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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唐朝的立法概况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
  
  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
  
  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严禁买卖人口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六、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八、唐律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
  
  1、关于物权--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规定物权取得的条件。
  
  2、关于债权--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规定债务担保制度。
  
  九、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起诉--举劾、告发、告诉
  
  (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
  
  3、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历史人物
  
  [唐太宗](599-649)唐高祖李渊的次子,李世民。祖籍陇西狄道(今甘肃临洮县)人。隋末与其父亲李渊一起发兵反隋。唐建立后,被封为秦王,任尚书令。武德九年(626)发动"玄武门之变",取得太子地位,次年继帝位,建元贞观。在位期间推行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造就了"贞观之治"。在法律思想方面,推崇儒学,吸收法、道两家的思想,牢固地确立了中国古代儒法结合的思想路线。
  
  具体表现为:(1)以德礼为治,注重教化。认为自古以仁义治天下,国家则长治久安;而专以法治,救弊除害于一时,国家则会很快败亡。(2)加强立法,力求宽简。即位不久,便命大臣修订法典。武德七年颁布《武德律》,贞观十一年颁行《贞观律》。修律过程中,删繁就简,去重从轻。(3)明正赏罚,不殊贵贱。他认为赏罚之得失,关系国家的安危,必须做到"一断于律",赏不遗亲远,罚不阿亲贵。李世民特别注意克制自己的感情,带头守法,避免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取代法律。(4)加强复核,控制死刑。贞观元年,实行中央机关对死刑判决的合议,首创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议刑"制度。
  
  [长孙无忌](?-659)唐初大臣。河南洛阳人。曾随李世民征讨,功绩卓著。公元626年,参与谋划、发动"玄武门之变",帮助李世民夺取帝位。曾奉命与房玄龄等修订《唐律》,并对《唐律》进行逐条解释,著成《唐律疏议》,成为我国流传至今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后因反对武则天为皇后,被诬陷谋反罪,流放黔州,迫令自缢身死。
  
  在法律思想方面,坚持封建正统儒家法律思想,是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大成,构建以儒家为核心兼采法、道封建法律理论体系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主要观点有:(1)主张儒法合流。他以儒家经典为依据,以儒家封建纲常思想为指导,对唐律条文进行疏议,完成了封建法典的儒家化过程。(2)主张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对唐律中规定的特权保护制度进行解释。。(3)主张罚当其罪。主张官吏严格依法断案,做到罚当其罪。(4)主张整肃吏治。在法律疏议中强调官吏要"导德齐礼,移风易俗"。对一切贪赃枉法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论罪处罚;而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官吏在职务内犯罪,要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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