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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傲慢与无知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亦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因为如此,公务人员才有了“人民公仆”之称,生硬冰冷、盛气凌人式的工作作风历来受到社会诟病和各级政府批判。然而,在从中央到地方全面开展“转作风、提素质、敢担当”专项活动的当下,本人却切身感受了一番权力的傲慢与无知。


3个月前,我开车在一家培训机构门前接送小孩,被空中电子眼抓拍违停,处以100元罚款。从网上查询到的违停照片来看,我和其他接送小孩的车辆一道,单排顺向依次有序停靠,没有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并且车窗没有关闭,驾驶员也没有离开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驾驶员在现场的临时停车,未经执法人员警告,并令其立即驶离的,不能判定为违法停车。我搜集了相关材料,准备去区交通大队申诉。


申诉过程令人大跌眼镜。那天7月18日,周三,正值大队长信访接待日。因为去得早,我是第一个信访人。说明来意,送上材料,一名身着警服的女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查询了一番,确认无误后,将材料转交给坐在一旁的大队长。大队长看过材料,说处罚没有问题,禁停路段不得临时停车,驾驶员没有离开车辆也不允许。我拿出《道交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和他理论,并质问:您说可以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知道是不是拿不出具体法律依据,他让那名先前接待我的女工作人员带我去找秩序科。我跟随这名女工作人员来到秩序科,一连找了2个办公室,每个办公室都有两三名警察办公,一众警察居然都不知道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直到找到第3个办公室,才有一个领导模样的警察(后来得知是科长)说处罚没有问题,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


《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做过深入研究。过去当记者跑交通,也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不然我也不会劳神费力地跑去申诉。面对这位科长的说法,我早有准备,马上拿出他说的《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找出第五款“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和他理论:这一条规定很明确,路边是可以临时停车的!他则不屑一顾,将申诉材料向我一扔,冷冷地回复:你觉得处罚有问题,可以去法院起诉。


面对如此傲慢,我一定要去法院起诉,给他们一个教训(法院已经受理并立案),这是后话。我想说的是,一个简单的违法停车案件,下达处罚决定的一众警察居然都不知道适用法律依据。我们知道,当警察,要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笔试、面试等程序,平时工作中还经常有学习和考核。我感到奇怪:这些不懂法的人,是如何混进警察队伍的?平时又是依据什么东西在开展工作?让这些人执法,公平、正义如何保证?咱们警察队伍里,还有多少类似这样的人?(文/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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