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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抵押权会无效或丧失?

抵押对债权有极大的保障,抵押权的无效或丧失可能会使主债权无法实现。今天小博跟大家盘点下抵押无效或丧失的几种情况,与大家共赏,防患于未然嘛。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也是合同,除了受《担保法》调整之外,还受《物权法》、《合同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调整,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抵押可能也会无效或丧失。

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的抵押、不是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恶意串通的等无效行为。欺诈的、胁迫的、趁人之危、显示公平的等可撤销行为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共有、合伙共有。

4、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5、未经第三方抵押人同意,转移债务的,第三方抵押丧失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6、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个和家庭财产进行担保,未具体双方当事人约定具体保物的情形,应当认定抵押、质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增加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处置的风险。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③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④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⑤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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