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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判决都不能违反基本价值
任何判决都不能违反基本价值
2012-03-11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作者致中文版前言中指出,“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尽管社会秩序会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09)牙民初字771号民事判决书称,“原告陈斌成与被告牙克石市欧亚高科技应用研究所、徐凌和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立案受理”。 

    该判决无视原被告实实在在的在北京成立的一个以徐凌和为法定代表人,甲方占51%股份,乙方占49%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硬要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为由,非法管辖,亲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实根本不是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问题,而是为了利益而无视法律和正义。

    2009年5月13日,联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凌和出差回到公司,发现他的办公室被撬。办公家具和材料不在了。陈斌成的女儿陈昕还指使一些人不许徐凌和在公司院内停留并威胁人身安全,徐凌和报警,旧宫派出所有记录。

    该判决支持了原告不承认联营公司存在的事实:也就支持了原告用流氓手段赶走法定代表人徐凌和,霸占其51%的股权。

    这样的判决,哪里还有“自由、安全和平等”的价值?

   (刘治成,2012年3月11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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