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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几乎成共犯
人民法院几乎成共犯

      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称,“原告新利达公司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充分协商签订了《配件站经营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一)被告全年上交管理费、租金8万元。(二)配件站库存商品及债权债务作价40万元由被告买断,于2003年10月底交清该款。截止2007年底,被告杜青山尚欠货款、管理费、租金共计436073元”。

其实原、被告之间所谓《配件站经营承包合同书》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合同上没有原告的公章,连原告的名称也没有。被告杜青山是原告的下岗职工。是私营企业永城市青山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租用原告的房屋作厂房。原告根本没有一个可以发包的“配件站”,没有收取被告管理费的道理?所谓“配件站库存商品”,是把各地厂矿代储代销的配件“卖给”被告,诈骗钱财。所谓“债权债务”是子虚乌有。

该“合同”只是原告一个并非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刘亚峰出于诈骗的目的,以个人名义骗取被告签字的一页纸。由于被告误以为要交管理费,才能保留工龄。由于经营中的合作关系,误以为一些配件是原告购进的。“合同”签订后,各地厂矿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方知上当。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该合同规定被告买断的库存商品40万元,“于2003年10月底前交清,每月上交4万元,因为原告质问被告让原告买断的商品为何是各地代储代销的,被告分文未交此款,原告也一直未索要。直到这些商品的货款由被告全部付清之后,原告于2008年8月8日起诉被告。一审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被告给付原告库存商品和债权债务买断款及管理费、租金共计款285721元。二审维持原判。杜青山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该案虽然被告一再败诉,但至今判决生效三年半了,原告却未申请执行,并且有高级法院的法官调解,原告声称判决款项不要了,要杜青山就此罢休,杜青山还未予应允。因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租期自2001年1月1日始,至2010年12月31日止。租期未完,没有解除租赁关系的条件。按判决书确认的数字,被告应交租金249648元。但原告实收被告“租金”600227元(2012年5月10日至20日双方对账核对无误)。

事实已经证明,该恶意诉讼是一个彻底的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几乎成了共犯。

    (刘治成,2012年12月29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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