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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医生集团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时代医生集团的法律风险

2015-07-31 医学界杂志 收藏,稍后阅读


导语:中国的医生集团概念源于美国,但美国的医疗体制和中国完全不同,医生集团在我国当前环境下,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作者:卢意光

来源:“医学界产业报道”微信号

(本文系作者投稿)


  互联网医疗的迅速发展下,医生集团也因互联网的原因,在国内迅猛发展。但是,究竟医生集团如何运作、如何盈利、加入医生集团有什么好处,仍然众说纷纭,没有一致意见。医生集团的基本理念是医生自愿的分工合作,用股份制或签约的方式成立独立法人,各自用自己的优势给病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分享收益。有数据显示,美国超过80%的医生加入医生集团,也就是说,大部分医生依赖医生集团执业,但是,美国的医疗体制和中国完全不同,没有编制的概念,保险也商业化,公立医院也不占绝对优势,也不存在放开多点执业,法律环境的完全不同,因此,预测中国的医生集团如何发展,可能并不能完全参考美国的情况。


  好的新鲜事物,除了观察和培育以外,还要分析、管理其法律风险,因此,我们看看医生集团在我国当前环境下,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医生集团注册为法人,如果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不能从事诊疗活动。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即便医生集团都是高水平的专家,但是如果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是不能以医生集团的名义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其实这容易理解,医疗机构除了要有人员以外,还要设备设施、场所场地、规章制度等,要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行政监管的目的并非为难企业,而是为了保护公众安全。试想,一家机构消毒措施不过关,或设备简陋不符合要求,医生水平再高,手术效果也难以保障。


  第二、医生集团要开展诊疗活动,只能与医疗机构合作,并妥善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以防纠纷。


  医生集团的优势是人员的优势,而高水平的医生资源自然是短缺的,因此,必定有医疗机构愿意与其合作,共建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平台。这种合作,可以是医生集团自己开设医疗机构、收购医疗机构,或仅仅签订合作协议,对于当前来说,签订协议可能更为便捷、成本最低,也更为灵活,能在短期内产生效果和效益,但是,权利义务怎么约定,合同怎么签,需要周密考虑,妥善协商,否则,如果没有约定清楚,必将给今后埋下隐患,一旦出现医疗损害责任,可能互相推诿,纠缠不清。


  第三、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展诊疗活动,应当处理好多点执业问题。


  2014年11月,国家卫计委公布《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各地试点情况不一,比如上海,就没有参与试点,仍然执行2007年发布的《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师外出行医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卫医政〔2007〕124号)。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与当地的多点执业规定相衔接,否则,就成了“走穴”。


  医生集团的法律风险问题其实还有很多,比如医生集团内部如何拟定章程、医生是否有权持股、各医生的权利义务如何、机构如何正常运转等,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也会留下隐患,成为发展壮大的瓶颈。


  当前,医患矛盾倒逼医疗体制必须要改,各种新技术、新观念、新思路也在不断与医疗体制相磨合、相碰撞,但无论如何改,都要确保医疗安全,坚持依法依规,否则,走了一段,还得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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