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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庭审中说服法官

对于诉讼律师而言,庭审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但这一目的并非总能实现,因为法官的裁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例如,在黑白分明的案件中,律师无论表现得出色、平庸还是差劲,可能都难以左右最终的裁判结果。换言之,官司获胜不一定都是律师的功劳,而输掉官司有时也并非律师导致的。但另一方面,大多数案件并非是黑白分明的,优秀的律师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法律知识和经验来影响案件的胜败。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律师在民事诉讼的庭审中说服法官的技巧,因此,不会涉及法律研究,收集整理证据,撰写诉讼文书,举证质证等方面,虽然往往是这些方面——而不是庭审表现决定了案件的结果。

在理想的情境下,法官裁判时是超然中立的并且只服从法律,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说,“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民众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但实际上,法官不是机器,而是拥有感情和好恶的常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诸如偏见等因素的干扰。(例如,以色列和美国学者的实证研究甚至证实了用餐时间会影响法官的裁判。)因此,在那些法官能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如何使自由裁量的结果有利于己方,考验着出庭律师的说服能力。

人们总是更容易被其尊重的人说服,法官也不例外。因此,在庭审过程中,除了说服内容本身以外,律师还要尽量赢得法庭的尊重。来自日常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同样的内容从不同的人口中说出,其说服力截然不同。这要求出庭律师要将建立个人的良好口碑作为长期目标。如果一个律师被贴上胡搅蛮缠的标签,那么法官可能根本不会在意该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无论该发言是否有道理。但问题在于口碑的建立(无论是好是坏)是个长期的过程,在还未形成口碑时,律师需要表现出既专业又敬业的态度,以期得到法庭的尊重。

1 庭审前
1.1 充分准备

大部分官司在进入庭审之前就已经分出了胜负。换言之,胜诉方往往是针对庭审准备得更充分的那一方。有人认为成功的出庭律师天生就具有左右法官裁判的能力,但事实并非如此。改变法官观点的是构思巧妙且条理清楚的论据,为此,律师在出庭之前需要要花无数个小时来做准备。准备不充分的表现之一在于,由于面对突如其来的法庭状况,律师没有时间停下来思考,因此难免会慌张、遗忘、或者应对不利,而往往在庭后才会想起适当的应对方案。只有准备充分,才能避免在庭后因为没有尽力做好工作而懊悔自责。庭前的准备工作是律师工作中最耗时耗力的部分,有时甚至令人沮丧,但这是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责任。

不充分准备的原因之一在于部分律师认为庭审不过是走过场,有时裁判文书已经预先写好,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部分是由于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庭审期间,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提交新证据并变更诉讼请求,这导致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文书一般都较简略,因此,法官只有在庭审时才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进而确定争议焦点并考虑法律适用。而即便是写得非常详尽的诉讼文书,法官在阅读之后也会有诸多疑问,期望可以在庭审中从双方获取文书中没有且不可能有的信息。即使对于法官已有预判的个别案件而言,有力的庭审表现也几乎是使法官的观点动摇的唯一机会。因此,鉴于庭审是双方全面阐述己方观点的唯一场合,必须进行重视。

1.2 了解法官

在庭审前,律师必须充分了解其说服的对象——法官,这包括法官群体和法官个体。

法官群体的特点有忙碌、专业和公正。忙碌是指法院的收案量大,相应地,法官要审理的案件也非常多。因此,法官不希望在庭审中被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忙碌的另一面意味着法官阅人无数且经验老道,能够识别出各种套路。专业是指不同于今天开劳动争议、明天开离婚官司的“万金油”律师,法官往往只负责某一特定领域的案件。另外,与律师不同,法官不需要负责市场营销、维系客户等工作,可以更专心于研究法律问题。因此,法官一般比律师更精通法律。公正则是指优秀的法官只会服从于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裁判,而所有法官都希望自己是优秀的。另外,虽然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会有不同,但法官显然都不希望自己的案件被频繁改判,而是希望自己判的案子能够禁得住时间的考验并为将来的纠纷起到指导作用。

法官个体即承办案件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庭前应该尽量通过各种渠道,包括法官的文章、演讲、书籍、裁判文书来了解其立场和倾向。另外,可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观看法官过去的相关庭审录播来了解其审判风格(有条件的话可以到现场旁听),并将庭审情况与裁判文书进行对照。不同法官的审判风格可能截然不同,如果律师对于陌生的风格感到手足无措,那么无疑会影响其庭审表现。例如,法官是亲切和蔼还是严厉粗暴,对律师的发言是耐心倾听还是会不耐烦地打断,法官在庭审中批评了哪些方面,庭审流程怎样等等信息,都会从一次旁听或者庭审录播中得到答案。

了解法官个体还意味着了解法官的背景。例如,法官出身于民事庭还是商事庭。一般而言,民事法官更重视公平正义,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而商事法官则更重视意思自治,强调保护交易安全。以前些日子某广受关注的合同纠纷为例,一审的法官认为根据诚信原则可以突破合同约定,而二审的法官则认为合同是契约自由因而不能突破。另外,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随着审级逐渐向上,法院会越来越重视裁判结果对社会的指引作用,而非仅仅解决个案纠纷。因此,律师也需要相应地调整策略。

1.3 熟悉案件

律师应该是最熟悉涉及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人,这既是出庭律师应做的工作,也是法官的期待。法官希望从高水平的律师了解案情和法律意见,从而帮助其正确裁判。律师也正是通过对事实的理解和法律的掌握来显示自己水平的。

律师在庭审中的主要工作在于帮助法官发现案件事实。这要求律师要事无巨细地掌握案件的细节,并且知道相关细节可以在案卷的何处找到,这样才能够在庭审中应对法官的出其不意的问题。但这种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勤奋努力的结果。也只有这样,律师才能在法官面前建立熟悉案情的印象,从而使得法官更愿意听取律师的陈述。在势均力敌的案件中,面对精心准备的一方以及漫不经心的另一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倾向性显而易见。在中途接手案件时,律师应该调取原审案卷并吃透,而不能以“一审不是我代理的”、“起诉状不是我写的”等来进行搪塞或推卸责任,这很可能会激怒法官。

虽然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会有自己的理解,但律师无疑要熟悉案件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不仅因为在庭前需要运用法律提出适当的请求或抗辩,而且在庭审期间也需要运用诉讼法等参与庭审,并且,律师通过建立一个与法官同等水平的法律专家的形象,可以增强己方的说服力。为此,庭前应该收集上级法院以及本院的相关判例、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学者观点等,并适当整理后提交给法院。

1.4 了解对方

庭审的最大挑战在于不可预见性,这种不可预见性除了来自法官外,最主要的是来自对方。如何在庭审中随机应变,除了依赖于出庭律师的经验和知识储备外,更重要的是事先了解法官和对方。为此,除了了解法官并预判法官可能关心的问题、归纳的争议焦点外,律师还应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对方会如何反击。

永远不要低估对手,应在庭前尽可能预判对方的理由和证据,并规划好如何应对。有条件的话,可以举行模拟法庭,但必须像一个真正的庭审那样,找到势均力敌的对手以及中立的法官。模拟法庭虽然效果非常好,但受时间和人力等成本的制约,其不可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在无法举行模拟法庭的情况下,至少要与其他熟悉案情的律师讨论,即使是初级律师也会带来不小的帮助。因为在长时间研究案件后,律师往往会认为己方胜券在握——这可能是真的,但也可能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外来者可以打破律师的局限性思维并带来一些启示。

2 庭审中
2.1 严谨

对法庭诚实是律师的底线,不要为了某个案子而用自己的声誉去冒险。欺骗法庭不仅违背律师的执业伦理,而且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但更多的时候在庭审中发生的状况是,由于来不及反应,律师会下意识地对未核实过但往往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进行断言或者夸大。而如果该断言或夸大由于对方或者法官的要求被当庭确认,那么无疑会损害律师在法官面前的可信度。更坏的情况是,如果律师的品性因此而受到质疑,那么律师所有的陈述都可能会被进一步怀疑。因此,在说明未经核实的事实时,要注意说话的严谨性,在推测时避免使用绝对性语言。例如,可以用“据我所知”来开头,将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转化为主观想法的表达。另外,对于不知道的事实,也应该实话实说,并根据法官的要求在庭后核实。

另一方面,对于能够经由证据确认的事实,不要使用“我认为”这样的开头,听起来好像这是当事人或律师的一厢情愿,而非真实情况。律师应该斩钉截铁地进行陈述,加强法官的心证。

2.2 坦诚

在大多数案件中,事实和法律不可能都完全偏向于某一方。因此,从客观中立的角度看,对于己方不利的事实如果确实可以被证实,那么不要回避或者躲闪,可以正面承认。强词夺理或者为了反对而反对会给法官一种胡搅蛮缠的印象,自然会损害律师发言的可信度。另外,法官对于事实认定有自己独立的认识,不会因为一方反对就不认定。相反,双方通过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并聚焦于争议焦点,能够帮助法官高效地裁判。

对于己方不利的法律规则,与其被对方指出,不如己方主动挑明。因为即使对方没有提出该问题,可能也难以逃脱法官的慧眼。如果律师大胆地,而不是扭扭捏捏或者不情愿地指出对己方不利的法律规则,那么会留下一个自信、讲道理的形象。但同时,在承认后,应该准备好下一步的应对。例如向法官说明为何该法律规则不重要、不该被考虑或者与本案无关。但这种坦诚也是有风险的,因为对方可能完全没有意识到或者不会提起该不利的法律规则,所以,只有在确信庭审中对方一定会提及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先发制人的策略。

无论是事实还是法律问题,律师都没有义务向法庭披露其所知晓的全部。根据情况,律师可以仅呈现对己方有利的方面,或者使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坦诚仍然要让位于律师基本的执业伦理,即最大化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在有的情况下,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与向法庭诚实会发生冲突,此时,律师需要在不欺骗法庭的前提下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有时需要一些技巧。

2.3 简洁

如前所述,法官都很忙碌,往往既没有耐心也没有时间听律师的长篇大论。况且庭审不是比哪一方说得多,而是谁能说到点子上。因此,律师在庭审中不要啰嗦重复或纠缠于细枝末节。律师的工作是在庭审中将复杂的情况变得简单,而不是相反。在大多数案件中,能够吸引法官注意力的问题不过一两个,因此,要将精力集中在这重要的问题上。

有时,律师怕法官听不明白或者没有听清,在庭审中说得又多又全,面面俱到,而且翻来覆去,其实不必如此。法官一般都会注意到律师提出的切题的观点。如果法官没有施以相应的注意,那么大概率是因为律师的发言属于陈词滥调。不要重复的另一面是,即使法庭没有接受我方的观点,也不要纠缠不放。把自己的观点让法官知道即可,反复说明不会改变法官的想法,只会浪费有限的庭审时间。

最后陈述是律师最后一次向法官发言的机会,也是对裁判施加影响的最终时机,所以应该充分利用这次最宝贵的机会,使法官最终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但在实践当中,最后陈述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双方在最后陈述时往往都会程式性地说“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坚持答辩意见”等,这等于是浪费了律师展示自己综合能力的最后机会。如果有需要特别强调的内容,可以在最后陈述时适当重复,便于书记员记录并加强法官的印象,但也不要在此阶段长篇大论。除此以外,律师在庭审中的任何发言不应该重复。

有时,律师在庭审中的夸夸其谈可能是为了照顾到旁听席上的当事人等。一个天然的矛盾在于,法官希望节省时间听到干货,而当事人则希望律师能够慷慨陈词(至少使律师费物有所值)。当然,律师不可能完全不顾及当事人的感受。但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庭审中律师发言的对象只有法官,而不包括对方律师、己方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等任何其他人。因此,律师应该按照法官的喜好来发言。如果这与当事人的意图矛盾的话,那么需要提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同理,律师也不要试图在旁听席建立压制对方的形象或博取旁听席的掌声,在整个庭审中,无论旁听席坐了多少人,律师都应该将其视作空无一人。

2.4 灵活

律师不能奢望庭审会按照自己事先的准备进行,而要做好随时被法官打断的准备。例如,法官可能会问一个本来计划稍后说明的问题,此时,如果法官的问题很简单且不会打断自己的发言,那么可以立即回答;而如果提问与发言无关,那么可以立即告知法官会在缩短发言后回答法官的问题,。“我之后会回答这个问题”这一说法是逃避、拖延的常用手段,在法庭中不要使用。另外,在被法官打断后继续发言时,可能会忘记之前所说的内容。此时,不一定要接着刚才的中断发言,继续发言即可。

同样,如果某个观点被对方当庭放弃或者没有被法官问到,即使庭前针对该观点进行了再精心的准备,也要果断放弃准备的内容。庭审发言要切题,如果发言与争议焦点无关,那么陈述的内容再精彩也没有意义。

2.5 理性

一些律师试图在庭审中以情感人,例如代理离婚案件的律师的眼泪、代理合同案件的律师的义愤填膺,但这些表演非但不会起到正面作用,而且往往会招来法官的反感。法官裁判依赖的是理性,而非感性。因此,律师在庭审中不应情绪化或带有感情色彩,而应该与法官理性交流。虽然发生的个案对当事人而言可能是多年不遇的大事,但在法官看来,这不过是待结案的众多案件中平凡的一个。因此,在诉讼中打感情牌,祈求同情一般只会遭到法官的冷遇。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倒是可以进行一些适度的情感辩护。

2.6 礼仪

庭审礼仪是律师带给法官的第一印象,并且直接决定了法官是不是喜欢你,而这会带来一些微妙的影响。因此,律师要遵守庭审礼仪并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永远要记住:虽然法官可能永远不会当面指出律师的礼仪问题,但法官们会记在心里并且很多法官都十分重视庭审礼仪。

根据最高院和全国律协的要求,律师参与庭审应身着律师袍和领巾,有的法官认为律师只有穿律师袍才是规范的着装,并会训诫不穿律师袍的律师。有的法院和法官对此没有要求,但律师也应身着朴素保守的素色系服装。女律师切记不要穿着性感,或者带过多的首饰。律师袍除了其象征意义外,最实用主义的价值是可以将律师身份与公民代理等非律师身份区分开。与其他身份的代理人相比,律师应该为自己的律师身份感到自豪。因此,即使没有要求,律师也应该穿着律师袍参与庭审,并切忌不要在庭审中脱下外套。

在法官进入法庭和退出进入法庭时应当起立,即,在开庭时站起并等到法官入座后再坐下,庭审结束后在法官站起时起立并在法官退庭后坐下——无论书记员是否这样要求。在向法庭递交材料时用双手,向对方当事人用单手(虽然严格来讲递交材料应该由法警进行,但这比较罕见)。在开庭后,律师在任何时候想离开座位或者发言时,都必须征得法官的同意,不得先斩后奏。另外,法庭的门如果敞开,则应该把门关上,防止外面的人员走动、说话影响庭审严肃、庄重的形象。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仪态以及合适的手势,尤其要避免一些下意识的动作,比如不能转笔、抖腿、按笔帽,在空中指指点点等,尤其是不要敲桌子(有的律师看法官闭眼以为法官在睡觉,遂敲桌子提醒,殊不知有些法官喜欢闭眼睛审案)。这些动作可能会使法官分神,并且会被大多数法官所讨厌。律师可以在庭后观看庭审录播来观察自己的庭审表现。如果没有庭审录播,则可以在庭后询问庭上的其他人员自己的礼仪是否规范。

幽默是冗长庭审的润滑剂,但律师在庭审中展示幽默要慎重,因为这是一种比较稀缺的特质。一些律师认为自己很幽默,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另外,即便律师真的有幽默感,对律师不熟悉的法官也不一定能理解,反而可能会被冒犯到。

2.7 法官

律师如果处理不好与法官的关系,往往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律师必须对法官表示出极大的尊重,尊重法官也是在维护司法至高无上的地位。虽然难免会在法庭中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但是不要在法庭上或者休庭期间表示出对法庭或法官的不满或者不尊重(可以在办公室发牢骚)。在庭审中,与法官的交流要注意分寸,既不能阿谀奉承,也不能表现得过于亲密。律师应避免当庭指出审理法官的先前判例或者观点如何,这会带来一种压力,暗示了如果法官不遵照先例进行裁判就是前后不一、差别对待。但法官对同一问题的认识也是逐渐深入的,其现在的观点可能会否定之前的观点,而法官不希望被这样限制。另外,律师永远不要在法官说话时插话。

人人都喜欢被赞美,法官也不例外。但律师不要在庭审中称赞法官(例如法官问的问题很好),因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不需要得到律师的肯定。此外,称赞给人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另一个极端是律师在庭审中与法官谈论法理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庭审中还是应该以确定性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少说理论性的内容。因为法律适用天然是法官的领地,教育法官往往会导致法官的逆反心理。

无论遇到怎样充满敌意的法官,都不要以同样的方式反击,尤其注意不要和法官发生任何形式的冲突。但这不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表现得软弱。在二审、再审、重审案件中,不要暗示或指责原审法院或者原审法官不公,因为法官更是一个紧密的团体。

2.8 对方

尊重对方才会赢得对方以及法庭的尊重,在庭审中要做到对事不对人。因此,与对方代理人不要在情绪上产生对抗,不要诋毁对方,我方的观点不会因为贬低对方而增添说服力。另外,法庭是个神圣的地方,不要在庭上争吵或人身攻击。对于对方的粗鲁和进攻表现出大度和涵养会赢得法官的好感和尊重。

但如果对方的行为和语言十分出格,也不必忍气吞声,可以适度回击,但也不宜以牙还牙地报复。另外,尊重法官和尊重对方不意味着律师要做老好人,尤其不能在庭审中轻易做出让步。

2.9 人员

虽然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参加庭审有利于法庭调查清楚事实。但至少由于以下原因,不建议当事人出庭:第一,当事人分不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因此,如果在庭审中做出了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会构成自认并且难以推翻。第二,在当事人出庭时,有经验的法官往往会跳过律师而直接向当事人发问。第三,虽然律师可以在庭前对当事人进行辅导,但欠缺庭审经验的当事人往往在庭上做出不可控的陈述。

另外一个常见的情况是客户会指明某大牌合伙人代理案件,而该案件的工作往往全部由其他的律师完成。不要让最熟悉案件的律师坐在旁听席,而是要选择最有把握的律师(例如,综合考虑对案件的熟悉程度和庭审经验等)参与庭审。

在一方有多名律师代理时,要分好主次。同一方的律师发言不要重复,更不要为了表现自己而争抢发言。另外,律师之间不要在合议庭说话或者对方律师发言时进行交流,而是应该认真倾听并适当记录。在实践中,将代理工作平分给两名律师协作的效果似乎不是很好,最好是由一名律师全程负责,另一名辅助。

2.10 出庭

如果在外地开庭,最好提前与书记员沟通确认庭审安排是否有变化。至少提前一天到达开庭地点并进入法庭熟悉庭审环境。庭审前一天要像对待第二天参加高考那样好好休息并回顾案卷。

如果在本地开庭,庭审当天要至少提前1个小时到达法庭,可以在开庭前提交委托手续材料,准备证据等。最后一分钟匆忙跑进法庭肯定会使你的心态紊乱并且难以集中,并且身边或多或少都会有过由于开庭迟到而不允许出庭的事故。如果有需要演示的内容,与书记员事先沟通并准备好演示设备。另外,庭审时最好准备一张记载有与本案相关的法条(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以及庭审提纲的纸,做到对于法条的内容能够信手拈来,不至于被法官问住。另外,根据情况准备用于记录的白纸和笔,但是不建议大量记笔记,因为如果在别人说话时一直忙于记录,就会漏掉一些身体语言等重要信息。

2.11 脱稿

庭审期间,原则上不要阅读文字材料,律师要对材料熟悉到能够脱稿的程度。同样,背诵也是没有必要的。如果担心遗漏或者卡壳,可以扫一眼事先准备的庭审提纲。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法官询问证据的具体记载、精确的数字时,也可以念出来。律师不应在庭审中阅读的原因之一在于庭审强调的是现场互动,而阅读会打破互动;另一个原因在于低头阅读时无法与法官进行眼神接触。

在庭审发言时,眼神要注视法官,不要盯着案卷、天花板或者法官头上的国徽,更不能东张西望、漫不经心。一些律师错误地在发言时看着对方当事人,这可能是被“法庭辩论”这个说法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座位朝向误导了。在我国的庭审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双方辩论,整个庭审过程更像是原被告律师参与法官主持下的案件讨论。因此,发言并不是为了驳倒对方,也不必针对对方发言。发言的全程要对法官察言观色,如果有多位法官,眼神要照顾到所有人。要注意法官是否在点头、瞪眼、叹气、不耐烦,是在记录观点还是在打瞌睡等等。法官的这种行为是潜意识的,最能真实地表露其感情。

2.12 发言

律师应该以演讲者演讲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比如讲普通话,发音清晰,语速适当,音调适中,声量不能太轻,不要结巴,没有不适当的口头语。律师还要注意发言时的节奏,并且知道何时停止发言。在发言结束时,律师要通知法庭“发言完毕”,而不要等待法庭询问。

在法庭上永远要听从法官的指挥。律师在庭审中的目的是有效说服法官,而非填鸭式地倾倒观点。因此,无论发言多么精彩,一旦被法官打断,就应该立即停止并倾听法官的问题或指示。这体现了律师对法庭的尊敬。但人在说话被打断时,立即停止并非是自然反应,因此要学着去做。另外,注意不要使用针对地域、年龄、性别的语言,因为法官可能就会被冒犯到。

永远不要在法庭上问法官问题。律师参加庭审是为了回答法官的问题,而非询问法官。无论以任何形式向法官发问都是不尊重法庭的表现。律师只可以询问自己对问题的理解是否正确,或者法官是否还有其他问题要问。但是这种询问也要用陈述的形式表达,而不能用疑问的形式,例如:我不确定您刚才是不是在问……。

回答法官的问题时不要模棱两可。有时,法官在提问并听完律师的滔滔不绝后,仍然没得到想要的答案,而只能再问一遍;或者干脆打断律师。要正面回答法官的问题,不要避重就轻。因为如果法官意识到律师不正面回答问题,那么心里往往就有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了。另外,律师如果认为法官的问题不相关或者不适当,不要指出来,简略回答即可。因为在职权主义模式下,由法官主导整个庭审,理论上不存在法官问错问题的情形。另外,如果没有听清对方的陈述或者法官的问题,可以请求重复,而不要答非所问。

律师应该谨慎地推敲在描述案件时对己方有利的词汇,并且在整个庭审中重复它,这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法官。“谎言重复一万遍就是真理”,说明了重复的力量有多么强大。例如,对于一起事故,究竟描述为“事件”还是描述为“灾难”;对于一个雷同,究竟是描述为“借鉴”还是描述为“抄袭”,这取决于律师的立场。

2.13 论证

一些律师喜欢在庭审中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地阐明所有的论据,希望至少能有一个被法官接受。提出很多论据在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律师做了很多工作,但实际上恰恰相反。这说明律师只完成了第一步的收集工作,而没有完成第二步的筛选工作,即,从众多论据中挑出有说服力的论据并放弃无说服力的论据。事实上,这样做等于是律师把筛选工作交给了法官。提出无力、肤浅的论据给人一种乱抓救命稻草的印象,并且在法官的盘问下往往会放弃,这只会使己方处于更不利的地位。

在立论时,要把最有说服力的论据放在最前。这有如下三个原因:第一,给法官的第一印象很重要,如果按照其他逻辑顺序发言,那么可能会给法官留下对本案的论证不充分的印象,接下来可能需要很大的努力才能弥合这一负面印象。第二,法官的注意力在庭审开始时最高,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衰减。人类的天性使得法官很难在漫长的庭审中保持一致的关注,律师要善于利用法官注意力的变化。第三,根据法官的安排和庭审时间,如果把最有说服力的论据留到最后,很可能会没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展开,甚至根本没有时间提及。

在反论时,首先强调己方的观点,然后反驳对方的观点,最后再总结己方观点。辩论的一个古老规则是发言人必须在中途反驳,而不能在开始或结尾。首先反驳会看起来处于防守态势,而最后反驳则会使听众聚焦于对方的观点,而非己方的。如上所述,在中途反驳时,同样要找到最有问题或者最容易驳倒的观点开始反驳。如果对方首先发言时抢占了先机,那么应该尽量将审判过程拖长,以淡化对方建立的有利优势。

2.14 换位

律师应该尽量帮助法官减少工作量,而不是增加法官的工作负担。有些细节看似是小事,但在法官看来可能就是大事。如果律师提前把工作做到位,那么法官也会相应地投桃报李,即使无法反映在裁判文书中,也会在程序上为律师提供些许便利。

  • 不拒绝法官的调解并对一些程序性要求予以配合,因为法官最希望案件能迅速调解或者撤诉。

  • 少提管辖权异议(例如可以与法官商议延长举证期限等),处理管辖异议等事项会给法官带来很多额外的、不必要的工作量。

  • 不轻易申请法官回避,如果回避被驳回,那么审理法官显然会对律师有意见。

  • 不当庭证据突袭或当庭提出反诉。虽然法律并不禁止这类行为,并且这可能会让对方措手不及,但同样也会让法官措手不及。而且,越来越多的法官倾向于不采信本可以在庭前提交但却拖到当庭才提交的证据。

  • 将全部诉讼文书的电子稿提供给法院,便于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日后编辑。

  • 不提供不相关的证据,证据内容较多时用笔划出重点提请法官注意。

  • 将录音、录像证据中的语音转化为文字,便于法官阅读。如果是1个小时的录音、录像的信息量,转化为文字可能只需要5分钟即可掌握。

  • 列出所有数字的详细计算过程,并给出计算公式,不要让法官去算算数。

  • 文字信息复杂时,通过图形、表格等可视化形式呈现,提交时间顺序的大事记、法律关系图等,便于法官理解。

  • 按照当事人和法官的数量准备材料,避免一份材料来回传递,给法官留下准备不充分的印象。

  • 还有很多庭前准备的细节需要注意,比如证据是否标注了页码。如果没有标注,那么法官在看证据时可能就需要自己标注,这样难免心里就会对律师产生抵触情绪。

3. 庭审后
3.1 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是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依据,一定要仔细核对庭审笔录中己方的发言并相应地进行更改或者补充。另外可以留意法官提了哪些问题,注意法官关注了哪些争议焦点,在撰写代理词时进行参考。

3.2 代理词

庭审后可以向法院提交代理词,但代理词的内容原则上不能超出庭审范围。如果新出现了庭审中没有提及的事实和理由,因为对方没有对此进行质证或发表意见,因此,法官应当不予考虑。另一个问题在于,法官可能根本不会看代理词,一些法官仅根据庭审笔录、自己的记录和回忆来撰写裁判文书。为了提高法官阅读代理词的概率,不要提交过长的代理词,最好不超过2页纸。让法官觉得代理词的每个字都值得一读,甚至反复读。

但有时为了体现律师的工作量以及获得当事人的满意,不得不撰写很长的代理词。此时,可以将代理词分成两个版本提交给法院,即,一个长篇的完整版以及摘要的缩略版,供法官选择性阅读。

庭审后,律师要与法官或法官助理保持沟通。

3.3 复盘

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复盘,从自己的错误中学习并总结经验,这样才能够进步。同样是参加10次庭审,对于平庸的律师而言只是10次机械重复的过程。优秀的律师会对每个案件复盘,而平庸的律师不会。

律师可以分析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时什么情况下次被法官打断,自己在发言时法官是否在认真倾听。在拿到裁判文书之后,看看有多少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被采纳等等。

作者:邓超,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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