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警察调查发现,她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妻子有亲戚关系。
也就是说,这个王某是以熟人的身份让对方放下提防心,进而实施侵犯。
月黑风高的无人深巷里,一个陌生人对某个恰好路过的受害者实施了性侵。
但事实上,每5起强奸中,有4起都是由受害者认识的人所实施的。
很多人不禁好奇,
按摩到让女生“产生性欲”后发生关系,算强奸还是自愿?
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这种行为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理由是,他并没有使其昏迷甚至丧失控制和分辨的能力,
也没有用暴力、胁迫手段,所以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而一种观点则是认为,王某已经构成强奸。
因为他目的不纯,故意通过按摩抚摸的方式,
让一个年仅15岁,未有过性经历的女孩张某起了生理反应,
从而导致其减弱甚至是丧失判断能力反抗能力,
以达到奸淫的目的。
那么,王某的这种行为到底算强奸吗?
火出圈的罗翔教授曾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这本书中,
曾对性犯罪中的“同意”作了详细解释,
我们把相关部分摘取出来,给大家普个法。
被害人由于年龄或身体原因缺乏有效的性同意能力,行为人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
所以,有专业人士分析,
女生仅仅15周岁,属未成年人,性防卫意识较弱。
王某所实施的按摩、抚摸等行为使她处于不知反抗的境况,
因此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
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与之相似的还有这样一起醉酒强奸案。
如果你和喝醉的、人事不省的、没有能力说“不”的人发生性关系,
可能也会犯强奸罪。
同样,在性侵过程中,女性产生生理反应,也不能成为性侵者开脱的证明。
在电视剧《女心理师》中,有这样一幕。
在公司酒局上,李薇陪客户齐总应酬。
她被疯狂灌酒,一杯又一杯。
然后,齐总尾随她进了卫生间,对她进行了侵犯。
事后,齐总还以她身体有了反应为由,对她进行了各种讽刺和侮辱。
李薇也无法原谅自己,觉得自己不要脸。
她说自己确实喝醉了酒,但并非完全不能反抗,
可事实就是,她没有顺从自己的意志反抗,竟然还在过程中有了感觉。
但这真的是她的错吗?肯定不是的。
女性在性侵过程中会湿润,这只是人的正常生理反应,
并不代表着“想要”。
强奸的行为与性、激情或爱毫不相干。
强奸永远是侵略性的、暴力的行为。
无论在什么条件下,在性行为方面进行强迫都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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