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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

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

司法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对有争诉的案件进行裁判。
第二,审理的对象只能是私人案件,不能对一般原则进行审判。如果法官直接对一般原则进行指责或破坏,他就越出了国家授予法官的职权范围,他就不能再代表司法权了。
第三,未经请求不行动。只有被请求,司法权才能采取行动,它是被动的。它若主动出击,就会有越权之嫌。这是司法权最重要的特征。
美国人完全保留了司法权的这三个特征。美国的法官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官员总体上没有大的不同,只是他们被授予了其他国家法官所没有的一些巨大的政治权力。这项权力是,法官可以不运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这是因为,美国人认为法官做出判决的根据只能是宪法,而不能是其他法律。所有美国的个人、政党均承认法官的这项权力,从不会对此提出异议。
在美国,宪法是万法之首,具有最高权威,它代表着全体国民的意志,立法者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但是,美国宪法也是可以修改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人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宪法进行修改。
美国的法官拥有的可以拒绝援引违宪的法律的权力在美国产生了巨大的政治影响。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拒绝使用某法律之时起,这项法律的效力就开始丧失。而从此时起,因这项法律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也就开始寻找方法去逃避这项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随即此类诉讼案件便开始增加。最终,两种结果中肯定会有一种必然出现,即要么由人民修改宪法,要么由立法机构宣布废除这项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说,美国法院的这项权力,是迄今为止人们构筑的反对议会专横的强大堡垒之一。
不过,美国人虽然授予法院这项独特的政治权力,他们也有办法限制这项权力。在法院强制公民服从时,公民可以运用司法手段进行抵制,从而减少这项权力本身可能存在的弊端。
与此同时,法官行使这项权力也会产生其他的政治后果。比如,当他独立行动抵制某项法律或是弹劾立法者时,他就完全踏上了政治舞台,表现出明显的政党倾向,从而激发更多的人参加到这项战斗中。
在美国,所有公民都有权向普通法院控告公职人员,所有法官都有权审判公职人员。法院所拥有的这项权力并非是一项额外的特权,从根本上来说,它不过是法院在行使其惩治违法行为的固有权力。而且这非但没有消弱政府的权限,反而使政府更加注重自律、提高效率,并因此享有更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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