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案件咨询的问题时,发现很多债权人明明有协议、有证据、甚至胜诉几率很大的情况下,却不愿提起诉讼,主要原因有以下2个方面:一是不愿陷入官司中,更直白的是不愿花费“不必要”的钱去请律师,相信自己可以和对方和解;二是自认为对方没有任何财产,没有必要再起诉。别说没提醒,当你有这些想法时,你就中了别人的圈套。
当债务人为法人时,法人没有财产的,一定要起诉,因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以下人员对债务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我们怎样可以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呢?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成立时,各股东都要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当有股东在应缴纳的范围内还未缴纳的,我们可以主张要求该股东在未缴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欺诈性违法行为。在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时,我们也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通常表现为以下行为:脱壳经营、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独立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追加该一人股东为共同被告,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夫妻共同设立的公司形式上为两人,因此,只要我们有证据初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该夫妻二人就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
公司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按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当提前通知债权人或者进行公告,以便债权人申报债权。但若因清算组的过失,未履行通知或公告义务的,因此使债权人的债务不能得到清偿的,我们可以要求清算组对此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进行清算时,应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工作,若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我们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的所有财产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在公司解散后,存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如低价变卖公司的财产,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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