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土地征收也随之不断增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作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虽然征地全国盛行,但是仍然有老百姓对征地不了解。今天小编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做一个简单的概括与介绍。
目前关于征地的法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小编根据该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1)建设项目确定;(2)土地申请和审查:(3)批准征收土地;(4)作出土地征收公告;(5)征地补偿登记;(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7)听取意见;(8)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安置方案;(9)支付费用。下面小编对此一一进行详细介绍。
(1)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具体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审批,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此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土地征收的申请和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申请单位是土地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查单位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批准征收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权限,做出批准征收土地的决定。
(4)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单位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另外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5)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7)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9)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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