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的乡镇企业,一般包括乡办、村办、组办、联户办和户办企业这五个层次。其中乡(即原公社办)、村(即原大队)办和组(即原生产队)办这三种企业,以前叫社队企业,都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在农村乡镇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股份经济,大体可采取四种形式:
(1)集资入股,扩股联营。即原有资产不动,也不一定析股,只是重新集资人股。这又有两种具体做法,一种是由乡办专营集资的经济组织负责按股筹集资金,再分别投放给有关企业,有偿使用,另一种是由企业直接对外集资投股。在这两种做法中,目前对入股的股金又有两种不同的对待办法,一种是规定有固定股息和还本年限。另一种是股金人股年限不定,逐年参与分红,红利多少,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而定。
(2)转让部分股权,由集体和农户联办。要点是,将原来的一个企业的公产折股,将其中的一半留给集体,另一半转让(即卖出)给承包人(一户或几户),由承包户交钱购买。将收回的资金作为集体对另一新办企业的投资。又用同样的办法吸收农民投资人股。.这种办法的特点是:企业一半的股金归集体,即仍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另一半归人股的农民(一般指承包人)所有。在这类企业中,集体和个人的股金,同样参加分红。
(3)折股到户,股份合作。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所有乡办企业或村办企业实有的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统一折成若干股,除留一部分为“公股”,仍归集体掌握外,其余都分发到全乡或全村的农户,给每户农民颁发股金证。股金不能退,但可以继承。每年凭股金证参与分红。这样的企业实际变成了既定范围内农民群众股份合作企业。其特点是,原有资产折股后,除“公股”外分给了全体农民(有的地方不留公股)。企业还可规定,有必要,可以发展新股,并不受地区限制。
(4)原有资产折殷归公,企业职工重新入股。即各个企业分别将原有资产折成若干股,这些股仍由集体掌握,同时按同样(或另定)的股金额扩股,主要是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也欢迎社会上的集体或个人入股。扩股的股数根据需要资金多少而定。多数企业规定,凡在厂职工必须入股(股数多少可以不同),目的是使职工由单纯的劳动者变为同时又是所有者,能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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