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2款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第4款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题主说的这个费用是应该列支在物业服务成本里面的,也就是说应该包含在已经收取的物业服务费里面。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小区物业服务的时候,就应该在前期的物业招投标的技术标里面明确公共区域、公用部分的日常运营费用,当然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在一些实践中,我也见过不少的小区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收取公区水电公摊费,其实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说到底无非就是利益问题,收取公区水电费等同于变相涨价,因为我相信各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里面都是将公区水电费列在物业服务费里面了。
而且物业公司做物业费的备案时物价局肯定不同意备案物业服务费的同时另外加收公区水电费的。
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该及时向小区所属居委会、街道办寻求帮助,并寻求物价局、房管局的支持,毕竟这种收费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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