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福建省福州市一位消费者打电话向笔者咨询,该消费者花40万元买了一辆心仪很久的“包牌价”轿车,可是没过多久,税务部门就向他追收少缴的车辆购置税款2000多元。消费者反映说,自己在购车时已将车辆购置税给了汽车经销商,由经销商代为缴纳,为什么税务机关还要向自己追缴? 所谓购车的“包牌价”,其中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汽车的实际销售价格,另一部分是车辆使用前应交纳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汽车经销商代消费者办理相关手续所收取的代办费。
假设一辆轿车的包牌价为20万元,按照我国现行10%的车辆购置税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1.7094万元[20÷(1+17%)×10%]。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暂行条例》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经销商应向车主开具一张价税合计(含税金额)为2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不含税金额为17.094万元、增值税为2.906万元。在代理消费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再出具一张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车辆计税价格为17.094万元,缴纳车辆购置税为1.7094万元。
如果经销商为车主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18万元,其余2万元以收据或者商品销售发票、加工修理发票或者收据等代替,则经销商代消费者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税额以该18万元为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金额就变成了1.538万元[18÷(1+17%)×10%],从而少缴纳车辆购置税0.171万元。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购税纳税人,即车主为纳税人,经销商只是代办报税手续。因此,一旦查出少缴纳车辆购置税,无论买车时采用的是净车价方式,还是“包牌价”方式,税务机关都会依法向车主而不是汽车经销商追缴少缴的税款。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