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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措税语】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or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更适用哪种方式?

      昨日有用户留言,单位近期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每人最终到账的金额大小不一,要选择单独计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呢?那就看看措措下面给大家的分析吧!!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的计算方式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税额。

      计算公式为: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万基本费用-“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综合所得税率表如下: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何种计税方式需根据各人当年的综合所得分别予以判断,可以在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时选择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进行申报。纳税人要根据自己的全年收入额和可扣除项目,量体裁衣,科学选择。

     对于全年综合所得较低的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无需缴税或者缴纳税款较少。如果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反而有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现象,也有可能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对于高收入者来讲,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选择“分拆”收入,有利于降低税率,减少税负。

        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纳税人若在2022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对于在多家单位分别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一年取得多次奖金的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在年度汇算时,可选择其中一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其余笔均需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西藏有单独的税前扣除政策标准,措措未列入到上述案例中。具体可参考藏政发【2011】70号和藏政发【2018】38号以及藏国税发[2009]77号文件。      

将三项文件内容整合起来具体为: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5000元费用后,仍可继续扣除按照国家和西藏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

        (二)企业及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地区9000元/月,三类地区9400元/月,四类地区9800元/月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上述限额标准扣除后,仍可扣除个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全国统一规定的免税项目。

      (三)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我区休假探亲费实际发生情况和实际发放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情况,现将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规定如下: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的两项费用扣除标准合计为每人每年12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藏政发[2011]7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 )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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