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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蓝皮书】注册人制度下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质量管控方案
【编者按】本文摘选自《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报告(2021)》B29,作者陈涛,东劢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董事长,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博士;孔亮,华劢检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俊,东劢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摘 要】2021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739号令)明确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制的全面实施,注册人制为医疗器械产业的创新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注册人制在实施层面上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管理,在委托层面上解决双方体系融合的问题是注册人制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厘清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在管理上的职责和分工是前提条件,“双体系”、“双管代”、“双放行”是管理层面上的落脚点,委托生产的质量控制是实施层面的支撑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双方合作的紧密纽带。本文将结合注册人制试点期间的实践经验,探讨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在产品输出符合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融合方面的合规要求与解决路径,并总结分析在CDMO平台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关键点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合规研究  注册人制  体系管理

好消息】:《医疗器械蓝皮书》第五部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报告(2021)》中国药品监督研究会创研,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王宝亭、耿鸿武主编,于清明、蒋海洪、李强副主编。该报告于9月10日开始上市销售,扫描上述二维码即可购买。出版社会为您开具发票。


(以下为正文)

 
医疗器械事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种特殊管制,需要行政许可的商品,法规的要求贯穿在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内。2021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739号令),明确了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注册人、备案人制度的全方面实施将大大推进医疗器创新能力的释放。
 
一  注册人制度及其试点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也被称为医疗器械领域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是指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医疗器械备案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注册人制是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满足条件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不需要重复建厂投资,可以独立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然后委托给有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从而实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的“解绑”,真正做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从2018年上海自贸区试点,到2020年扩大到全国22个省市,注册人制的试点进入了新的阶段,试点快速铺开,2020年较2019年同比增长了493%。截至2020年底,全国范围内已有552个医疗器械产品按照试点的注册人制度获批上市,还有889个产品正在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申请办理注册过程的进行中,从数量和质量上看试点成果明显。全国第一个跨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区域试点方案也在长三角落地,尝试解决了跨省监管的问题。

可以看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试点获得了成功,从宏观层面上看收益大于风险。在吸取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注册人制正式的被纳入条例中,且扩大到了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领域。笔者所在的东劢医疗是江苏省第一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跨集团受托生产平台,在建立体系和构建与注册人的体系融合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二  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职责
 
在注册人法规中,明确了注册人对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性依法承担全部责任,但生产环节是其安全有效的重要保障。明确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职责是开展好注册人制的前提条件。

(一)注册人的职责

总体而言,注册人对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性依法承担全部责任。首先,按照法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全面建立保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责任体系,并落实其企业的主体责任。其次,注册人需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评审,并对其质量体系的运行予以监督。第三,注册人须有效的向受托生产企业转移生产所需要的的技术文件资料。第四,负责产品上市放行。第五,负责售后服务和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第六,负责建立医疗器械追溯体系。上述六点是注册人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二)受托生产企业的职责

   受托生产企业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但其是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性保证的重要内容,是注册人责任的有效延伸。实操中需要关注:首先,受托生产企业需积极学习并坚决执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履行《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办理受托生产许可证并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须建立与受托产品适宜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按《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适用附录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第三,受托生产企业要加强生产质量的管控和过程管理,对注册人及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负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四,受托生产负责产品生产放行,为注册人的上市放行提供相应的支撑。这四点,是实操过程中总结的受托生产企业基本责任,为了保证良好的运行,建议受托生产企业参与到注册人的注册法规、体系完善、检验技术支持、不良事件追溯协助等工作中去。
 
三  注册人制度委托生产实践中的矛盾分析
 
按照739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协议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可以看出注册人、备案人需对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予以管理和监督。这里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

(一)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责权利的矛盾

   注册人承担了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责任,但其重要的生产环节是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来实现的。如何通过委托生产协议和生产质量协议来约束双方的合作内容,真正做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遇到产品质量问题、不良事件、医疗事故、召回事件时,如何界定双方的责任。这些都是双方责权利矛盾的关键内容。

(二)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矛盾

   知识产权问题,是跨集团受托生产时碰到的最多的问题,很多受托生产夭折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如何有效的保护注册人的知识产权,是受托生产的前提条件。

(三)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体系管理矛盾

   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之间不是简单的业务合作关系,是双方体系管理的融合关系,或者说是注册人对于受托生产企业体系管理的问题。解决好双方的体系管理矛盾,将有效的提高产品质量,推进体系运行。

(四)实际注册周期、费用和预期之间的矛盾

   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是一个评估安全有效的综合性工程,涉及产品的验证、检验、临床评价、技术审评等诸多环节。合理的预估注册周期和费用,对于项目的推进以及委托生产关系的实施起到重要的作用。

(五)产品输出质量控制的矛盾

   注册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但落实在生产环节需要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能力,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注册人的责任。
 
四  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注册人采取委托生产方式时,和受托生产企业在体系上的融合关系体现在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下表为体系管理中,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关注重点,见表1。

表1 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关注重点
章节
注册人
受托生产企业
第一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厂房与设施
Δ
第三章 设备
Δ
第四章 文件管理
第五章 设计开发
Δ
第六章 采购
Δ
第七章 生产管理
Δ
第八章 质量控制
Δ
第九章 销售和售后服务
Δ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Δ
注:√为必须关注,Δ为有条件关注

结合笔者对于注册人和受托生产平台的体系管理经验,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保证产品输出合规和质量管理合规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受托生产前,注册人须对受托生产企业的体系管理能力、受托生产产品的能力(人员能力、法规能力、检验能力、设备设施能力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双方合作的意向和利益诉求进行充分的考核和尽职调查,避免后期的风险、损失和争议。

二是,完善的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生产协议》、《质量保障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履行备案义务。并明确约定需转移的技术文件清单、设计开发及变更的责任方、原材料供应方式、检验(采购、过程、出厂)及验收标准。

三是,注册人购买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宜的商业产品质量保险。

四是,注册人制牵涉到了注册人、备案人的体系运行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双独立体系运行。“双体系、双管代、双放行”是注册人制度下的受托双方的创新管理模式。医疗器械注册人需自身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全程的审核、监督和指导,从而控制委托生产的风险,保证产品的质量,这就是“双体系”;“双管代”是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都应各自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双方管代充分沟通,协调做好产品质量的安全事宜;不同于传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放行管理模式,注册人制度下的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应分别由受托生产企业和注册人独立完成,“双放行”则是受托生产企业负责生产放行,注册人负责上市放行,“放行”监控“放行”,从而从放行制度上确保上市产品质量的安全。

五是,建立良好和持续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机制与沟通机制,真正做到“体系管体系”。

六是重点关注产品输出的质量控制与检验放行,切实做好设计开发和设计变更的验证。(安全性、有效性、可靠性、可用性等)

七是,为了便于后期的责任追溯,相对注册人自己生产,委托生产更需要关注相关文件、记录的编制和存档工作。

八是,知识产权的约定和关注。受托生产企业不从事同类型产品的销售运行是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比较好的处理办法。

医疗器械由于其风险程度,事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相对于普通商品,安全有效性的风险评估和质量体系管理就尤为重要。这也是医疗器械近几年才引入和试点注册人制度的原因。医疗器械的委托生产不仅仅需要考虑生产的自动化程度、生产管理成本和效率的控制,更多的需要关注法规、注册、产品质量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和上市后不良事件报告等方面的全生命周期问题。做好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质量管控,将真正有效的推进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实施,更好的服务于医疗器械产业的创业创新。

(完)

医疗器械蓝皮书责任声明

(一)本文经本皮书主编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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