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未解保的风险认知

本公众号推送的实务性文章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文章配图均来源于网络,侵删。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移送审查起诉时,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续保”或法院“续保”后,公安机关未解保的。

简称:“重叠取保,未解保的”。

二是案件经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生效判决后,公安机关未解保的。

简称:“无取保必要,未解保的”。

三是取保期限到期后,公安机关未解保的。

简称:“超期,未解保的”。

出现上述情况,经办民警常常遭受法制(督察)考评和渎职犯罪审查【未解保区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犯罪时】的双重责难。




那么,事实真的如此严重吗,未必。先看以下三个法律文件:

第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9]59号)第23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第三,《法制局关于对取保候审有关问题的意见》(公法﹝2013﹞919号):“......在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受案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实践中,对于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受案机关未重新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到期前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不重新取保的,取保到期时应当自动解除,保证金按有关规定退还当事人。如果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时,原取保候审未到期,则应视为自动解除,保证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当事人,或者移交人民法院”。

上述文件一、二不难得出结论:“重叠取保,原取保候审视为自动解除,且无需再办理解除手续”;文件三的结论是:“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后,取保期限届满的,(如果未解除时)视为自动解除”“不起诉或者生效判决后,原取保候审视为自动解除”。




换言之,公安机关取保后移送审查起诉的:

1.取保重叠的,视为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保,且无需再办理解保手续;

2.不起诉或生效判决而无取保必要的,视为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取保;

3.履行告知义务后,超期的,视为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取保。

由此,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只要向受案单位履行了取保候审届满提醒告知义务,出现“取保重叠”“无取保必要”“超期”而未解保的,均视为自动解保,无需再承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提醒:虽然上述情况视为自动解保,但退还保证金仍应办理审批手续,因为保证金系存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无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是无法取回保证金的。公安部法制局主编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关于自动解除取保后退还保证金的程序实务说明,亦有类似解读。




作者:吴云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深圳最新取保候审政策的研究学习。
如何成功申请取保候审?
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公安部"三考"题库(五) 刑诉法多选(2)
取保侯审时,如果被公安机关传唤回去,会有什么结果?
新刑诉法修改前后全文对照6—2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