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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谈论“票据保证”时我们在谈论什么(一):认识“票据保证”
01
票据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债务的履行,以负担与其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附属票据行为。仅本票和汇票可以附加票据保证行为,支票不适用票据保证。

(二)特征:

1. 单方票据行为

2. 附属票据行为

3. 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的履行而为的票据行为

4.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02
票据保证的形式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保证”的字样

2. 保证人签章

3.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4. 保证日期

5. 被保证人的名称

关于票据保证人名称和住所是否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问题


 目前《票据法》第二十三条及第八十六条对汇票及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票据法》第四十七条对保证日期、被保证人名称未载情形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未对未记载票据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票据法》对保证性质及相关事项的系列规定,保证日期、被保证人名称应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保证人名称和住所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缺失将会导致票据保证无效。

03

票据保证优先适用票据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因此,在票据纠纷案件中,如果构成“票据保证”的,应优先适用《票据法》有关“票据保证”的规定

04

区分:票据保证与民事担保

以案说法

案例一:票据纠纷优先适用《票据法》,无需对票据保证是否符合内部决策规范进行实质审查

——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

法院认为:

长春中天公司作为票据保证人在案涉汇票上进行了票据保证背书,因此其所作的保证行为属于票据保证。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同属人的担保方式,但在评价票据保证效力问题时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这一规范票据法律关系的特别法。长春中天公司所作的票据保证符合《票据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票据保证记载事项的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票据保证责任。长春中天公司主张其是上市公司对其票据保证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票据流通性要求,也不符合票据保证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本院对长春中天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案例二:未形成“票据保证”完整形式的保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永年县金石紧固件有限公司、李磊磊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认为:

根据《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标明“保证”的字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由徽商银行翡翠园支行另行单独出具保证保函该保函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票据保证的情形,故应当认定本案《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保函》构成保证担保

END
作者简介
王 舒
 合伙人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公司治理与并购、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作者简介
戴 瑜
 实习律师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

钻研领域:银行金融、金融证券、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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