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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学说 | “美丽”的代价——医疗美容法律风险初探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通过技术手段来修正自己的容貌与体态成为可能,且越来越多被接受。全国工商联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整形美容业市场规模超过 4500 亿元,增长率为 20%,整形美容业已成为第四大服务业。

图片来自gratisography.com

     医疗美容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伴随的问题亦十分突出。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医疗美容类投诉 12834 起,在服务类投诉中的排位由 2014年第五位上升至第四位,医疗美容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又一热点领域。在这样一份“美丽”的事业中,法律风险不得不防。


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须严格区分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顾名思义,医疗美容本质属于一种医疗服务,须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原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对于医疗美容执业人员也有明确要求,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如果双方发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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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美容指运用不具有创伤或侵入性的方法,如涂擦、喷洒,将化妆品散布于人体表面,起到清洁皮肤、护理皮肤、美化容颜和修饰瑕疵等作用,开展项目应当局限于日常的皮肤护理,护发美发,化妆修饰等。生活美容机构并不属于医疗机构范畴,由工商部门监管,对从业人员资格要求较低。

 虽然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概念上泾渭分明,但在实践中有部分项目的归属存在一定争议,比如美容文饰术中常见的文眉、文眼线、文唇、文身,以及去粉刺、点痣等。文饰术多采用器械刺伤皮肤或粘膜,通过染料产生着色,修改原形态,存在感染、交叉感染以及过敏、组织损伤等风险,归入医疗美容范畴更为妥当。但另一方面,以上项目在生活美容中较多开展,群众的需求与现行法规、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我们也注意到,虽然生活美容机构明令禁止参与医疗美容业务,但受到利益驱动,部分不法商家仍然铤而走险,包装“微整形”等概念混淆两者边界。因从业人员缺乏行医资格,使用药品来源不明,在做注射等操作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消费者方面因不明真相,一旦出现事故未来维权又面临取证困难的处境。


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要求和分级管理制度

 设置医疗美容机构须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其针对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科(室)的不同在基本设备、床位、医护人员配置方面均有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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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美容下设四个二级专业,分别是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其中美容外科最常见,技术手段多涉及麻醉、手术等操作,故对其实行分级管理,另外三个专业暂未分级。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制定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美容外科项目分四级管理,一级到四级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呈递增趋势。常见到的隆鼻术、酒窝成形术、颞部填充术、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肉毒毒素美容注射、隆乳术、除皱术等均有对应的项目级别,必须在具有相应等级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在遵守《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同时,医疗美容机构的操作须同时符合《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消费者在各家美容医院、诊所或者科室之间选择时候需注意其资质类别,严格的分级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有重要意义。


医疗美容机构的告知与风险披露义务

在传统的医疗服务中,医生与患者面对的是共同的“敌人”——病痛,治病救人的目的明确且清晰,具有相当稳定性,且易于评判。但医疗美容服务更侧重于“锦上添花”。环肥燕瘦,见仁见智,美丽本身充满了强烈的主观色彩。在寻求变美之前,不排除服务接受者对美丽的期望与服务提供者在理解上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性是导致双方关系不稳定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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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这种差异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医疗美容机构的不合理宣传与诱导也在推波助澜。我们在电梯间或者公交车车厢上,可以经常看到医疗美容机构的宣传广告。这些都在潜移默化地去影响着公众对美的畸形判断与向往,误导公众认为通过简单的方法就可以实现与广告相同的效果且没有风险,以此来刺激产生更多的整容消费。

 鉴于此,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承担起更多的风险披露责任。《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考虑到《办法》颁布时间为2002年(2009年和2016年对个别条款修订),该规定已远不能满足当下医疗美容中的风险防范需要。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55条应当在医疗美容服务中做到完整的落实。医疗美容作为特殊的治疗方法,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服务接受者全面说明美容措施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存在的替代美容方案,使用到的材料以及替代材料,做到全面且客观的披露。在美容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的名称、生产厂家、型号等信息应当做到明确约定;双方对美容效果亦应当做出相应约定,便于对结果进行评价。

只有全面落实告知和风险披露义务,才可能赋予服务接受者真正的选择权,进而建立更加健康的医疗美容市场。


医疗美容领域中的产品责任

 在医疗美容服务中,可能会使用到一些美容产品,如肉毒毒素注射剂、玻尿酸注射剂或者硅胶和其他填充物等。对医疗服务中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赋予了患方在产品厂家和医院之间的选择权,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我们要注意到根据《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使用医疗产品的举证责任在患方,这提示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前,对于将要使用到的产品的基本信息要做到全面了解并予以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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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容服务接受者的维权建议:

 1、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需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如生产厂商,包装,使用说明书等,搜集保存好产品资料;

 2、务必在合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接受诊疗;针对自己整形项目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部分爱美人士为美容奔赴海外,未来维权难度增大;

 3、向医疗美容机构索取以及保存病历资料;

 4、目前部分保险平台已推出医疗美容保险产品,在接受美容服务前可尝试购买;

5、发生纠纷后,及时联系专业律师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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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建强,医学学士,执业律师,关注医药产业与大健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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