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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学说 | 浅析客运合同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以“8•28那莫大桥事故”系列案为视角

问题的提出

2016年8月28日,玉某驾驶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桂A93638号大型普通客车从百色市城东客运站驶出,前往南宁市江南客运站。该车行驶至G80广昆高速那莫大桥附近时,车辆突然失控,冲出防护栏坠入路边2.8米深的边坡,事故导致11人死亡,31人受伤。经调查,确认本起事故为驾驶员玉某在驾车过程中突发疾病(主动脉破裂出血、心脏压塞)进而失去驾驶能力,车上其他人员采取紧急抢险措施仍无法有效避险而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最终认定:该事故(以下简称“8·28那莫大桥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均无责任。因事故中部分伤者与车辆所有人在后续赔偿问题方面未达成一致,委托万益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结合事故特点,该系列案件均选择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并且均明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代理人对客运合同违约之诉中是否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产生较大争议。


道路交通事故

意见书


“否定说”的主要依据

违约之诉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主流观点长期存在,其主要理由包括:违约责任范围应当仅限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应明确存在侵权行为,由侵权法体系单独提供救济,以便保持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分类标准与民法内体系的和谐一致;精神损害赔偿在订约时难以预见,且精神损害因人而异难以评估;在违约之诉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将会使订约当事人在订约时承担较大风险与负担,进而阻碍交易和市场经济发展等。基于以上考虑,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损害赔偿限缩于侵权案件范畴,尤其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了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作为一种典型的违约与侵权的竞合情形中,只有所有人“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的,应当“予以支持”,更突出了侵权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专属性。2007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云南省高院的《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6民监他字第1号)第二点明确指出:在旅客仅选择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复函内容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复函(上)》


违约之诉不应当排斥精神损害赔偿

尽管通说将在违约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予以否定,但笔者认为这并不阻碍作为合理的诉讼请求在个案中不断提出并且争取。我们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知本身就是一个动态过程,从无到有,其应用范围从小到大,在不断实践中验证、突破之前的理论。结合“8·28那莫大桥事故”特点,笔者认为违约之诉不应当排斥精神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确定了受害人在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时候的选择权。当选择违约责任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文义解释角度出发,该法条并未将损失限缩于“财产损失”。在客运合同中,订立合同的另一方为大型运输公司,而该合同的履行关系到旅客的人身安全,承运人应当认识到违约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将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同时将产生精神痛苦。所以,从法律层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明显障碍。


图片来自

Unsplash.com

朱广新教授在《合同法总则研究(下)》一书中指出,“虽然《合同法》未明确规定违约损失包括非金钱性损失,但它也未明确排除非金钱性损失的可赔偿性”人们订立合同之目的并不完全是财产方面的交换或者追求,对主观和精神世界满足感的期待越来越受到重视,如果合同之目的为提供愉悦、安全、舒适或者情感上的利益时,违约损失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在“8·28那莫大桥事故”系列案中,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害,均达到伤残等级,事故中伤亡人数之多为近年罕见,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显而易见,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无差别的得到支持。

有观点认为,在违约之诉提出后,可就精神损害赔偿单独提起侵权之诉,这样既不损害受害人的利益,也照顾到通说观点。笔者认为“8·28那莫大桥事故”的特殊性导致在侵权之诉中无法立论,另外增加诉累实无必要。我们应当大胆的对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在已收到判决书的两案中,精神损害赔偿均得到支持:

图为

部分判决书内容


未来立法展望

在刚刚发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七百七十九条拟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不排除未来将从立法层面对以上争议予以澄清,也进一步论证了“8·28那莫大桥事故”系列案件原告方主张与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图片来自

 Unsplash.com

作者简介

郭建强,医学学士,执业律师,关注医药产业与大健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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