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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保险事故时船舶不适航,保险公司就可以拒赔吗?

Q

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具有船舶不适航的免赔事由予以拒赔?

A

船公司或船东通常会对船舶投保保险以对抗可能发生的损失风险,而保险合同中的常规条款包含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了保险人不负损失责任的两种情形,其中包含了船舶开航时不适航。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船舶不适航的情形,属于保险合同及《海商法》所规定的保险人除外责任,但是保险人是否可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需就个案情况进行区别。

在保险事故是由于“多因一果”所导致的情况下,首先需看保险合同对此种情形下是如何约定理赔的,如合同中并无约定,那么需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损失扩大的原因进行分析。如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船舶不适航仅属于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或损失扩大的原因,则保险人不能拒绝理赔。在个案中应当根据不同原因力大小即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来确定责任范围,酌定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对此可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例:温州鸿达海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7)浙民终89号

图片来自Unsplash.com

万益海商海事部

 万益海商海事法律事务部是广西律师行业中率先设立并专注于水运和海洋及其关联法律事务理论研究和实务相结合的律所内设部门。团队律师均来自于国内外知名学府,其中三名律师是广西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万益海商海事律师具备熟练运用英语从事工作的能力,部分律师还可使用泰国语等语言进行工作,具有相关领域丰富的执业经验。

近年来,万益海商海事律师同国内沿海发达地区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地海商海事领域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达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亦同区内海事、海洋等行政部门,海事法院、国内海事仲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团队律师秉承万益“立足广西、辐射东盟”的理念,有效联合东盟部分沿海国家和地区的律师机构,依托北部湾沿海港口、西江黄金水道核心港贵港等优良的港口区位优势,以万益南宁总部为核心,以防城港、贵港、北海、柳州办公室为辐射,致力于服务有关东盟国家、北部湾沿海水域和西江上下游等内河水系中以航运、养殖和开发为主的具有海商海事非诉法律业务、水运关联事务船代货代和保险、涉外商事、水产养殖损害、远洋捕捞、水体污染、航道和海洋有关工程建设、涉海行政诉讼、涉海刑事犯罪辩护等法律事务需求的客户,致力于成为服务北部湾沿海、内河辐射区域高效、优质、专业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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