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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目睹业主被猥亵而不制止 物业炒掉保安能“甩锅”?


9月12日凌晨,四川乐山某社区内,一醉酒状态的男子尾随业主王女士,走到快递柜位置时,突然强抱王女士实施猥亵,王女士大声呼救,一段时间后男子离开。王女士称,当值保安黄某某在现场目睹上述情况,却无动于衷。男子随后被业主和其他保安人员抓获送警。之后物业公告显示,保安黄某某称以为当时的情况是“家庭纠纷”而未及时救助,目前黄某某已被物业开除。

图片来源“金犍为”新浪微博

事情发生之后,许多网友纷纷吐槽和讨论小区的安保问题。有网友认为可以理解,现在的小区保安都是一些老弱病残,平时只不过是维护一下秩序,关键时刻哪敢真去拼命?恐怕自保都难。

也有另一部分网友表示,听到业主求救,一个毫不相关的人都可能挺身而出!但作为小区的保安却一动不动,连打电话报警的行动都没有,这样怎能维护小区安全?

还有的网友认为,保安被炒掉其实也有点冤屈,上班时间那么长,就领那么点工资,不能对其要求太高。

可见,该案目前引发了舆论极大的关注,网友们的讨论中蕴含的法律问题也值得分析。以下,笔者就对本案所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并逐一评述:

一、保安工资低,没有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到底这一说法是否合理?

保安工资低,没有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本次事件发生在该小区内,属于物业管理区域,亦是保安的服务区域内,保安应当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采取措施制止男子的行为。该保安当时只是在远处旁观,没有加以援手,同样没有进行报警,没有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属于严重失职,其所谓的以为是家庭纠纷”的借口不符合常理安代表物业公司履行安保职责,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或物业服务合同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二、物业公司能否辞退涉事保安?

小区保安基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由保安服务公司来分派保安员,为物业提供门卫、巡逻等等服务;另一种是物业公司自己招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自行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保安。

在这次事件中,物业公司直接辞退涉事保安黄某某,所以可以推断该黄某某属于第二种,即物业公司自行招聘的保安。此次物业公司辞退涉事保安是有法律依据的,因该保安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对其予以辞退。

三、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一般约定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通过在小区设置保安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涉事保安存在工作失职,导致女业主在小区内遇袭,造成其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公司实际上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女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安是小区的“守护神”,诚然保安的工作时长很长,也很辛苦,但既然选择了这份工作,就应依法依规做好加强小区巡查、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本职工作,给业主带来更大的安全感。

律师简介

陆瑞琪

陆瑞琪,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劳动法、侵权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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