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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十二招)——解除“限高”有良术

 导读 ·


万益案件执行部“降龙十八掌”的第十招“失信惩戒有神通”教会了申请执行人如何使用失信惩戒的功能制服“老赖”。那么对于被执行人,其合法权益亦同样受法律保护。故万益案件执行部将在本招为您详解:不再担任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如何才能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俗称“限高”)的有关问题。




模拟场景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黄小容    万益案件执行部王律师

黄小容:王律师您好,我在担任丐中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公司被纳入失信名单,导致我也被限制消费,对我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度不便。现在我已经不再担任丐中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可以解除对我的限制吗?

王律师:黄女士,您先别急,您把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跟我说说吧。





案件再现



黄小容在丐中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因丐中丐公司未履行与全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律生效判决义务,桃桃岛法院在把丐中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黄小容作出《限制消费令》。两年后,黄小容不再担任丐中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调离该公司,但法院对其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未解除。因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黄小容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为此,其决定委托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处理此事。

图片来自Unsplash.com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仔细研究了丐中丐公司与全珍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发现丐中丐公司实为国有控股企业,黄小容是受委派到丐中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并未实际参与与全珍公司的合同纠纷,且其既不是丐中丐公司的股东也非实际控制人。王律师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向桃桃岛法院提出了解除对黄小容的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桃桃岛法院审查后驳回了王律师的申请。


王律师随即申请复议,并主张黄小容离职后已不是丐中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是实际控制人,应当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措施。桃桃岛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审查,最终认可了王律师的主张,裁定解除对黄小容的限制消费措施,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律师解惑



限制消费是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执行手段,它针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相关消费,以达到督促“老赖”履行义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目的。因法人属于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其意志仍由具体自然人控制,故当被执行人为法人时,限制消费措施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积极履行义务、提供相应担保或与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除前法定代表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不再对公司债务的履行有直接影响,不存在规避法院执行措施等情形,法院才会考虑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措施。

常规情况下,公司股东及高管一般普遍被认定为对公司债务履行有直接影响,而本案中,黄小容既不是丐中丐公司的股东也非实际控制人,且丐中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对上述情况均予以认可,这足以证明其不再对公司债务的履行有直接影响,故法院最终裁定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律师简介

黄文柳

黄文柳,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阙浩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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