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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十三招)——釜底抽薪追债权

 导读 ·


今天,万益案件执行部将使出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十三招——釜底抽薪追债权,为您详细讲解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尽快实现自身的合法债权。




模拟场景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郭小镜  万益案件执行部王律师

郭小镜:王律师您好,经法院生效判决,阳小康的小王子投资公司应向我的爱芙实业公司清偿货款金额及违约金共计988万元。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法院查控后发现小王子投资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据我们了解,小王子投资公司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低价抵债给了阳小康夫人沐小慈的念兹房地产公司。王律师,你说我爱芙实业公司的货款还能要回来吗?

王律师:郭总,您先别急,您把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跟我们说说吧。





案件再现




桃桃岛法院一审判决阳小康的小王子投资公司向郭小镜的爱芙实业公司清偿货款金额及违约金共计988万元;小王子投资公司向桃桃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小王子投资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爱芙公司向桃桃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桃桃岛法院经查控小王子投资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经了解,小王子投资公司在一审败诉后,利用上诉的权利,并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低价抵债给沐小慈的念兹房地产公司,而该土地使用权是小王子投资公司的主要资产,抵债后小王子投资公司已是空壳。为实现债权,爱芙实业公司决定委托万益律所案件执行部处理此案。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该宗土地转移情况及小王子投资公司与念兹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关系等。证实小王子投资公司以550万的价格把该宗土地使用权抵债给了念兹房地产公司,远远低于其当初的受让价2300万元以及市场价格2700万元,且小王子投资公司是念兹房地产公司的股东,阳小康与沐小慈是夫妻关系,小王子投资公司是念兹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调查清楚后,王律师及时向桃桃岛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小王子投资公司与念兹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等费用。

桃桃岛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子投资公司在一审败诉情形下,为了逃避债务的承担,恶意利用诉权,提起上诉,利用二审审理的时间差,将其主要资产低价抵债给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念兹房地产公司,念兹房地产公司明知小王子投资公司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形下,受让土地使用权并未支付相应对价,小王子投资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判决小王子投资公司与念兹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念兹房地产公司应在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小王子投资公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等费用。

后桃桃岛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该宗土地进行了拍卖,获得拍卖款2360万元,清偿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爱芙实业公司的货款及违约金、加倍迟延履行金等费用后,余款退还给小王子投资公司。至此,郭小镜的爱芙实业公司实现了自己的债权。




律师解惑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会想尽办法转移自己的资产,使自己丧失偿债的能力,一般主要有如下形式: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价值财产或恶意低价转移财产;虚假诉讼增加巨额债务;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放弃到期的债权;法人债务人设立空壳公司;利用关联公司转移主要业务;利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混同等等。

为此,法律设置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目的在于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第七十四条设立了债权人的撤销之诉。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提起这两种实体权利条件: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本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

二、债权人的撤销之诉: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提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存在合法有效债权;2.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债权;3.债务人是否恶意;4.撤销权的范围;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6.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法院,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列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或依法追加为第三人;7.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和五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是固定不变的;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损害债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具体到本案而言,小王子投资公司将名下土地使用权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念兹房地产公司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情形,其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已昭然若揭,其行为无疑损害了爱芙实业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理利益,那么在阳小康不能证明其行为合理性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将撤销小王子投资公司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

万益案件执行部今天这招“釜底抽薪”,您学会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应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对应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律师简介

吴俞霞

吴俞霞,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争议纠纷、公司非诉法律事务

阙浩博

阙浩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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