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制度下,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股东向公司投入的资本属于公司的所有,股东获得股东权利的同时,丧失了所缴纳出资的所有权,出资转为公司法人财产。基于这种制度设计,公司可以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仅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了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及承担责任的能力,资本维持原则成为我国《公司法》的根基,如果股东未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从公司取走其投入的资本,则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法》中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定即为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之一。股东抽逃出资,可能会产生以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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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的返还出资本息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抽逃出资股东权利将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抽逃出资股东资格或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股东的行为受公司登记机关的监管,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抽逃出资的股东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3年公司法修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处罚对象进行了限缩,只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与行政责任类似,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包括:(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财务公司;(7)金融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经纪公司;(11)村镇银行;(12)贷款公司;(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农村资金互助社;(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公司;(18)保险公司;(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20)外资保险公司;(21)直销企业;(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23)融资性担保公司;(24)劳务派遣企业;(25)典当行;(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7)小额贷款公司。
宁 振
宁 振,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企业合规及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治理、企业改制、建设工程
张德恒
张德恒,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部部长。擅长领域:公司法律顾问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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