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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甲某入职A公司A公司仅让甲某填写了《入职登记表》,甲某实际出勤上班9个月,期间A公司每甲某发放工资。甲某离职后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8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焦点问题
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律师分析

《入职登记表》通常仅记载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工作经历等内容,而《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此外,《入职登记表》是劳动者就自身的入职情况向用人单位所作的陈述,属于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建立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双方意思表示。因此,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A公司须向甲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8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建议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2.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对于条款约定,尤其是必备条款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以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而产生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ND

作者简介

思艳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与赔偿、保险争议等。

舒牡丹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劳动人事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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