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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下头!“胖哥俩肉蟹煲”突然不香了,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8月23日,据新京报爆料,网红餐厅“胖哥俩肉蟹煲”大量使用过期食材,隔夜死蟹充当活蟹卖。4月份以来,继“小龙坎”火锅店、“蜜雪冰城”奶茶店、“华莱士”快餐店、“奈雪的茶”奶茶店等知名连锁店陆续被爆出食品安全问题后,“过期食物对人体伤害有多大”等话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前列,食品安全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截至目前,胖哥俩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已对涉事门店进行停业整顿,同时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该事件进行调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本该对食品安全具备高度的敏感性,但总有部分商家为了一己私利,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置若罔闻,失去了最起码的良知和底线。“胖哥俩肉蟹煲”涉事门店明知食材过期、变质,仍然给顾客食用,还特意强调不要让顾客发现,如此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必然无法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微博账户中国新闻网

一、“胖哥俩肉蟹煲”涉事门店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哪些法律?


首先,“胖哥俩肉蟹煲”餐饮店的主打卖点就是现杀活蟹,并且在菜单宣传中也大量使用“现杀”“新鲜”等形容词,但实际使用的是前一天已经杀好的“过夜死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现商家死蟹充当活蟹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且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据新京报报道,“胖哥俩肉蟹煲”涉事门店大量使用“隔夜死蟹”,二次加工过期土豆给消费者食用,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如经调查属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考虑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另外,据新京报的报道,在“胖哥俩肉蟹煲”涉事门店就餐后出现腹泻、腹痛、发热等身体不适症状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并且部分自媒体称,有专家表示,因为螃蟹死后其体内会产生大量的弧菌与组胺,食用长时间放置的死螃蟹有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食物中毒,甚至危及食用者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只要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即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需要已经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如果专家的说法属实,涉事门店则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胖哥俩肉蟹煲”涉事门店

图片来源:新京报记者韩福涛

二、面对此类无良商家时,消费者难道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吗?


“不干不净,吃了没病。”人们常挂嘴边的这句俗语本是戏谑,却被某些餐饮商家当成了“致富经”,何其可悲?当食品安全问题从“个性”变成了“共性”,面对这些视消费者生命安全如同儿戏的网红餐饮店,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吗?笔者认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多方参与,消费者面临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行为,也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1.协商处理

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首先应保全证据,如餐饮小票、图片、视频等,证明当时确实在该餐饮门店就餐;其次消费者应找该门店店长沟通协商赔偿事项;保持与商家密切沟通。协商有利于迅速平息争议,有利于问题的迅速解决,因此是解决纠纷的首先方式。在商家提出协商的情况下,消费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方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



2.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处理

如协商不成,也可向有关的行政部门,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等投诉,或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举报(投诉热线12315)、拨打市长热线投诉。



3.提起民事诉讼

如上述途径都无法实现,则采用司法程序兜底,消费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可能将面临以下难点:一、诉讼审理周期较长,需要牵扯当事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二、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就餐后出现不适,一般不会去医院就诊,即使去了,医生也很少出具明确的病因诊断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法原则,消费者由于不注意或难以固定有关证据,常陷入不利的境地。

总之,律师温馨提醒:当事人最好依据当前手中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维权路径。



流毒千里,破坏的是整个市场,毒害的是社会良心。在谴责无良商家的同时,作为消费者,我们同样需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动地维护合法权益,一同监督餐饮行业的经营秩序,让无良商家付出应有的代价!

特别声明:本文仅用于学术探讨,事实部分引用自其它媒体报道,最终以相关机关调查确认为准。


END

作者简介


王露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公司治理、知识产权。

林琪玮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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