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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阎若璩《疏证》三

评阎若璩《疏证》三

何焱林

阎文第四

汉书艺文志载尚书古文经四十六卷,即安国所献之壁中书也,次载经二十九卷,即伏生所授之今文书也。斑固于四十六卷下自注曰:为五十七篇,颜师古又于五十七篇之下引郑康成叙赞注曰:本五十八篇,后又亡其一篇,故五十七。余尝疑不知所忘篇,后见郑康成有言:武成逸书建武之际亡,则知所亡者乃武成篇也。今依此五十七篇叙次之,则尧典一,舜典二,汩作三,九共九篇十二,大禹谟十三,皋陶谟十四,益稷十五,禹贡十六,甘誓十七,五子之歌十八,胤征十九,是为虞夏书。汤誓二十,典宝二十一,汤诰二十二,咸有一德二十三,伊训二十四,肆命二十五,原命二十六,盘庚三篇二十九,高宗彤日三十,西伯戡黎三十一,微子三十二,是为商书。伪泰誓二(三)篇,三十五,牧誓三十六,洪范三十七,旅獒三十八,金縢三十九,大诰四十,康诰四十一,酒诰四十二,梓材四十三,召诰四十四,洛诰四十五,多士四十六,无逸四十七,君奭四十八,多方四十九,立政五十,顾命五十一,康王之诰五十二,冏命五十三,费誓五十四,吕刑五十五,文侯之命五十六,秦誓五十七,是为周书。以五十七篇釐为四十六卷,则尧典卷一,舜典卷二,汩作卷三,九共九篇卷四,大禹谟卷五,皋陶谟卷六,益稷卷七,禹贡卷八,甘誓卷九,五子之歌卷十,胤征卷十一,汤誓卷十二,典宝卷十三,汤诰卷十四,咸有一德卷十五,伊训卷十六,肆命卷十七,原命卷十八,盘庚三篇卷十九,高宗彤日卷二十,西伯戡黎卷二十一,微子卷二十二,伪泰誓三篇卷二十三,牧誓卷二十四,洪范卷二十五,旅獒卷二十六,金縢卷二十七,大诰卷二十八,康诰卷二十九,酒诰卷三十,梓材卷三十一,召诰卷三十二,洛诰卷三十三,多士卷三十四,无逸卷三十五,君奭卷三十六,多方卷三十七,立政卷三十八,顾命卷三十九,康王之诰卷四十,冏命卷四十一,费誓卷四十二,吕刑卷四十三,文侯之命卷四十四,泰誓卷四十五,百篇序合为一篇,卷四十六。凡此皆按之史传,参之注疏,反复推究,以求合乎当日之旧。始之而不得其说,则茫然以疑,既之而忽得其说,不觉欣然以喜,以为虽寡昧如予,犹得与闻于斯文也。讵不快哉。唐贞观中,招诸臣撰五经义训,而一时诸臣不加详考,猥以晚晋梅氏之书为正,凡汉儒专门讲授,的有源委之学,皆斥之曰妄,少不合于梅氏之书者,即以为是不见古文。夫史传之所载如此,先儒之所述如此,犹以为是不见古文,将两汉诸儒尽凿空瞽语,而直至梅赜始了了耶?其亦不思而已矣。世之君子由予言而求之乎其心,易其气,而不以唐人义疏之说为可安,而古学之复也其庶几乎?

按百篇次第,郑与今安国传亦殊不同,郑以咸有一德在汤诰后,孔则在太甲后,郑以费誓在吕刑后前,孔则在文侯之命后。郑依贾逵所奏另录为次,而孔则自为之说也。他若益稷或名弃稷,其小小抵捂,兹固未暇釐正云。

又按:四十六卷之分,郑以同题者同卷,异题者异卷,已釐次之上矣,孔则以同序者同卷,异序者异卷。其同序者太甲盘庚说命泰誓皆三篇,共序凡十二篇,只四卷,大禹谟皋陶谟益稷康诰酒诰梓材亦各三篇,共序凡六篇,只二卷,外四十篇,篇各有序,凡四十卷通共序者六卷,故为四十六卷也。然郑注四十六卷原无武成而以百篇序置为末卷。孔则有武成一篇,自为序,足四十六卷之数。故不便以百篇序复为一卷,只得引引之各冠其篇首,曰宜相附近,此则造就之辞云。

又按虞书夏书之分,实自安国传始,马融郑康成王肃别录题皆曰虞夏书无别,而称之者孔颖达,所谓以虞夏同科,虽虞事亦连夏,是也。即伏生虞传夏传外,仍有一虞夏传。郑康成序又以虞夏书二十篇,商书四十篇,周书四十篇,赞曰三科之条,五家之教,是虞夏同科也。及余观扬子法言,亦曰虞夏之书浑浑尔,商书灏灏尔,周书噩噩尔,则可证西汉时未有别虞夏书而为二者。杜元凯左传注僖公二十七年引夏书赋纳以言明试以功三句注曰:尚书虞夏书也,则可证西晋时未有别虞书夏书而为二者,逮东晋梅氏书出,然后书题卷数篇名尽乱其旧矣。

 

何按:

阎文第四条大致说了以下几点

1、《尚书》经文篇数。阎谓:“汉书艺文志载尚书古文经四十六卷,即安国所献之壁中书也,次载经二十九卷,即伏生所授之今文书也。斑固于四十六卷下自注曰:为五十七篇,颜师古又于五十七篇之下引郑康成叙赞注曰:本五十八篇,后又亡其一篇,故五十七。”

《汉书·艺文志》:“《尚书古文经》四十六卷。为五十七篇。《经》二十九卷。大、小夏侯二家。《欧阳经》三十二卷。”

此说明阎氏承认孔壁《书》与安国所献书篇数有别。孔安国所献书已由壁《书》之四十五篇析为五十八篇,而非阎氏所举之十六篇。所可注意者,此处是指经文为五十七篇或五十八篇。而非加序为五十八篇。如余前说,五十八篇经文乃孔安国所析分,郑玄等注《书》篇数与三家书同,其篇目之析分则从孔安国。另大小夏侯二家经为二十九卷,欧阳经为三十二卷,二经源于伏生《书》,何以一分为二十九卷,一分为三十二卷,未见分说,按题分乎?按序分乎?何以有三卷之差?

2、排序

孔颖达以为,於序,孔、郑不同。孔以《汤誓》在《夏社》前,於百篇为第二十六;郑以为在《臣扈》後,第二十九。孔以《咸有一德》次《太甲》後,第四十;郑以为在《汤诰》後,第三十二。孔以《蔡仲之命》次《君奭》後,第八十三;郑以为在《费誓》前,第九十六。孔以《周官》在《立政》後,第八十八;郑以为在《立政》前,第八十六。孔以《费誓》在《文侯之命》後,第九十九;郑以为在《吕刑》前,第九十七。不同者孔依壁内篇次及序为文,郑依贾氏所奏《别录》为次,孔未入学官。以此不同,考论次第,孔义是也。阎从郑说。

篇次前后,一般不关大局,除非“序”无伦次,如将太甲排于汤誓前。贾氏所奏《别录》,不知所据。孔颖达所论,安国以壁内篇次及序为据,为一种可采信之理由。颖达称:“考论次第,孔义是也。”今举一例以见孔说可取。

上所列篇名,如《夏社》、《臣扈》已亡,无从探究,现以《咸有一德》、《伊训》、《太甲》及《汤诰》等作讨论。此诸篇皆今文《书》所无。《汤诰》曰:“王归自克夏,诞告万方。”说明兴兵伐夏,乃其将天命明威,不敢赦(夏之罪),聿求元圣与之戮力,与尔有眾请命,结果是上天乎佑下民,罪人黜伏。伐夏成功,夏鼎移商。最后则叹曰“呜呼,尚克时忱,乃亦有终。”王与万方之民,各守尔典,以承天休。此正克夏之后,王与伊尹等元圣庆贺功成,高乐之时,纵有闲隙,亦被伐夏成功之欢乐情绪所掩盖,何须此时论君臣咸有一德?

此时论“咸有一德”,其一种可能,即如清华简《尹诰》:“汤曰:“呜呼,吾何祚于民,俾我众勿违朕言?”挚曰:“后其赉之,其有夏之[]玉日(实)邑,舍之吉言。乃致众于亳中邑。”不是行善政,施德惠,而是诱以金玉(从夏桀处得来),说以甘言,将众致于亳中。所谓不来不怪,来者受戒,必须听说听教,“俾我众勿违朕言。”

《伊训》与《太甲》则是伊尹训戒嗣王,不仅用言辞,而且用权力,将嗣君放逐于桐宫,自行居摄。“王徂桐宫居忧,克终允德。”“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还政太甲,于是有太甲之作。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惟天惟大,惟王为天子。以臣放逐君上,或以臣废君,除篡弑者外,历史上只有两人,一为伊尹放太甲于桐宫,一为霍光废昌邑王刘贺而立刘询,是为汉昭帝。以臣放君,以臣废君,一般而论,罪在大逆。后人虽伊霍并称,然霍光死后二年,终遭灭族之祸。商时君之权重虽不及后代,但伊尹战战惶惶之心可以想见。故“伊尹既复政厥辟,将告归,乃陈戒于德。”其文开宗即曰:“天难谌,命靡常。常厥德,保厥位。厥德匪常,九有以亡。”并以夏亡商兴为鉴说王,所谓殷鉴不远,在夏后世。尤须注意“惟尹躬暨汤咸有一德。克享天心受之明命,以有九有之师,爰革夏正。”向太甲说明,尹身因与汤咸有一德,咸有纯一之德,咸有共同目标,故能同心协力,以九有之师革夏之鼎。同时亦在暗示,其与太甲亦咸有一德,其德在商之社稷与商之万民,使王能成为一代英主,俾万姓:“咸曰大哉王言。又曰一哉王心,克绥先王之禄,永底烝民之生。”读之,始知出师二表,有其范也。姚立方辈,以刻薄语言,讥前人叮咛周致,多见其不知量。

3、篇目

阎氏屡称所逸为十六篇,“即永嘉时所亡失之舜典一,汩作二,九共九篇三,大禹谟四,益稷五,五子之歌六,胤征七,典宝八,汤诰九,咸有一德十,伊训十一,肆命十二,原命十三,武成十四,旅獒十五,冏命十六是也。十六篇亦名二十四篇,蓋九共乃九篇,析其篇而数之,故曰二十四篇也。”阎又称,郑、贾、马所注之古文《书》即此十六篇。或如其所说析为二十四篇。即郑等所注为《舜典》、《汩作》、《九共》、《大禹谟》、《益稷》、《五子之歌》、《胤征》、《汤诰》、《咸有一德》、《典宝》、《伊训》、《肆命》、《原命》、《武成》、《旅獒》、《冏命》。

郑注《书》宋时已逸,无从考证。但有一条不可推翻证据,说明郑注非十六篇或二十四篇,亦非上所列之篇目。

其一、孔颖达《尚书正义》《尧典》之注疏称:“案壁内所得,孔为传者凡五十八篇,为四十六卷。三十三篇与郑注同,二十五篇增多郑注也。”三十三篇,常指伏生《书》析分之篇数,亦伏生《书》代称。故郑所注为伏生《书》。唐时郑注《尚书》犹在,当时学人,尤其业明经举子者,必然读之,孔颖达不可能指鹿为马。

其二、《史记三家注》论注例称“《史记》文与《古文尚书》同者,则取孔安国注。若与伏生《尚书》同者,则用郑玄、王肃、马融所释。”

《尚书正义》、《史记三家注》至今犹在,其文历历在目。见得至唐时郑注《书》其篇目与伏生《书》同,即与今文三家《书》同,而非阎所说之十六篇。孔颖达与司马贞,张守节皆亲见郑《书》者,阎氏则在郑《书》逸后数百年始推测郑书篇目,亲见之与推测,差别何啻霄埌!

这里还有一关键问题,阎认为,多得之十六篇,即其所称《古文尚书》因晋室东迁逸,然郑注为此十六篇,郑作至唐时尚在,则十六篇存于郑《书》,晋人还立其于学官,何得谓逸?将其与梅《书》比对,梅《书》之伪立见,何劳阎氏疏证,清华简“再次”?《汩作》、《九共》等不见于今文篇目,必在古文篇目,阎屡称,卫、贾、马、郑所注皆所逸之十六篇,然郑注之十六篇后为三十三篇,前引《史记三家注·论注例》即指与伏《书》同者,则取郑注,郑注与伏生书篇目同。则汩作、九共等既不见于今文,当然不见于郑注,从何断定其属古文?

4、阎称其诸论“皆按之史传,参之注疏,反复推究,以求合乎当日之旧。”果真如此?

①梅赜《晋书》无传,当然不载其献《书》事。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方正》第五虽载梅赜其人,亦无其献书事。梅赜献《书》事阎按何史传?今之拥阎者能指出所按史传乎!

②《晋书·帝纪第五》“六年春正月,帝在平阳。二月壬子,日有蚀之。癸丑,镇东大将军琅邪王睿上《尚书》,檄四方以讨石勒。”《晋书》非史传?《尚书》何曾因刘聪、石勒之乱而扫地无余,莫非东南数十州之地,仅此一本《尚书》?

③《晋书·列传四十五》:“世祖武皇帝应运登禅,崇儒兴学。经始明堂,营建辟雍,告朔班政,乡饮大射。西阁东序,河图秘书禁籍。台省有宗庙太府金墉故事,太学有石经古文先儒典训。贾、马、郑、杜、服、孔、王、何、颜、尹之徒,章句传注众家之学,置博士十九人。”前晋武帝时,孔传《古文尚书》已设博士,立于学官。郑注《尚书》也设博士,立于学官。阎若璩按此史传耶?

④孔颖达《正义》称:“安国时为武帝博士,孔君考正古文之日,帝之所知,亦既定讫,当以闻於帝,帝令注解,故云‘承诏为五十九篇作传。”此说明孔安国献书时有传。还有一个有力证明,《汉书》称孔安国《古文尚书》平帝至新莽地皇间列于学官,悉知立于学官者须有师说,史传及诸家未称此师说为谁人所作,即阎若璩恐怕也指不出其他作者,故其只能是孔安国所作传。阎称郑等所得之十六篇绝无师说,可见其绝非孔安国所献之十六篇,新莽地皇末至刘秀建武间不过数年,不可能经文与师说分离独传。阎何曾按此注疏?

⑤人称《古文尚书》于南北朝齐梁之际始得流行,亦误。《史记三家注》只《禹贡》一篇,《集解》所录出自孔安国者不下120余处,出自郑玄者不过40余处,只及孔注三之一。裴骃为南朝宋人,见得孔传《古文尚书》刘宋时已广为流传。

5、阎谓:“虞书夏书之分,实自安国传始。

所谓“安国始”,在阎之说词中,实自梅赜始。亦无根柢之言。

《左传·文十八年》:“《虞书》数舜之功,曰:‘慎徽五典,五典克从。’”语出《虞书·舜典。

《左传·庄八年》:“《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德乃降,黎民怀之。’”语出《虞书·大禹谟》

《左传·僖二十四年》:“《夏书》曰,地平天成,称也。语出《虞书·大禹谟》句为:“帝曰俞,地平天成,六府三事允治。”

《左传·襄二十六》年引《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语出《虞书·大禹谟》。

阎谓:“杜元凯左传注僖公二十七年引夏书:‘赋纳以言,明试以功。’三句注曰:‘尚书虞夏书也。’”何按:此三句今《书》作“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语出《舜典》。阎称《舜典》为《夏书》,若非疏忽,便是故意。阎本意当如杜预称其为《虞夏书》,称其为《夏书》,意在引人以虞夏无别。夏事入虞,如《大禹谟》,《益稷》等,皆虞时事。但虞不入夏,舜时事不为夏事。称《舜典》为《虞夏书》可,称其为《夏书》则隔。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亦有虞、夏之分。

殂:《虞书》曰:“勋乃殂。”语出《虞书·舜典》,今作“二十有八载,帝乃殂落。”

殛:《虞书》曰:“殛鲧于羽山。”语出《虞书·舜典》

韶:《(虞)书》曰:“箫韶九成,凤凰来仪。”语出《虞书·益稷》。段注谓《说文》此处“虞”字衍,移前到释文“虞舜乐”。

玭:《夏书》:“玭从虫、賓。”语出《夏书·禹贡》:“淮夷蠙珠暨鱼。”

:《夏书》曰:“厥草惟”语出《禹贡》:“厥草惟,厥木惟条。

许慎系出贾逵,师祖安国。说明贾、马、郑并不认为虞夏同科。《虞书》、《夏书》之分,何曾始于安国,当然更不始于子虚乌有之梅赜。

《春秋左氏传》、《晋书》算不算史传?《说文解字》、《史记三家注》、《尚书正义》算不算注疏?阎氏按否?阎氏置若罔闻!

虞夏书同称可,虞书、夏书别称亦可,时当揖让,虞、夏事紧密相联,但前已论及,夏入虞,虞不入夏,虞夏仍然有别,且因虞夏事隔久远,扬子称其浑浑,篇章又少,因习惯不同而称之各异,谈不上真伪。阎氏在此小事上作文章,心思亦过密矣!

6、阎谓:“孔则有武成一篇,自为序,足四十六卷之数。故不便以百篇序复为一卷,只得引引之各冠其篇首,曰宜相附近,此则造就之辞云。

何按:

阎真乃强词夺理者也。一切都须按其说立论,若然,孔《书》已伪,夫复何说?即照阎说,《武成》篇于东汉建武时逸。孔安国上书时,《武成》犹在,前已说明,孔安国献书之时,已有传说,即为五十八篇经文之注疏。经与序自然有别。

《书序》非总序作《书》之由,而是序各篇作意,将其分散于各篇篇首,以明作意,乃习惯做法,后人亦有。故孔安国称:“《书序》,序所以为作者之意。昭然义见,宜相附近,故引之各冠其篇首,定五十八篇。既毕,会国有巫蛊事,经籍道息,用不复以闻,传之子孙。”道理说得很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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