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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都是“二审终审制度”
所谓的“二审终审”指的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不过以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我国的法院分为3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一般普通的刑事案件其最高刑期在无期徒刑以下的刑期案件都为基层法院审理,此为一审,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到上一层次的中级人民法院,此为二审,也就是终审。
一般普通的刑事案件,由于案子都并不大,所以中级人民法院足以给出最终的裁决。
而比较大的刑事案件,比如杀人案,巨额贪腐或者巨额资金,巨量贩毒等等涉及到无期死刑的案子,其起步审理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此为一审,如果不服,可以上诉到高一级法院,也就是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决,此为二审也就是终审。
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到头了,而最高法院的层级太高,没什么鸟事,就不劳烦它老人家了。
其实,我觉得我国之所以不向美国实行3审终审,主要原因是我国人口太多了。人口多,犯罪率也很多,而很多犯人明明事实清除证据确凿,判的也很准确,但是他就是要上诉。这就造成了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
要是人人都不断上诉,那上级法院每天就不用干别的事了。什么鸡毛蒜皮都搞到高层,又有多少的司法资源可以提供?
人口多了什么鸟都有,为了节省司法资源用到更加有用的地方,二审终审是明智的。
当然,如果确实觉得冤枉,可以走申诉的程序,当然申述不是上诉。也就是先执行判决,觉得冤枉我们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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