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腐败既践踏了社会公平正义,伤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又伤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影响社会肌体的健康发展。因此,亟待坚决遏制就业腐败,建立一个正常、健康的就业环境。防治就业腐败不是某一个部门单打独斗的事,必须把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和惩治的威慑力有机结合起来。
一是健全规章制度,注重源头预防。制度带有根本性和稳定性,建立制度是预防就业腐败的有效手段。要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使单位的性质与用人的“门槛”相适应,而“门槛”又必须与招聘的机制相适应,消除可以钻空子的“灰色地带”。扩大“凡进必考”范围,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进行公开招聘。紧扣“一把手”的用权过程,对其在用人上的权力范围、行使方式以及决策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使之既有利于工作,又能受到有效制约。
二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公开透明。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真正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有关规定,将公职人员子女的上学、就业等事项向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公开。严格执行官员回避制度,尤其是子女报考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下属机关的,必须公开考试情况,涉及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的事宜时,当事人应主动回避。认真执行公开招聘规定,除非岗位有特殊要求,严禁招聘单位有过多的要求,彻底杜绝“因人设岗”等行为。
三是发挥监督合力,实现“阳光”招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加强监督是确保公开公正招考的必要措施。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和克服“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独断专行,随意安排人员进入单位。加大问责力度,针对领导干部录用自己的子女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的腐败现象,强化媒体舆论监督,在网络、电视、电台和传统纸质媒体上开辟监督就业腐败专栏,以拓宽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渠道。
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强化警示作用。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主要途径,也是防治就业腐败的有力手段。坚决查处就业腐败问题,坚决清理违规、违纪招录进来的人员,并建立违规人员信用档案,对其实行严格的从业限制;给予违规公职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法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建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度,在人事招聘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通过严厉的惩处,使搞就业腐败的责任人为过错付出沉重代价,使其他人员认为就业腐败不值,从而不敢腐败。
(湖南省嘉禾县纪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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