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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

重大疾病保障

注:更多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注: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上述1、2中所述的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满足的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二)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过两次不同的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过三次不同的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上述1、2、3中所述的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满足的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若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平安福18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轻度重疾保障

注:更多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

注: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
 上述1、2中所述的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满足的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手术。详见条款。

 *特定轻度重疾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符合“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接受符合“特定轻度重疾释义”的手术。详见条款。

身故保障

  • 给付原因及标准 给付金额
  • 若因疾病身故,按照平安福18的基本保额给付。21万元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后,于180日内身故的,按平安福18、长期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36万元
  • 若驾驶、乘坐非营运私家车或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后,于180日内身故的,按长期意外13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51万元

注: 更多

  •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我们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注:

  •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我们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2、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我们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上述1、2中所述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满足的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二)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我们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2、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过两次不同的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我们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3、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过三次不同的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我们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  上述1、2、3中所述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满足的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  *若身故前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按长期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障

    • 给付原因及标准 给付金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按长期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应的给付比例(限额10%-100%)给付。 1.5万元15万元
    • 被保险人若驾驶、乘坐非营运私家车或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于180日内发生意外伤残,按照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与长期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乘积的2倍进行给付。 3万元30万元

    保费豁免

    • 给付原因及标准 可豁免的保费
    • 被保险人发生如下情形,可以免交豁免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期交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等待期(90日)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903元
    • 被保险人发生如下情形,可以免交豁免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期交保险费。等待期(9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 7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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