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研、测试所需进口的产品(不包括科研器材和设备)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
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
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生产、研究、测试此类商品);
2.研发、测试机构书面申请(包括商品明细、承诺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声明等内容);
3.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的复印件(盖章)。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线所在工厂书面申请(包括商品明细、承诺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等内容);
3. 生产线引进时的报关单、合同、机电证明等文件。
维修单位为提供维修服务而进口的零部件
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中含维修且不含销售);
2. 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包括商品明细、情况说明、承诺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等内容)。
3.提供需进口的零部件照片。
最终用户为维修自用设备进口的零部件
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最终用户。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使用单位书面申请(包括商品明细,情况说明,所需维修设备的用途,承诺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等内容);
3. 提供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工厂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进口成套设备夹带3C范围内产品不属申办免办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入境验证的文件处理。
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使用设备的工厂书面申请函(包括:商品明细、情况说明、承诺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等内容);
3.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
4.提供生产线明细清单、图纸等资料(由检验检疫机构现场监管或以成套设备报捡的除外)。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
3.负责展示的企业书面申请(包括:商品明细、展示具体地点、展示时间、承诺不改变用途、不用于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等对该产品在展示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和配合检验检疫局做后续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4.加展览会批文和展会结束后的处置计划。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宁波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办理核销手续。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
3.负责展示的企业书面申请(包括:商品明细、展示具体地点、展示时间、承诺不改变用途、不用于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对该产品在展示中的安全问题负责、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2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和配合检验检疫局做后续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4.参加展览会批文和展会结束后的计划退运时间。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宁波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办理核销手续。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整机生产厂书面申请函(包括:商品明细、出口期限、加工地点、货物全部用于出口的承诺、对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整机在出口2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检验检疫局进行核销和配合检验检疫局做后续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3.与外方签署的成品出口合同,成品图纸,产品配料表或成品实物等。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和来料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整机生产厂书面申请函(包括商品明细、出口期限、加工地点、货物全部用于出口的承诺、对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配合检验检疫局做后续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3.与外方签署的成品出口合同;
4.含海关手册编号、经营单位名称、收货单位名称、海关机构名称或代码的进料/来料手册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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