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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最高院发声:公司前台、单位门卫签收并不意味着诉讼文书的送达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上诉人举示的特快

本案中,被上诉人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上诉人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上诉人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于下一个工作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646号

关于本案能源集团提起上诉是否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能源集团提起上诉是否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案中,双林公司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8日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能源集团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能源集团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于下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1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自此起算至其提起上诉之日,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双林公司主张超过上诉期限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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