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刑事审判参考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十四)

摘要:


1、教唆犯在定罪上具有独立性,只要主观上具有教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在量刑上具有从属性,即如果被教唆人实施了教唆的犯罪,则成立教唆既遂,否则为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如果刑法分则对特定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以所教唆的罪来定罪(如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煽动型犯罪);


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


4、强迫他人学习犯罪方法后,胁迫其实施犯罪,属于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第652号 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摘要:


1、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行为人滥用职权的同时又受贿,齐备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数罪并罚(主要例外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所涉及的四个罪名的情况)。


第653号 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票据诈骗罪


摘要:


1、对于盗窃票据并使用的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票据持有人直接丧失票据记载的财产是盗窃行为所致(构成盗窃罪,使用行为可以作为不可罚的销赃行为)还是使用行为所致(构成金融诈骗犯罪),如果同时侵犯了票据持有人的财产而使用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的,应当以盗窃罪、票据诈骗罪并罚,同时也不具有牵连关系;


2、目前刑法仅仅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该特别规定并非一律适用于盗窃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等有价证券并使用的情形。


第654号 对“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第655号 如何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第656号 直接言词证据为孤证,其他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第657号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658号 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的同时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摘要:


1、共同犯罪的认定;


2、着手后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分;


3、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害人谎称已经报案导致犯罪未完成,是否构成中止应结合具体情况及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具体分析,具体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及到案后的供述进行判断。


第659号 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摘要:


1、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首先应当使用被告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犯罪嫌疑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材料,同时经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认可),如果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且涉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时,应当收集其他证据以确定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具体包括①书证:出生证明、分娩记录等原始书证②证人证言③骨龄鉴定:必须十分慎重,通常仅仅作为参考证据,在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真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年龄;


2、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矛盾无法得到排除时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定被告人的年龄①被告人的出生时间涉及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只有在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经查实足以证明户籍信息存在疑问时才可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②在涉及是否适用死刑时,只要被告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能排除户籍信息及相关证明中的合理怀疑,就不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660号 盗窃后持枪抗拒抓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


摘要:在盗窃罪符合法定定罪情节转化为抢劫罪后,如果存在抢劫罪的法定加重的量刑情节,仍应依法认定及论处,并不涉及重复评价的问题。


第661号 在地方指导性意见对“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设置不同定罪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入户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应否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摘要:入户盗窃信用卡后在户外使用的数额应当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第662号 检察官离任后在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若违反了回避制度应如何处理


第663号 对于制售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


1、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2、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这些书籍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非法出版物内容达不到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严重程度,亦不能以此定罪。


第664号 编写添加淫秽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并贩卖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摘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第665号 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对于在被告人经营场所电脑硬盘内查获的淫秽物品数量也应当计入复制淫秽物品的犯罪数量。


第666号 贩卖指向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和数量认定


摘要:


1、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与淫秽电子信息并无本质的区别,亦属于淫秽物品;


2、贩卖指向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进行牟利的,贩卖数量应如何认定。


第667号 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如何定罪


摘要:


1、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行为人投放广告的网站必须是淫秽网站(需要经专门鉴定机构依法鉴定)②行为人明知自己投放广告的网站为淫秽网站③行为人必须有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④行为人向淫秽网站进行资金结算的行为尤其是与淫秽网站进行资金结算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核实;


2、如何准确认定投放广告的链接淫秽网站数量。


第668号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与罪名认定及该类犯罪的数量认定


第669号 如何正确把握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


摘要:《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70号 如何把握利用网络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第671号 如何认定网站版主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


摘要:版主能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主观上明知是淫秽信息,客观上存在允许或放任的行为②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672号 将与他人性交的视频片段上传至个人博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如何判断某一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2、淫秽物品必然是已经进入他人视野或者以此为目的,必然与社会成员发生联系,已经或可能对他人发生影响,如果该物品仅仅是个人私有,除所有人外根本不可能有他人接触到,物品便不会进入法的领域,不涉及法律上的评价,不会产生淫秽物品的问题。


第673号 单位利用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


1、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


2、在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时,组织淫秽表演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分。


第674号 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


摘要:


1、未列入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不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不应计入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在物证与言辞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能够证明尚未附着或者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将附着或加贴相关商标标识的,才能将产品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第675号 如何结合证据准确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摘要:


1、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就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即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如果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对于销售金额也应参照这一程序进行,这三个阶段是递进的,只有按照前种方法无法认定侵权产品的价格方才适用后种方法进行计算;


2、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主要理解上是指①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客观上存在难以查清的情况②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存在一定的浮动③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可以用来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所以对存在浮动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以简单平均的方法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第676号 “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摘要:


1、一般不认定为是单位犯罪的情形①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②个人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设立的公司、企业③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的活动的④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此时应直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对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目的而设立单位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即使是偶尔经营部分正当业务的,一般也不认为单位犯罪;


3、如果行为人通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犯;


4、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是以假卖假的非欺骗方式方式销售、主观上也没有欺骗行为的,消费者也是知假买假的,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677号 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如何认定“以假卖假”尚未销售情形下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和犯罪停止形态


摘要: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在销售时是否具有欺诈故意,消费者没有收到欺诈而是知假买假的,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应当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案根据,应认定为未遂;


3、对于以假卖假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按照商品本身价值而非被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否则将严重背离客观实际。


第678号 将回收的空旧酒瓶、包装物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


第679号 贩卖普通侵权盗版光碟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


1、贩卖普通侵权盗版光碟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发行者不能提供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则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2、如何理解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的客观行为。


第680号 销售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摘要: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第681号 交通肇事逃逸后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罪、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2、当事人可以成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即妨害者),但是被告人本人作虚假陈述的(被妨害者),属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


3、如果行为人采取一般的嘱托、请求、劝诱等行为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一般不以妨害作证罪论处;但是,如果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则应认定为妨害作证罪。


第682号 办理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683号 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如何定性


摘要:


1、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当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上司法解释中第一种情形的适用条件为①行为人取得财物前实施了暴力行为②行为人取走财物属于临时起意(为劫取财物实施暴力行为,那么暴力行为只是劫财行为的手段,以抢劫罪一罪处断;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既有实施暴力犯罪的故意,又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则将暴力行为作为劫取财物的辅助手段,应将暴力犯罪和抢劫犯罪数罪并罚)③取走财物时,被害人有一定的知觉(否则属于上司法解释第二种情形)④取走财物时,利用了先前暴力行为对被害人的影响力,并使得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关键因素,如果被害人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影响力消失或者中断,此时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的财物,不具有暴力性的特征,不能认定为抢劫行为);


3、“携带凶器抢夺”一般限于两种情形①携带管制凶器进行抢夺②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非管制凶器进行抢夺,否则一般不应当认定;


4、乘人不备并非是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抢夺罪在客观方面存在三种情形①乘人不备夺取②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夺取(不问是否乘人不备)③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因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符合第②种情形,构成抢夺罪。


第684号 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摘要: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85号 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摘要:


1、一般情况下,只要犯罪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行为和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行为和危害后果中有其他因素介入时,应综合考虑①犯罪行为是否是引起加重结果的主要原因②犯罪行为是否有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③行为人主观上对加重结果至少具有过失以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2、中断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另一个原因介入②介入原因需为异常原因,即通常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③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具体判断上,首先,判断先前行为对结果起到的作用大小,如作用大,则因果先前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如异常性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起到的作用大小,如作用大的,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3、在被告人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可能性比较大而医院抢救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并非主要的情况下,医院的抢救行为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4、一般情况下,在被告人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而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小情况下,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在医院具有明显失误之处之时(如果是可能存在与一切抢救过程中的一般性失误则排除在外,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的除外情形)


第686号 已经原审庭审质证,但在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687号 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摘要:


1、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盗窃、诈骗、抢夺”不以构成犯罪为必要;


2、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中止形态(但没有预备形态,因为必然已经着手),其既遂形态应参照普通抢劫罪,即只有在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才属于未遂;但是,对于此处的劫取财物,不能等同于盗窃、诈骗、抢夺中非法占有财物,先行为的既遂不必然导致后行为的既遂,最后还是要在最终行为结果的范畴内认定是否劫取到财物。


第688号 在互联网上散布关于特定犯罪方法的技术知识,能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摘要:


1、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犯罪方法”,通常是指犯罪的技能与经验,包括犯罪手段、步骤、反侦察方法等,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对于一些中性的方法认定为犯罪方法,应综合考虑①行为人的个人情况②传授方法的原因③在何种场合或者利用何种途径传授该方法④被传授人会基于何种原因去学习该方法⑤行为人与被传授人言行的倾向性是否有指明该方法是实行某种犯罪的方法等;


2、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对象不以特定主体为必要,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包括间接故意(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无聊、欲出名等),不包括过失,同时就传授程度而言(即犯罪方法是否被接受或使用),虽然是是否犯罪的考量因素,但不应过分夸大,还应结合传授犯罪方法的内容、次数、传授意志的坚决程度、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等因素综合判断;


3、如何正确办理网络传授犯罪方法案件。


第689号 明知他人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仍出租房屋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2、认定出租房屋者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关键是看出租者是否明知他人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如果明知特别是收取的房租偏高的,可以认定为容留卖淫罪,虽然出租人明知租房人从事卖淫活动单卖淫场所不在出租房内的,不能认定出租者构成容留卖淫罪;


3、对于承租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房东一般只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只有对于确实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且出租者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第690号 对设立淫秽网站以及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租用网站广告位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第691号 利用手机WAP网传播淫秽信息的牟利行为,如何认定


第692号 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


1、税款扣缴义务人和税款代征人的区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未上交税务机关前,不能视为税务机关已经完成了税收征纳,侵吞、截留的侵犯了税收征管只需,而向税款代征人缴纳税款即视为向税务机关缴纳,截留、侵占的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代征职务的廉洁性,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主要是指承包经营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租赁国有公司以及临时聘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税款代征人不属于此类人员。


第693号 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


摘要:国有企业在改制期间仍为国有企业,其资产仍为国有资产,其中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公务的人员仍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就否定其从事公务的身份从而否定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第694号 如何判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与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摘要:


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构成要件;


2、如何判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与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695号 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摘要:


1、在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自首情节的审查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或者被采取调查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人民法院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不能仅凭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还应当审查被告人相关罪行的立案调查、侦破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其他能够证明自首情况的材料;


3、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以其所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为标准,而不是所揭发的犯罪事实的量刑幅度中是否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也不是指在考虑到从宽情节后的被揭发人的实际宣告刑。


第696号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摘要:


1、司法实践中,对以下几类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自首①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②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自己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③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自首,且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一般应予以从宽处罚。


第697号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但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摘要:


1、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①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②结合肇事当时的情况和行为人具备的经验和知识认定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③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不限于刑事法律)的主观目的,即是否履行诸如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的法定义务④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2、认定行为人实施逃离了现场,应从以下角度分析①时间上,限于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的这一段时间,如接受审讯、酒精含量检测、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且逃逸一经实施即告成立②空间上,不局限于事故发生现场,包括与事故发生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劫伤者的医院、交警部门等;


3、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但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第698号 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条件


摘要:现场待捕型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非被动性,即在未被强力控制、可以逃匿的前提下主动留在案发现场,此处采主观说,只需犯罪嫌疑人认为存在逃逸条件即可②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即已确实知道有人报警或按照一般常识判断会有人报警③被抓捕时及被押解过程中行为的服从性④供认犯罪的彻底性,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条件的认定。


第699号 如何认定“送亲归案”情形下的自动投案


摘要:


1、投案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行为人在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都不影响投案的自动性,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但是,就目的上,必须是行为人明确其到司法机关的目的是投案、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动到司法机关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开脱罪责或者表明自己“清白”,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送亲归案”情形下的自动投案的前提,是亲友已经知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一种或几种犯罪行为,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有效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接受法律的惩处,否则不能认定为是“陪首”、“送首”。


第700号 对亲属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行为的认定


摘要:从“投案的非对抗性”角度如何认定亲属报警协助抓获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刑事审判参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十八)
公开传播女性身体隐私行为的定性
擅自传播他人不雅视频,犯罪!
刑事自诉案件举证须知
刑事代理词
一审判决有罪,实际没有作案时间。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