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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拆房赔偿数额不低于应当获得的征收补偿权益

房子被违法拆除后,申请国家赔偿是不少拆迁户的维权重要途径,不少拆迁户担忧,没了房子意味着自己丧失了一项重要协商筹码,会不会赔的数额还不如一开始谈的补偿低?最高法的相关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9262号】明确了赔偿的基本原则:拆房赔偿数额不低于应当获得的征收补偿权益。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赔偿基本原则是什么呢?

赔偿不同于补偿,赔偿具有惩罚性质。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被确认违法强拆的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要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在违法强制拆除受害方的房屋等建筑物后,要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同时需要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最高法的相关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9262号】明确,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以体现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国家赔偿哪些方面的损失?

在最高法的案例中明确,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般而言,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等,当然还包括一笔额外的政策性奖励金。因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室内物品损失是需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来确定的。

强拆后房屋灭失的情况下还能拿到赔偿吗?

被拆迁人的房屋因强制拆除已经灭失,无法对房屋价值已经无法进行鉴定了,举证不了损失,还能拿到赔偿吗?

在最高法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302号】中,最高法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阐释。如果事发突然,造成损失无法统计,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举证: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谁都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怎么办?不利责任应当由被告清除部门承担!法院审理认为,可在原告被征收人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有些被征收人在拆除之前就进行了房屋价值评估,对于这样的评估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可以的。在最高法案例【(2018)最高法行赔申230号】中明确,行政机关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也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拿出的评估报告,可作为赔偿依据。注意,评估公司要具有合法评估资质,此时拆房部门便不能以“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为由拒绝赔偿。

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主编《专业化律所办案规程》,将征地拆迁案件标准化运作起来,整个办案流程分为108步,开创了我国征收拆迁领域办案质量标准化之先河。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杨鑫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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