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安置补偿】在政府未能保证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应推定其难以保证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案涉征收决定的主要...

【裁判要点】

但是,从一审举证情况看,其到位的征收补偿资金仅为1000万元,对作为涉及征收1000多户的项目来说,该资金尚不足以支付3年过渡期中1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更不用说房屋本身的补偿,考虑到此前新乡市已经发生多起征收项目中途停止的情况,对于卫滨区政府未能保证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应推定其难以保证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案涉征收决定的主要条件不具备,可予撤销。同时,考虑到大部分居民已经搬迁及楼房已经拆除或正在拆除的事实,考虑到案涉项目的各项手续已基本办理完毕,安置房正在原地进行建设,项目实施势在必行,征收项目的如期实施涉及到公共利益,撤销征收决定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确认涉案的征收决定违法。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靳磊,男,汉族,1984年7月27日生,住新乡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保明,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生,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司冬会,女,汉族,1962年10月15日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静静,女,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顾崇豪,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卫滨区房屋征收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郭折贵,男,汉族,1941年12月12日生,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郭霄鹏,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住河南省。

靳磊等人因诉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卫滨区政府)征收公告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行初2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卫滨区政府于2018年7月23日发布卫政告【2018】2号《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铁道新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同时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靳磊等人属于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服该征收决定,诉至法院,一审请求:撤销卫滨区政府作出的卫政告【2018】2号《关于新乡市卫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一审查明事实】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4月8日,卫滨区政府作出卫政【2014】15号《关于成立铁道新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同月,新乡市卫滨区铁道新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对铁道新苑二期拆迁项目进行社会风险评估。2015年9月7日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作出“新乡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确认函”(编号XPG——0001),确认铁道新苑区域改造列入新乡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优惠政策。经卫滨区第十三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卫滨区政府于2016年5月26日发布《关于<卫滨区铁道新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公众意见及实施预征收的公告》。2016年6月30日卫滨区政府发布《关于铁道新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论证情况的公示》。2016年10月20日卫滨区政府作出《卫滨区人民政府关于铁道新苑二期区域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发布卫政告【2016】9号《卫滨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铁道新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后卫滨区政府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关于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的决定》,决定撤销对铁道新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的征收,即撤销卫政告【2016】9号《卫滨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卫滨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相关证据,确认卫政告【2016】9号征收公告违法。2018年6月,新乡市卫滨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开户行为工行卫滨支行的账户中收到1千万元,业务回单中摘要一栏为:铁道新苑二期征收保证。卫滨区政府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卫政【2018】77号《关于对铁道新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发布卫政告【2018】2号征收公告,同时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靳磊等人系上述项目中的被征收人,不服上述卫政告【2018】2号征收公告,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卫滨区政府具有作出涉案征收决定及发布涉案征收公告的法定职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新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确认涉案项目列入新乡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卫滨区政府就涉案项目成立改造建设指挥部后,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民意调查、交办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并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征求意见稿》,后经过有关单位论证及召开座谈会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进行了公示。在征收补偿费用到位的情况下,卫滨区政府于2018年7月作出卫政【2018】77号征收决定并发布卫政告【2018】2号征收公告。征收公告附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选房、丈量房屋、签协议的程序进行,顺序号依次选房。卫滨区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靳磊等人请求撤销涉案征收公告,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靳磊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靳磊等人负担。

【上诉请求与答辩】

靳磊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首先,涉案征收公告下达日期是2018年7月23日,经查询此时间只通过了选址意见,规划及构筑方案均未通过。被上诉人在此时下达征收公告属于未通过审批先下达征收公告。其次,被上诉人采取了断水断电等暴力威胁逼迁行为。再次,被上诉人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多数被征收户同意征收方案,应对该方案进行听证。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卫滨区政府答辩称,涉案征收公告下达程序合法,答辩人未采取暴力方法逼迁。新乡市规委会在2015、2016年度已经通过涉案项目。在未签订协议之前,答辩人不采取强拆。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卫滨区政府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的征收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四规划一计划”的条件,本院予以确认。卫滨区政府所发布的补偿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了修改;对案涉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大部分人同意实施征收;由于涉及人数众多,还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进行讨论,履行了法定程序。但是,从一审举证情况看,其到位的征收补偿资金仅为1000万元,对作为涉及征收1000多户的项目来说,该资金尚不足以支付3年过渡期中1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更不用说房屋本身的补偿,考虑到此前新乡市已经发生多起征收项目中途停止的情况,对于卫滨区政府未能保证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应推定其难以保证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案涉征收决定的主要条件不具备,可予撤销。同时,考虑到大部分居民已经搬迁及楼房已经拆除或正在拆除的事实,考虑到案涉项目的各项手续已基本办理完毕,安置房正在原地进行建设,项目实施势在必行,征收项目的如期实施涉及到公共利益,撤销征收决定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确认涉案的征收决定违法。卫滨区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在专用账户上补足补偿费用,同时,如果卫滨区政府最终不能保证征收项目如期进行,其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卫滨区政府在二审中提交的账户余款2700万元及已经支付5014671货币补偿金的证据,由于发生在涉案的征收行为之后,不能说明其作出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行初200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3日所发布的卫政告【2018】2号《关于新乡市卫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违法;

三、责令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补足相应的房屋补偿费用。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2019)豫行终856号

合议庭成员:王松 马传贤 马磊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重磅!三年内新乡这些地方将拆迁,看看下一个拆二代是不是你!
2019年新乡招商引资项目名单!21个棚改项目将再次推进!
最高法院判例:房屋登记调查不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的必经程序
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赋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
拆我的房,征收手续必须合法——征收决定
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政府保障价》的函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