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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宁 | 关于晚清艺人社会地位的考察 ——以杨月楼“诱拐案”和李春来“淫骗案”为例

中国戏曲学院学报《戏曲艺术》

总第171期

摘要:

杨月楼“诱拐案”和李春来“淫骗案”都是晚清上海租界内轰动一时的案件。同期的新闻媒体都曾对两案进行了详细报道。以《申报》为阵地,围绕“诱拐案”,各方人士展开了激烈的论辩。“淫骗案”曝光后,评论文章较少,但外国领事和律师的介入、中西官方的声明和公函往来以及媒体的追踪报道等相互作用,围绕案件,形成了复杂的社会舆论场域。两案的背后是租界特殊的文化环境、思想观念、社会风气等的影响,不仅折射了世人对伶人态度和思想观念的改变,也体现了伶人积极争取和表达话语权的努力,反映了晚清艺人社会地位的变动。

关键词:诱拐案  淫骗案 艺人 社会地位

杨月楼(1844-1890),名久昌,字月楼,以字行,因擅演猴戏,外号杨猴子。“同光十三绝”之一,同光时期须生兼武生的杰出代表。曾接替程长庚掌三庆班,入升平署,为内廷供奉。李春来(1855-1925),字起山(一说原名起山)。梆子科班出身,京剧南派武生的开创者,早期三大武生流派——李派创始人,以短打戏见长。同治年间,杨月楼到沪演出时,与粤籍韦姓商户女缔结婚约,婚礼之日,月楼与韦氏女被抓捕,由此引发了轰动当时的“诱拐案”。无独有偶,光绪三十三年(1907),定居上海的李春来亦因与官宦之妾黄朱氏交往被控,发生了引人注目的“淫骗案”。两案时间相隔三十余年,案件的审判、媒体对案件的关注和追踪报道以及时人对案件的看法等同中有异,既清晰地折射了晚清社会伦理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也反映了近代艺人社会地位的变迁。

一、两案始末

杨月楼“诱拐案”(1)发生于同治十二年冬十一月初四日(1873.12.23),《申报》对案件始末进行了追踪报道,当时的史料笔记对此亦多有记述。据《申报》,杨月楼演于沪上丹桂茶园时,粤籍富商之女韦氏阿宝常往观戏,因倾慕杨月楼之风姿,心属之,修书表达思慕之情,并约其相见。月楼担心被骗,拒往,阿宝因此一病不起。阿宝母亲担心女儿忧思病重,许嫁之,同时派人向杨月楼说明事情原委。月楼始往见阿宝,阿宝母令月楼请媒妁以为聘,并约定长至日行合卺之礼。婚礼当日,巡捕忽至,将杨月楼及阿宝母女抓捕。原来阿宝父在外经商,其叔得知此事后,会同广帮会馆广肇公所,以“拐盗”罪将杨月楼告至会审公堂。“公堂发落,罪止枷责,不足蔽辜,备文将男女并赃概行送县究办。”(2)杨月楼被移送上海县后,没有隐讳事实,上海县以“众恶滋深,当吊打一百脚踁,收禁。”(3)阿宝虽云自愿,且发誓不再嫁,亦被掌责二百,羁押官媒。案件未定,街谈巷议纷纷,《申报》等媒体作也刊登评论文章,表达对事件的看法。案发后不到一个月,阿宝母忧愤病死,韦父不愿将阿宝领回,阿宝被发善堂择配,杨月楼被提出外监,杖责五百,收监。之后上海县“依诱拐之律,拟予军遣,不日即详解省郡,听候上宪提勘矣。”(4)杨月楼被押解至松江府,审问时,杨月楼翻供,案件被委之娄县复审,娄县又动刑罚,责打二百板,逼迫杨月楼认回原供词,复交松江知府核定。松江知府勘定后,杨月楼被押解至江苏省。按察使核案时,杨月楼再翻供,于是案件又被发回上海县重审。几番波折之下,杨月楼“照原监禁”,充军发配四千里。正当起解发配之时,逢慈禧太后四十大寿,“恩诏,凡遇军以下人犯,通行天下,皆得减等发落。是以叶邑尊遵诏免其刺配起解,核定罪名,尚在可以准赦之列,叙明案情,造册详请援准。苟能各宪鉴原转咨题准,一经部复,即可递回原籍,归本省定地充徒。迨至三年,徒役罪满,取保释放,仍得自由,而无拘束矣。”(5)光绪二年(1876)初,杨月楼被递解回原籍安庆。不到半年,杨月楼重临沪上,先受邀到镇江演出,后开设鹤鸣茶园,然终因案底影响,被迫离开上海,从此无缘沪上舞台。

李春来“淫骗案”(6)发生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10月6日《申报》《时报》《新闻报》等上海主要报刊皆报道了春桂茶园园主“淫伶”李春来案,云其“拐某宦寡妾,得银四十余万,被人告发,札饬英国公廨,关太守出票派役……往提,未获。”(7)各家报道言辞简略,事件缘由记述也较模糊。然一案未结一案又起,李春来又因“祝宦控案”(8)被公共公廨提讯,要求交出被春桂茶园收留的艺人灵芝草。

10月28日,案件进一步升级。广肇公所董事唐元湛等人上书上海道,言收到怡泰轮船公司周树奎信函,周在信中称广东嘉应州黄开甲(9)之遗妾朱氏“不顾廉耻,结交匪类”,李春来“诳骗巨资,任意挥霍,并开春桂茶园”,致使“丑声四播,遐迩咸知”,要求将李春来“从严究办,以端风化,而儆诳骗,实为德便。”(10)同时李春来辩护律师致函公廨,要求释放李春来。双方就案件审理权归属等问题针锋相对,各不相让。

事隔二日,意、瑞两国领事拜会公廨谳员,称李春来欠瑞、意两国商人钱财,且春桂茶园为瑞、意两国商人与李春来合开,要求保释李春来,遭到拒绝。同时瑞典领事及美总领事分别致函公廨,要求公廨退出办理此案。公廨复函认为“祝宦控案”系早堂刑名案件,外国总领事无权讯理,“淫骗案”是华人告华人,“应归入华案,由本分府独权办理。”(11)

在公廨和瑞、意两国领事争执之际,广肇公所董事唐元湛等又致电在奉天省劝业道的黄开甲之弟黄开文,告知朱氏与李春来之丑行,并建议黄开文将李春来送县重办。同时再上书公廨,要求将李春来“按骗人钱财,强占职官妻室,例照平人加等治罪,并追出骗洋二万元,拨充学堂经费,以儆凶顽。”(12)上海县与美领事再次磋商,但由于事涉“祝宦控案”、瑞意商人欠款案及“淫骗案”,美领事坚持三案分先后办理,上海县则认为应数罪并罚,双方意见相左,案件迟迟没有结果。次年5月,新一任上海道台蔡乃煌行札公廨,要求严惩“淫伶”李春来,并同意案件在公共公廨审理。

1908年5月21日,李春来案在公廨公开审理,由于前述三案关联,双方在量刑、是否开释李春来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各执己见,争执不下,庭审无果。1908年6月16日,案件再次开庭审理。控方认为,按照大清律例,李春来“奸骗官眷,照大清律,应加等重办”。辩方认为,此案没有亲族受害者作为原告,广肇公所不具有控诉权。(13)因黄朱氏没有到堂,被告见证未齐,案件审理中断。6月23日第三次会讯,黄开甲之胞妹黄贞素出庭,否认李春来与黄朱氏有染,认为广肇公所同人“以虚作实,先兄虽故,而侄文龙尚在,耻辱难堪,……如不将黄子元名誉挽回,虽死不休。”(14)由于诉讼双方提供见证均难凭信,即无法证明李春来“有罪”,经中西官员商定,判李春来“押西牢三年,期满递解回籍”。至此,李春来“淫骗案”结案。1910年9月29日李春来刑满释放,10月8日被押解回原籍天津,此案始完结。

值得一提的是,1912年李春来重回沪上,在法租界歌舞台演出,并避居法租界内。1913年“淫骗案”辩护律师佑尼干提出将旧案注销,公廨与美领事协商,同意李春来回沪及演出,也即相当于变相否定了原有判决。

将杨月楼案与李春来案对照,可以发现,同作为晚清社会备受关注的“名伶风化”案,二者同中有异。杨月楼“诱拐案”虽发生在租界,但根据《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华人犯案重大,或至死罪,或至军流徒罪以上,中国例由地方正印官详请臬司审转,由督抚酌定奏咨,应仍由上海县审断详办。”(15)因此杨月楼案由上海县初审、松江府复审并定罪“军流徒刑”,其量刑和都按照中国法律进行,会审公廨和外国领事并未参与案件审理。李春来案因涉及春桂茶园的洋人股份(16),根据《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凡为外国服役及洋人延请之华民,如经涉讼,……至讯案时,或由该领事官或由其所派之员,准其来堂听讼。”(17)“淫骗案”一开始即由华人之间的诉讼变为华洋纠纷,案件被要求中西官会审。由于主审者及适用法律的差异,两案在审理、量刑、当事人结局等方面也表现出明显的不同。

二、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及影响

两案发生之后,当时沪上主要媒体除了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还对涉案伶人及案件发表看法,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俨然成为两案交锋的第二战场。

“诱拐案”发生时沪上报纸较少,《申报》是当时影响最大、销量最多的报纸,也是案件报道和社会舆论的主要阵地。杨月楼“名伶”的特殊身份以及《申报》的追踪报道,使案件很快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申报》为阵地,各方人士包括《申报》馆、粤籍商人、社会文人等,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角度,对案件发表意见,并由此展开了激烈的论辩。据不完全统计,案发后一个多月时间里,《申报》以及沪上其他报纸刊登发表的与此案有关的报道和论争文章近四十篇,其影响之大之广,实为罕见。

《申报》初期的几篇报道中,除了记述案情之外,还表现了明显的“贬杨”倾向。它认为杨月楼不列士农工贾,不过是身份微贱的伶人,引诱闺阃,其罪深重。《申报》立场的偏颇引起了公众的质疑,于是不得不撰文辟谣,称“敝馆胪列杨月楼罪状,得诸谣传,未免过甚。至邑侯严刑之后,匿名揭帖遍贴于法租界内,或谓敝馆受韦姓贿属,或谓敝馆受韦党情託......”(18)《申报》立场的改变,它所力图展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各方畅所欲言提供了良好平台。

综合而言,《申报》所载各方观点概括为三种:第一种,以持平子、公道老人等为代表,认为案件当事人“受母命,倩媒妁,具婚书,得聘礼,而后迎娶合卺”,所谓“诱拐”“先奸后娶”,是“莫须有、想当然之事”。案件由小事而成大讼,杨月楼虽难辞其咎,但阿宝父有“帷薄不修之丑,同乡有调停不善之讥,官长有刑罚不中之议。”(19)第二种,以不平父、不平子为代表,认为“良贱不婚”,月楼不过一“至微至贱”之优伶,其行为实属奸淫大恶,“若格以母女同奸,则乱伦之罪,骈首难辞;倘以罪疑惟轻,则抢女盗财,军流莫宥。”(20)第三种,以阅尽沧桑道人、冷眼旁观翁等为代表,折中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此案属“家庭之变,必有以善法处之,断不可使秽德之彰闻也”(21),且案件“牵连邑尊,大肆讥讪,实为藐法玩纪。”(22)各派立场和角度不同,对“诱拐案”的看法也存在着明显差异,但主要围绕杨韦婚姻是否合法、杨月楼行为是否属于“奸淫”以及上海县量刑公正与否等展开。舆论的聚焦引起了民众对于事件的高度关注,引发了民众关于良贱通婚、艺人身份等问题的思考。

 “诱拐案”也引发了关于妇女是否可以入园看戏的讨论,主张禁绝入园者有之,赞成男女良贱同乐者亦有之。与此同时,上海道台发布告示,明令禁止妇女入园看戏 :“近来各租界内各戏馆每有演唱淫戏引诱良家子女,如优伶杨月楼,凡演淫戏,丑态毕露,诱人观听,以致作奸犯科,伤风败俗,莫此为甚。除杨月楼犯案,由县按例严办外,此后各戏馆如再不知悛改,仍演淫戏,应即赍拿惩究,以昭炯戒等。”禁令之外还开列具体禁演剧目。(23)

《申报》之外,沪上西文报纸如《字林西报》、通闻馆《新报》以及伦敦《大新报》等也对杨月楼案进行报道并发表评论。《字林西报》认为“逼犯随官意以招供,否则三木之下可毙身者,其势然也”;(24)通闻馆《新报》也指出官府对杨月楼刑罚“残惨备至”,其“审断之恶”,令人憾然。(25)这些报道和评论,显示了中西思想观念的差异,拓展了国人对案件相关问题的认知,惜内容很少,影响有限。

李春来“淫骗案”发生时,沪上发行量较大的报纸除《申报》外,还有《新闻报》《时报》等,这些报纸也对案件进行了追踪报道,并在报道中表达了一定的思想观点,吸引人们对案件的关注,引导社会舆论。

案件报道之初,各家报纸即用“淫伶”称呼李春来,云其“诳骗巨资,任意挥霍”,并反复强调其与黄朱氏的“秽行”,认为他“淫恶昭著,万人共嫉,公愤所在,人言汹汹”(26)“奸骗官眷,照大清律,应加等重办”。(27)纵观从李春来投案到会讯审理以至刑满递解回籍,新闻报道对事件的描述、言辞用语以及思想倾向基本一致,即用“淫伶”定义李春来,用“淫骗”定性案件。这些言论一定程度上左右了社会的舆论导向。

除报纸本身明显具有倾向性的报道之外,各家报纸还及时刊登了上海道台给会审公廨关于案件的札饬以及公廨的禀复。前后多任道台都在札饬中表达了几乎一致的意见,即要求严惩李春来。“黄姓遗产任其挥霍滥用,既奸其妾,复破其家,此等淫恶万状人人痛恨之犯,若不尽法惩治,何以昭炯戒而快人心……”(28)“李犯淫恶不法,万人共嫉,尤非重惩不足以端风化,自宜执定约章,始终坚持,切毋稍涉轻纵。”(29)“此等违犯租界禁令、淫恶素著、中外所不容之人,断不能稍涉轻纵”,应“按律究拟”、“从严拟罪”。(30)针对李春来要求保释的申请,严辞拒绝,认为其一经保释,必会舆论哗然,引起事端。公廨给上海道的禀复中也表达了相同的意见。上海道台和公廨对待李春来案的态度,代表了当时一部分人的看法,并相当程度地影响了世人对案件的认知。

与媒体报道且积极推动舆情动向相对应的是民间对“淫骗案”的关注。案件初审之时“堂上听审者数百人”(31);定于早堂会讯时,“各帮商人前往观审,络绎不绝,公廨附近各茶肆每茶一盏,售洋一角,挤拥不堪”(32);结案会审时“一时观审者拥挤不堪,上下公堂几无容足之处”(33)。“淫骗案”始终吸引着沪人的目光。民间对该案主要要持两种态度,第一种是从维护纲纪伦常出发,认为李春来身份卑贱,“明目张胆,玷污缙绅闺阃”(34),罪行昭彰,应当严惩。此观点与官方言论一致。第二种是从案情出发,指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诸多冲突:“讯问奸案,决无独讯奸夫即可定罪之理,朱氏既爱李伶,绝无到堂肯认通奸之理,将何据以定奸罪乎?和奸各杖八十,岂能独办奸夫乎?……恐黄氏门中所可干预者,亦寥寥无几人,岂得由同乡公举代表以触损其神圣不可犯之名誉乎?……至论妇女之贴汉与官吏之得贿相同,皆须查明过付之实据,岂能执'莫须有’三字以科□之罪乎?”(35)论者认为,案件审理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广肇公所作为同乡会组织,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力;二是公廨既称之为“奸骗案”,仅审讯李春来而搁置黄朱氏即结案,不合法律程序;三是案件的“奸”“骗”证据不足,不能判定李春来有罪。有论者更明确指出:“此事为法律问题,不当专为道德问题也。……但据法律而论,若有应得之罪,宜传及原被对簿,及早办结,若无应得之罪,即宜及早省释。” (36)民间舆论中的两种观点,前者从伦理道德和传统观念出发,视李春来为低贱的伶人,仅凭“沪道访闻”和广肇公所诉讼,不论证据,即判定李春来有罪。后者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出发,将李春来视为案件当事人,理性地对案件进行分析评判。可惜的是,相关的评论文章很少,与杨月楼案时各方以《申报》为阵地的激烈论辩不能同日而语,但是不可否认,相比于杨月楼案,后一种观点中所表现的思想观念的进步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因春桂茶园有“洋股”在内,从李春来被羁押到案件审理结束,前后共八个多月时间里,瑞、意两国领事及美国副领事不仅多次致函公廨,要求派官会审并保释李春来,而且反复多次与公廨当面磋商、交涉。这些内容和相关细节,都曾借媒体及时地披诸于报端,借助于报刊这一公众自由表达言说的公共空间,围绕“淫骗案”,沪上舆论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社会场域。按照布迪厄的定义,所谓场域,是指“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它由“附着于某种权力(或资本)形式的各种位置间的一系列客观历史关系所构成”。(37)简单来说,场域是行动者参与社会的主要空间场所,是行动者基于特定因素形成的社会性网络关系。就“淫骗案”来说,社会舆论场域并非单纯的元场域,而是由多个场域交织而成。一方面是政治场域和法律场域,即代表租界“国中之国”的外国领事、律师与代表清政府的道台、公廨谳员、律师之间的冲突,这是中西政治、司法、思想文化观念的碰撞。另一方面是新闻场域,即如实报道案件的各个报纸媒介与在立场、行为、言论、观点分歧的中西官方之间的博弈。政治场域、法律场域和新闻场域紧密关联,交叉、交错,构成了边界开放、观念复杂、影响广泛的社会舆论场。借助于新闻场域,政治场域、法律场域的较量得以展现,反之,政治场域和法律场域也支配、影响着新闻场域的生产。同时,新闻场域通过自身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影响并干预着受众的思想意识、行为观念。相较于公开的辩论,媒体在如实传递场域内各方立场观点的同时,也以隐蔽的方式实现了对不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输出。缺少了新闻场域的干预,政治场域、法律场域对大众的影响也将大大减弱。因此“淫骗案”虽未在报纸上展开论辩,但社会舆论场域对公众潜移默化的引导和影响是存在的,这与杨月楼案时仅有新闻场域的介入是不同的。

其次,李春来虽为“低贱”的伶人,但在涉案之初即出巨资,“延律师代为剖辨”。(38)在李春来被羁押及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新闻报道中可见的李春来辩护诉讼律师有麦根、高易、佑尼干及帮办弗心登等。李春来不仅前后聘请了多个律师,而且庭审时的辩护律师佑尼干非常专业,在租界有相当的影响。佑尼干曾在1893-1897年间担任美国驻沪总领事,是上海著名的外国律师。李春来高价聘请多名外籍律师,既显示了其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也体现了他对律师功能的认知以及较为鲜明的法律意识。律师介入后,即以春桂茶园有“洋股”在内为由,要求案件由公廨讯办而非上海县审理。但春桂茶园是否有洋股,从各家报道内容看,真实与否无法断定。公廨和上海道台都在公札中称李春来投案之初亲口承认无洋股在内,《中外日报》的报道中也认为所谓洋股是“串唆外人,挟制长官”的手段。(39)其实,晚清上海租界中托词涉及洋人而由中西官会审的情况并非鲜见,“中外交涉之枢,寻常华人讼案,狡猾之徒,往往託庇外人,藉端骩法,久为公堂办案之大概”。(40)聘请律师辩护也是较为普遍的心理和现象,即便普通平民,“不仅在与外国人打官司时会希望请律师,而且在与自己同胞打官司时也同样想请律师,相形之下,他们对洋律师的接纳远比官方要积极得多。……律师辩护所带来的是一种截然不同的文化观念,而它所连接着的是一种与权利思想紧密相连的法律体系,它与中国那种强烈地体现官府意识的法律传统是格格不入的”。(41)这是杨月楼案中没有的现象。

再次,在对待李春来身份的问题上,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外国领事还是李春来聘请的律师,在与公廨、上海道台的反复交涉及公廨会审中,都没有因李春来“低贱”的伶人身份而推拒出面或拒绝代理诉讼和出庭辩护。不同于广肇公所、公廨谳员和上海道台“淫伶”、“下贱”、“卑贱”的称呼,外国领事和外籍律师都用“李伶”、“春桂戏园主人”、“李春来”甚至“李君”来称呼之,没有明显的歧视和诋辱,表现出对一个艺人相当的尊重,其间所包含的身份、地位平等观念是明显的。

简言之,“淫骗案”虽没有在报刊中引起集中的争论,但相比于“诱拐案”,其舆论场域、思想认知以及新旧中西观念的冲突仍是存在的,不过表现形式比较间接隐蔽,容易被忽略。一定意义上,它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对于伶人乃至伶界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三、问题原因及实质

其实,类似“诱拐案”和“淫骗案”的伶人“风化”案在晚清上海并非个例,当时发生的伶人风化案尚有:光绪二十五年(1899)天仙茶园花旦高彩云与金琴生之妾顾彩林案,光绪二十七年(1901)霍春祥“诱奸”案,光绪二十九年(1903)秦腔花旦丁剑秋(即灵芝草)与商人祝承桂之妾胡丽卿案,光绪三十三年(1907)天仙茶园花旦郭蝶仙与官宦冯翰之妾沈宝宝案等。此外,没有成讼的伶人“淫行”尚多,慕优生曾指出:“盖贱妓淫倡之以得一姘识优伶为荣者,……则贵家姬人、富室娇娃时出观剧,目成心许,以歌舞之场为桑濮之地者,亦时由所闻。”(42)以结识名伶为荣,心慕之而身许之的事例不再鲜见。“诱拐案”和“淫骗案”作为轰动当时的“风化”案,虽在案件性质、案情审理、量刑尺度、舆论聚焦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抛开表象仍可以发现,二者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现实,即伶人社会地位的提升,伶人思想观念和伦理观念的改变,以及世人对伶人态度的变化。

近代上海是远东的航运、商贸、金融、经济中心,租界作为“国中之国”、化外之地,其独立宽松的政治环境,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较为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畸形”繁荣的商业经济,为戏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观外部环境。大批因躲避战乱而涌入的难民以及来自五湖四海、三教九流的各色人等聚集租界。华洋混居,五方杂处,为戏曲的繁荣提供了庞大的消费群体。租界内戏园林立,戏曲演出繁盛,不同地区、不同剧种的艺人纷纷涌入其中,谋求生存发展。十里洋场,是艺人们卖艺、淘金、扬名的乐土。杨月楼、李春来都是南下的“淘金人”,舞台竞技中脱颖而出享誉申江的佼佼者,深受观众追捧的“名伶”。韦阿宝欲嫁杨月楼,李春来与黄朱氏有牵连,都与他们的“名伶”身份密切相关。跻身名伶使他们身价倍增,也使他们对改变自身身份及提高社会地位有更多的诉求,杨月楼的求娶、李春来“奸骗”及诉讼一定程度上都是他们对“戏子”“贱民”身份发起的挑战。

上海租界是中西文化的交汇地,随着西业、西技、西艺在沪上的流行,沪人对西方文明的接受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观念不断深入。杨月楼案发生时的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人们对“西学”之“西”,仍有一定轻蔑之义,至庚子(1900)以后,从新式学校到西医西药,从报纸杂志到翻译出版,从印刷技术到通讯手段等等,西方的科学技术、宗教、制度、思想文化等的影响随处可见,西学的地位水涨船高,“带有明显的褒扬之义,有赞赏、效法的意味”。(43)受其影响,人们从日常行为习惯到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世界观、价值观等都在逐渐突破传统的樊篱。华夷之分、等级之差、男女之防在逐渐消解,士商之别、义利观念被颠覆,社会风气和民众的文化心理由封闭而转向开放。作为“贱民”的“戏子”,也可以“艳服华冠”,与“绅宦同行走”,(44)文人学士痛陈世风日下,“凌贱士夫,冠履倒置”,(45)传统社会相对单一的价值体系、等级意识、社会结构、伦理道德观念等在逐渐解体,良贱相淆,士庶不分,世人不以为怪。“社会价值多元,文化异质性和宽容性高”“日趋开放、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46)是晚清上海社会的突出特点。多元现代的思想观念,自由开放的社会风气,使世人对艺人的“淫荡”行为有了更多的包容,故“诱拐案”发生后,舆论对杨月楼的行为多有回护,对于良贱通婚亦多包容之辞;“淫骗案”时沪上舆论界并未就此展开争论,李春来重回沪上,还被允许居留和演出,并有“平反”之说。这些正是租界思想观念开放包容的反映。

近代上海也是典型的商业社会,商业活动异常活跃,富商巨贾云集,商人成为社会结构中的主角,势力最大的社会群体,社会地位空前提升,“士气凌夷官气减,铜山当道市儿尊”,(47)正是这一现象的真实写照。传统四民社会中的士、农退居其后,被世人轻视的贱民、贱业的地位也急剧变化,如杨月楼案时《申报》馆的辩护云:“夫人类各有分,如士农工贾是也,欲较量其上下,则以其所行所为之大小,仔细而求之,乃商人之数更为大矣,吾不知有何贻笑士人之处也。”(48) 以金钱财富作为衡量人身份地位的标准,成为普遍的心态和风气。艺人特别是名伶不仅是受追捧、被消费的对象,在为戏园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其自身的经济收入既非一般士人可比,更非普通良民可追步。据史料记载,同治末,“其优伶之著名者,每岁工赀均在千金以外,其余亦皆工赀数百金,若岁得工赀数十金者,不过寥寥。” (49)杨月楼初入金桂时,“每年包银八百两......后丹桂以千二百金挖去。”(50)当时一般文人的收入及官府普通职员的收入不过每年二百两左右。(51)光绪末年,艺人的包银一涨再涨,“上海在同治年,京班初到,包银惟杨月楼、周春奎,岁不过千六百两。周凤林乙未年由丹桂回天仙,增至二千四百两一年。十三旦三千元,汪桂芬递加至四千元,已无可再加矣。光绪廿七年辛丑,孙菊仙南下,索每日百元,真骇人听闻……其后刘永春月得二百六十元……李春来搭天仙,居然七百元。”(52) 高超的技艺使名伶们身价倍增,高额的包银收入,使艺人获得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收益,拜金主义的社会风气助长了艺人们追名逐利的价值观念,影响了他们的行为和心理。

不满足于“卖艺”谋生,在明了自身商业价值的同时,艺人们也表现出很强的商业意识,即开设戏园牟利。来演或定居于沪上的诸多名伶都曾开办过戏园,如杜蝶云、孙菊仙、孙春恒、熊文通等。杨月楼曾在沪开鹤鸣茶园,李春来先后开有众乐、丹桂、桂仙、春仙茶园。开办戏园已不是传统班社简单的衣食谋生手段,而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商业行为。开办戏园离不开巨额资金的支持,据载,刘维忠开丹桂茶园,建楼和启动资金约白银五万两,(53)耗资之巨令人乍舌。即便租赁房屋开办戏园,所需资金仍是非常可观的,普通伶人根本无法营办,非身携巨资的名伶不可。艺人兼商人的双重身份,彰显的是“明星”光环和经济实力,重商轻农、重利轻义的思想观念和社会风气使世人对名伶青眼相加,名伶对提高自身身份、社会地位的要求也愈加明显。

当然,“诱拐案”发生于同治末年,“淫骗案”发生于20世纪初,前后相隔三十年,这三十年尤其是甲午战争失败后至20世纪初的十年,是中国社会革命风潮最为风起云涌的时期,也是近代社会思想激荡演变最为激烈的时期。伶人和伶界如一股新的力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伶人们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参与到社会改良、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事务中,如新舞台的戏曲改良实践、演剧赈灾、资助军饷、兴资助学等,发出声音,表达存在,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如果说“诱拐案”体现了杨月楼们努力争取作为“良民”在人身、通婚、地位等方面权力的态度,那么“淫骗案”则显示了李春来们借助雄厚的经济实力,利用租界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谋求自身的法律权益和身份地位,主动争取话语权的努力。这是两案的根本区别,也是两案在伶史上的意义所在。

作者简介:赵春宁,厦门大学中文系教授,硕土研究生导师,文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戏曲史、戏曲理论。

注释:

(1)关于杨月楼“诱拐案”的始末详见拙文《从杨月楼“诱拐案”看晚清艺人社会地位的变动》,《艺苑》2014年第3期。

(2)《拐犯杨月楼送县》,《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五日(1873.12.24)

(3)《杨月楼拐盗收外监》,《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1873.12.25)

(4)《杨月楼详办拟遣》,《申报》同治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1874.4.10)。

(5)《杨月楼遇赦》,《申报》光绪元年三月初二日(1875.4.7)。

(6)关于李春来“淫骗案”详情见林秋云《晚清“淫伶”案中的华洋交涉与集团竞争——以李春来案为中心》有系统梳理(《学术月刊》2019年第4期)。

(7)(38)《提李春来》,《时报》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廿九日(1907.10.6)。

(8)按,“祝宦控案”,指1904年1月商人祝承桂控告伶人灵芝草(丁剑秋)诱拐其妾胡丽卿案。灵芝草被判押解天津原籍,不许到沪。1906年灵芝草不顾禁令重到沪上演出,受聘于春桂茶园。

(9)按,黄开甲(1860-1906),字斗南,号子元,广东省嘉应县人(今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晚清首批留美幼童之一,曾在耶鲁大学学习,后被召回国。曾任清末洋务大臣盛宣怀秘书、轮船招商局经理。1905年9月代表清政府赴美国参加“波特兰和平会议”,回国途中病逝于日本。

(10)《淫伶李春来罪案》,《申报》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廿三日(1907.10.29)。

(11)(26)《公廨复瑞典领事致公廨函》,《申报》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廿五日(1907.10.31)。

(12)《粤绅钟文耀等禀公廨文<为李春来案>》,《申报》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初九(1907.11.14)。

(13)(27)《会讯淫伶李春来案》,《申报》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九日(1908.6.17)。

(14)《李春来判定监禁西牢三年》,《时报》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廿六日(1908.6.24)。

(15)(17)《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69-270页、269页。

(16)按,春桂茶园是否有意、瑞两国商人股份,从新闻报道看,真实与否不能确定。当时多数声称美商、英商等字样合资戏园,不过是借用洋人名义以防地痞流氓捣乱。

(18)《本馆复广东同人》,《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874.1.16)。

(19)持平子:《持平子致本馆论杨月楼事书》,《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1873.12.29)。

(20)《不平父论杨月楼事》,《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1874.1.7)。

(21)阅尽沧桑道人:《记杨月楼事》,《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1873.12.30)。

(22)冷眼旁观翁:《奉劝息争说》,《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874.1.13)。

(23)《道宪查禁淫戏》,《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874.1.10)。

(24)《论杨月楼发郡覆审一案》,《申报》同治十三年四月初八日(1874.5.23)。

(25)《英报论杨月楼事》,《申报》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七日(1874.5.22)。

(28)《沪道札公廨文<为李春来案>》,《申报》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初八日(1907.11.13)。

(29)《沪道批饬严办淫伶》,《申报》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廿九日(1907.11.4)。

(30)《沪道札会审公廨文<为严惩淫伶李春来事>》,《申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八日(1908.5.17)。

(31)《会讯李春来淫骗案》,《新闻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廿三日(1908.5.22)。

(32)《淫伶奸骗案从缓会讯》,《申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三十日(1908.5.29)。

(33)《讯结淫伶李春来案详情》,《申报》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廿六日(1908.6.24)。

(34)(40)雅:《论李春来案》,《沪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廿四日(1908.5.23)。

(35)任独:《论李春来案》,《通学报》光绪三十四年(1908)第5卷第9期。

(36)李佳白:《复读者函》(题目为笔者添加),《新闻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二十日(1908.5.19)。

(37)〔法〕布迪厄、〔美〕华康德著,李猛、李康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134页、17页。

(39)《淫伶致动公愤》,《中外日报》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廿八日(1907.11.3)。

(41)陈同:《近代社会变迁中的上海律师》,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

(42)(45)慕优生:《海上梨园杂志》,傅谨主编:《京剧历史文献汇编·清代卷(二)》,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571页、570页。

(43)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29页、730页。

(44)王韬:《瀛壖杂志》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13页。

(46)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5卷)《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页、413页。

(47)黄钧宰:《沪城竹枝词》,顾炳权编:《上海洋场竹枝词》,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版,第352页。

(48)《本馆劝慰香山人论》,《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二月初四日(1874.1.21)。

(49)《论上海繁华》,《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874.2.14)。

(50)(52)哀梨老人:《同光梨园纪略》,傅谨主编:《京剧历史文献汇编·清代卷(二)》,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309页、358页。

(51)按,据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一日(1874.7. 14)《申报》招聘启事《轮船递送公文》,招商局赍送一般文件,“专委一员在局司理其事,每月给薪水银二十两,油烛纸张费银十两。”又,据光绪八年正月二十日《申报》中《论人情不可解》(1882.3.9)一文,上海塾师“岁修百金,节敬数番”,有出二百金以聘者,已是相当丰厚的了。

(53)《上海文化艺术志》编委会、《上海文化娱乐场所志》编辑部编:《上海文化娱乐场所志》,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内部资料,2000年印,第319页。

制作:漆晓文

编辑:李菁

审核:吴新苗  赵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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