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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复兴,还差一个最关键的数据
你是否想过:一个人的偿债能力与收入强相关
而绝大多数放贷机构无法获得借款人的收入数据!

7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加强金融对消费领域的支持。


《通知》提到:更注重以真实消费行为为基础,加强消费信贷用途和流向监管,推动合理增加消费信贷。


简而言之,要把消费信贷做大,但贷款要更精准地用于消费。

《通知》还提到:在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合理优化小额消费信贷和信用卡利率、还款期限、授信额度。
其实精髓就一句话:优化消费信贷的市场环境。这个优化不仅仅是针对机构,更是针对用户:机构需要更强的征信体系来识别风险、惩戒“老赖”,用户也需要更“优化”的利率、还款期限、授信额度来降低还款压力和债务暴雷的风险。
但以上缺少一个核心数据——收入。
“咱们有没有什么能力获取用户的'收入’数据?”
不久前,读懂君向国内最顶尖的金融科技公司、持牌消金公司问了这个问题,得到的答案是“不能”。
该公司所属集团可以看做是国内最大的数据寡头,如果连它不能够获取这一数据,更遑论其他同业机构。
但用户的收入数据恰恰又是优化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这一点在监管文件中早有端倪。
比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由于无法获得用户的收入数据,“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就默认变成了20万元。
再比如《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
同样由于无法获得用户的收入数据,“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就默认变成了30万元,但你要知道网络小贷的主要服务的是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
同时《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但因着无法获得用户的收入数据,这一切有利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双方的举措都变成了一纸空文。
没有“收入”数据会有什么后果?消费信贷不也一路走来了吗?接着这么走下去,有问题吗?
我觉得有问题。
过去十几年里消费信贷的蓬勃发展所依赖的就两点:过度授信、高利率,它们配套的基础设施是“多头借贷”和“暴力催收”,所以过去十几年里多头借贷、暴力催收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而近几年这两个乱象都得到大力整治:利率下行、暴力催收遭遇无死角打击,行业普遍感到“资产荒”(有兴趣可参见《湖南永雄倒下后,我看到了一个资产荒的未来》),今天的消费信贷市场规模和环境早已不是十几年前,高利率的政策空间越来越小了,过度授信能带来的市场空间也逐渐接近饱和。
而在《通知》发布后,更优化的“利率、还款期限和授信额度”会带来新的行业环境,行业的长期发展必须依赖一个逐渐变大的蛋糕,而把蛋糕做大必须有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市场环境,想要这样一个市场环境,收入数据很有必要。
问题在于,一个人的收入是最核心的隐私数据之一,放贷机构又该如何获取呢?太难了。
另外,我所说的“把蛋糕做大必须有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市场环境”这句话不是一个伟光正的口号,而是一个反人性的过程。
因为无论有没有收入数据“健康、可持续”都意味着降利率、降额度,这对贷款机构而言是割肉,虽然只是阵痛,但也很难实现,更何况仅仅只是一两家这么做还没有用,需要整个行业这么做。
去哪里找那么多商业伟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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