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我市土地违法行为出现反弹的趋势,特别是金阳新区阳关村“3.28”事故,对我市土地管理等工作造成极坏的影响,为切实维护好我市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当前市委、市政府对打击违法建筑作出的重要指示,结合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 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使用土地或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土地的,均系违法用地。 二、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用地,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理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建筑,及时抄告当地的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法拆除。 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涉及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自行恢复土地原状的,可以免予处罚。 逾期未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将从重处罚。 四、 我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特别是要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占用耕地、非法买卖土地等行为。不认真开展巡查工作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 威胁、阻碍、拒不配合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 欢迎广大市民、新闻媒体对违法用地行为以及我局的查处工作实施监督。
|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