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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琼:农村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从形式上看是纷繁复杂、形态各异的,但分析其原因,核心只有一个,那就是失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从“利益”角度来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现行征地拆迁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首先,“公共利益”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征收的借口。何为公共利益,在宪法及其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给与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公共利益”常常被任意扩大和滥用。有的地方政府认为,招商引资修建厂房属于“公共利益”,房地产开发也属于“公共利益”;有些地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为了修建高尔夫球场,也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土地征收。有的地方,热衷于大项目、大园区,使法律赋予征地的公益性被偏离。

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且不完整。《宪法》、《民法通则》以及《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手段都规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具体指哪一级、哪个组织,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征地与否,征哪块地一切由政府说了算,农民则完全处于被动状态,这也为征地补偿的不尽合理埋下了隐患。

现行征地拆迁政策不完善

一是补偿问题。补偿是征地的核心,也是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的征收补偿费,是按照片区价来测算的,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更没有充分考虑土地的增值效益。征地补偿应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正补偿,即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应当能够保障失业农民在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必要支出,不仅要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而且要有所提高。二是农村宅基地补偿问题。目前,关于征地补偿的研究基本上集中在征收耕地的补偿合理性问题上,专门研究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的还不是很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房屋却属于个人所有。征收宅基地时,由于地上有农民的房屋,是农民居住的地方,因此,征收宅基地对农民的影响远大于征收普通的集体土地。国家征收耕地等的补偿有具体标准,但对于征收农村宅基地并没有具体标准。

农村基层组织薄弱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与一些地方农村基层组织的薄弱有直接关系。有的村长、村支书有矛盾,为达到个人目的,借征地之机挑拨村民互相告状;还有的新任村干部对前任村长、村支书在征地过程中因侵害群众利益不满,直接带领村民上访告状或者背后地里指使作梗。在正常的征地过程中,一些村干部为谋求个人利益,在履行有关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在补偿费分配中侵占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对村干部“信任危机”。

被征地农民思想认识有局限性

征地不仅涉及到补偿价格问题,更涉及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生存问题。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担忧”将来的生活保障是可以理解的,特别是一些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对未来生活更是忧虑。一次性货币安置最明显的缺陷是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征地后农民的生存成本加大,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家庭生计将入不敷出。就失地农民自身来讲,存在着两个误解:一是认为政府征了大家的地,就得解决大家的一切后顾之忧,坐等政府“输血”,忽视自身努力。二是认为“地”是自己的,只要不签字画押,谁也奈何不了自己,一次次放弃了与政府有关部门平等对话。

(供稿: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宋琼)编辑:刘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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