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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黄:法不责众源于法不及众

本文首发于:蒙格斯报告公众号(ID:MongooseReport)

《蒙格斯报告 》把理论研究根置于经济实际,为中国经济问题的观察与研究开创了一个新模式、研究方法及维度。报告以理论与实务为导向、以数据与计量为手段,为经济实际规划和管治,尤其是供给侧改革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依据 。

作者简介:朱小黄 经济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

类似于哄抢别人财物,群殴,群体一致侵占国有资产甚至从众偷窃他人财物等社会行为,所恃仗者,法不责众的信条。在金融领域,许多只图收益不顾风险的投资者买了某种信讬,债券或理财产品,一旦风险显露也不愿承担风险选择聚众上访或集会抗议的办法,要求政府弥补损失,这仍是一种法不责众心理的扭曲表现,希望因众而废法。这类现象除了贫困留下的心理扭曲从众心理等社会学原因外,在法律心理上深信法不责众的法律观念和实际经验亦起到重要的作用。为什么中国人会深深相信法不责众的信条呢?这真是值得研究。

群体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的确是一个司法难题。由于涉人众多难以普遍惩罚,自古以来行政与司法机关都采取了法不责众的策略,虽然法理上并不承认这样一种法律观念的正当性。只所以是难题是因为其中存在一个悖论:如果依法追究众人,那么让人怀疑这法律的合理性,如果放弃追究那么就承认了这类行为的合法性,相关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受到怀疑。如果只是处置其中一部分人(司法实践中常采取的措施)则动摇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法治。因此这类问题的事后处理策略没有正确答案,常常只追求平息事态的结果而牺牲法律的威权。

事实上出现群体违规与法不责众情况时,倒是真有可能需要怀疑并重检立法的合理性与司法的公正性。大体上讲,出现法不责众情态的原因有四:

一是恶法所致。某些法律规定有违社会特定人群的利益,这一类人可能会集体采取对抗该法的行为。这样的对抗当然是违法行为,但从自然均衡公平的立法原则出发,因为法律有可能对这些人的利益约束或限制甚至剥夺有失公允,则应对这类诉求进行检视,按法定程序决定是否要修改或暂缓执行该法律规定。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置应考虑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性而适当减轻或免除。

二是司法或行政不公,导致反抗过度。例如因强行征地补偿不足而产生的村民集体暴力反抗或因抗议污染而发生的群众与政府的冲突。这类反抗过度的违法行为与自然人正当防卫过度性质类似。但群体反抗如果没有具体的受害者似不应作为违规行为处罚。

三是利益驱动之下的违法策动。虽是不义之财但取之者众又无人阻止,利益冲动之下一哄而上。如大面积淘金而致山体垮塌,大面积挖沙而致河岸崩溃,一哄而抢别人散落的财物等等。这类行为的后果常常伴有因为财物所有者的管理失当,所以处置起来应以追索为主,以减少物主损失为目的。

四是从众心态下的侥幸心理。其他人带动或怂涌下参与集体违规活动,以为人多自己不会承担后果。从众心态和侥幸心理是对社会个体理性无益有害的心理倾向,应该依法处置,以求杜绝。

当然,在这些企图"法不责众"行为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不能姑息。承担法律责任和风险后果才是最有效的对公民的法律与风险教育。

对涉众的违法事件的处罚不能简单强调依法办事,更重要的是依法的精神和人文精神做出公正公平的法律裁决,允许法官突破成文法的框架,形成可以借鉴的判例。事实上法治社会并不是要超越人性与客观事实而一味强调严肃执法,似乎法律既然规定了如果不能严肃执行便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进而影响到法制社会的秩序。其实法治社会更需要讲究立法司法的整体效果和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公平公正的功能,只有法能及众,才能法可责众。发生涉及众人的违法事件时,从事实出发,从人性出发,可能检视社会运行规则比处罚具体人员更为重要。公平公正的社会规则才是治理群体违规行为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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