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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限购限行苏州拟立法

 昨天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一审。“毒驾”明确处罚、公交专用道使用问题、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以及小区周边道路夜间停车等内容引发热议。记者了解到,根据此次常委会会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还将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机动车限购、限行写入条例是“未雨绸缪”政府出台拥堵治理措施须公众参与

  道路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我市城市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23万辆,成为全国机动车密度较高的城市。在昨天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中,记者发现,第五条有授权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可以决定实施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适时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三、其他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是否意味着未来我市将实行机动车限购、限行?对此,市公安局副局长顾丰解释说,《条例(草案)》 中写入此项授权条款,的确是为将来我市采取限购、限行等治理拥堵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但目前相关部门并没有这方面的考虑和打算。

  另外,为了使此项条款实施时能更符合公众利益,《条例(草案)》中,第五条还特别规定了在决定实施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前,市政府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要求进行。
 公交车不按规定走公交车道要处罚6类车辆进入高架路最高罚2000元

  在《条例(草案)》前期征求市民意见中,不少市民提出公交专用车道应当允许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出租车通行。据顾丰介绍,目前市区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公交专用车道允许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通行,部分县级市的公交专用车道允许出租车通行。但根据江苏省有关条例规定,除公共汽车和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为保持法制统一性,《条例(草案)》规定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同时也授权交警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指挥其他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公共汽车在转弯或遇到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但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应当及时驶回公交专用车道。而根据《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如果公共汽车在临时借道后未驶回公交专用车道的,驾驶员将被处以100元的罚款。而公共汽车若未按规定靠边、按序、单排进出公交站的,也将处以100元罚款。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条例(草案)》明确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但记者在《条例(草案)》中并未发现有类似内容的条款。

  另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警用摩托车除外)、拖拉机、农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等禁止进入高架道路,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进入的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电动车不上牌、拆改限速装置罚50元驾驶非机动车时不能打电话、撑伞、酒驾

  近年来,由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顾丰告诉记者,在我市死亡交通事故中,有三分之一是由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一些超过国家标准的大型化、摩托化电动自行车车速快、制动稳定性差,已经成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顽疾”。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用人应当自购车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在车身指定位置安装牌证。同时《条例(草案)》明确,有三种情况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是未列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的;二是擅自拼装、改装的;三是证明材料虚假、无效的。

  而非我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则需办理转入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领取牌证上路行驶的和驾驶拆除、改变电动自行车原有限速装置的,都将被处以50元罚款。《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还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提出了约束,例如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驾驶人、乘坐人不得撑伞,不得安装棚架装置,不得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等,但并未针对此类违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毒驾”累犯将被吊销驾驶证加大对专业驾驶人行政处罚力度

  随着不断有案例曝光,“毒驾”的危害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此次《条例(草案)》也明确了对“毒驾”的处罚标准。顾丰告诉记者,所谓“毒驾”,是指吸食、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根据《条例(草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旦发现此种情况,将暂扣驾驶人员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处罚过后再次被发现“毒驾”的,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驾驶人长期使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而针对客货车司机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事故频发的情况,《条例(草案)》 也加大了对专业驾驶人的行政处罚力度。所谓专业驾驶人,主要指道路交通运输单位驾驶人、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条例(草案)》第50条规定,道路交通运输单位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一年)内有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将被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而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如有上述情况将被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小区外围道路可划定夜间停车区域、时段鼓励机关单位个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随着苏州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停车难一直是老大难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草案)》此次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入手,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

  现在不少小区停车位十分紧张,不少居民在夜间就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的道路上,这种行为本属违章停车。为了既不影响居民小区周边交通,同时解决小区居民停车问题,《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此次作出明确规定,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在居民区外围道路上确定夜间临时停车区域和时段,并设置明显标志。

  另外,在遇到举办大型活动公共停车设施不足的情况时,《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周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同时《条例(草案)》还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

  在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草案)》则规定规划、市容市政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状况,规划和组织建设停车场,并配建停车引导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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