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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常熟土地契约文书之七:笔据
笔据
 
  清代土地买卖为防口说无凭而以一纸契约文书“立此为照”,但并不能杜绝由此而生的纠纷,特别是在农业发达、田底所有权和田面使用权分开、“一田二主”、“一田数主”现象普遍存在的江南,卖主违反承诺到期不赎而一再要求买主“找贴”,势必引起纠葛。“笔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笔据”并不为土地契约文书所特有,鲁迅先生在《彷徨孤独者》中曾有这样的叙述:“我父亲死去之后,因为夺我屋子,要我在笔据上画押。”又记得,本报几年前发过吴兵的《一份115年前的农村民俗文书》一稿,说的是周在田兄弟与吴家为便于双方生活起居,协商后立下“合同笔据”。从我手头的这件“笔据”(如图)内容看,是因“找贴”纠葛所达成的协议,有点像现在的会谈纪要或备忘录。
  乾隆四十八年包若周所立的一份“笔据”如下:
  立笔据。包若周为有前年将北助号二斗三升田壹亩正得价卖与薛 处管业。今若(周)意欲向业(主)贴银,奈业主不能从命,三面言定,租斛改还行斛,议定以后听赎不贴,两相允洽,各无异言,恐后无凭,立此笔据,各执为照。
  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 日立笔据
  包若周
  见(略)代笔(略)显然,起因是包若周要求薛某找贴,但被薛某拒绝。于是包求助于中人调解,通过中人调解达成“租斛改还行斛”和“听赎不贴”两项协约,“两相允洽,各无异言”。
  从当地土地买卖中卖而不断可以数次“找贴”的许多契约文书看,“找贴”已成为一种习俗,因此,包若周的“找贴”要求很可能不是第一次,甚至已有过几次“找贴”,却既不赎回也不绝卖,所以“奈业主不能从命”。但既然双方都愿意协商解决,各自总要有所退让,于薛某来说“租斛改还行斛”。斛为容器,十斗为一斛。“租斛”何解,只查到清代昆山周庄人陶煦在《租核》中说道:“纳租收钱而不收米,不收米而故昂其米之价。——名曰折价。即有不得已而收米者,又别有所谓租斛,亦必以一石二三斗作一石。”大概是租米折为时价的白银。于包某来说“听赎不贴”,今后不再向薛某提“找贴”的要求,要么备足白银取赎,要么绝卖了断。寥寥数语的“笔据”让我们看到了清代土地买卖中的真实场景,也看到了“中人”在土地买卖纠纷中所起的突出作用。
  清代农村土地买卖尤其是田面使用权的买卖是自由的,但正因为这种买卖在乡村是大量的私相授受的,所以有赖于千百年来形成的习俗,一旦发生利益的冲突,“中人”显得格外重要。依靠“中人”来调解一般都会成功。双方也都明白,不给“中人”一点面子说不过去,事情真要闹到官府,谁也没有什么好处,还是就地调解大家退一步最省钱、省力。真如一位学者说的:“其实,‘面子’反映了一种权力秩序,纷争或交易的双方对于调解人或中人‘面子’的认可本身就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地方性规则。”除“笔据”外还有如“凭字”等调解土地买卖纠纷的契约文书,也同样反映了“中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当然,也有“中人”调解无效而诉之官府的,据说清代留下的档案中就有一些这类的诉讼案件。但事情即便闹到官府,县太爷也是令其先回去由族亲或乡邻“处理”。

  □薛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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