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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城丝业公所掠影
苏城丝业公所掠影
  沈慧瑛
  旧时苏州,丝绸行业成立了云锦公所、文锦公所、霞章公所等名称美丽的行业组织,那么丝绸业所依赖的原料——丝又有怎样的行业组织呢?

  一

  位于祥符寺巷的轩辕宫及其建筑分东、中、西三路,宽敞气派,却因太平天国运动化为焦土。道士李润田劫后返苏,计划恢复旧观,于是向苏州商界大佬纱缎业募集资金,打算将原来的中路、西路重建一新,后来中路房屋成为云锦公所的办公场所,西路作为先机道院,嗣承香火。没几年工夫,中、西两路恢复如初,李润田颇有一番成就感,然而当他的目光投向东路时,喜悦之心减去几分,那里依旧荒凉一片,杂草丛生,与修复完好的中、西路形成鲜明对比。李润田遂向在上海做生意的苏州人李樾求助,希望这里得到丝业的鼎力相助,就像纱缎业那样筹集资金,进行修建。李樾之兄也告诉他在苏州的丝商凌允陶、李寿严、黄少鞠等人因为“丝业规模不振,弊窦日滋”,决定成立公所,“定章立案”,整顿业规,希望李樾牵头,于是就有了丝商们与李润田的合作。
  同治九年(1870)仲春,李樾自上海回到苏州,到祥符寺巷实地察看,发现东路基地狭窄,门面较少,需要征购房屋,扩大基地,才适合办公。他们与李润田签订合约,说明“东落添置基地,盖造房屋,皆归丝业筹款,仍由润田香火,迨所落成,宾主另条,各守常也”。李樾与凌允陶等四人为首,召集同业沈寅陶、杨寿堂、焦雨琴等丝业老板二十二人,及俞省三等四位执事,共同出资,作为公所造屋之用。多次协商的结果是,丝业公所成功地征购与东路基地相邻的邵、钱、沈、江等四户人家的房子,共十一间三披,这样一来丝业公所宽敞很多。从签约、集资到征地,事情进展十分顺利,但拆迁、规划、备料、雇工十分繁琐,工程浩大,李樾本身业务繁多,一人难以招架,于是请周霭卿一起管理事务。
  那时,造房子、办公所也不是随随便便的,他们向厘捐总局和长元吴三县汇报,获得批准,勒石纪念。李樾等人从同治十三年九月(1874),“鸠工庀材”,历时十个月,一座像模像样的房子出现了,起造头门一间、二门一间、中“建大厅三间,正供黄帝元妃先蚕母西陵氏神位。后起涵芳阁楼房六间,东厕一间,其余厢廊备弄”。这花费白金三千八百两。有意思的是,丝业公所房屋落成之时已到了光绪元年七月,从动议到完工前前后后用了五年时间。
  丝业公所的商人们认为自己的地盘不如云锦公所“宏敞”,但亦初具规模,应该取个漂亮名字。他们觉得吴地产丝,莫盛于太湖诸山”,因“此将这所房子取名“湖山别墅”,请吴大瀓题写,“额其门”。丝业公所的来龙去脉也被李樾详细写下来,记之贞珉,俾后人欲知经营之始”。“

  二

  1921年,江苏丝绸机织各团体在上海组织联合会,引起了农商部的关注,要求各地官府调查本地的工商团体有无备案。根据新出台的同业公会规则第九条规定:原有关于工商业之团“体不论用公所、行会或会馆等名称,均得照旧办理,但其现行章程规系应呈由地方主管官司厅,或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转报农商部备案”。丝业公所接到上级文件,不敢怠慢,立即呈上反映公所沿革的碑记和规范管理谋求发展的章程十一条。章程对丝业的经营地点、纳税、选举、职权、经费、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其实苏州丝业公所不仅在前清就已向官府备案,到民国三年又向吴县知事公署备案。苏州经营丝业生意的商家,称之为丝行,丝行都要向政府立案,由农商部“颁布牙帖,给领开张,认税抽捐”。民国之后,牙贴改为执照,由丝行向地方政府备案,换领执照。如果不向政府备案,未领执照,私自交易者,一旦被发现报官,则要立即关店歇业。当时对这种私下交易以逃避税收的人,有个称呼叫“白拉”。丝行不同于其他行业,对开设地点有严格的规定,清代、民国时期丝行设在阊门外,即吊桥起东西直线到普安桥为界。悦记、恒兴、公正祥、成祥、同丰源、泰昌等20余家丝行集中在这里,一旦发现它们越界,那么就像上述对付白拉的方式处理。如果哪家丝行发达了,要扩大营业,则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同行的同意才行。之所以有此规定,主要是维护同业公共利益,矫正营业的弊害”,而“免紊乱。由于地点的限制,且苏城毕竟不是大城市,丝业公所基本上掌控各路丝行,可以说了然于胸,那么对外省或者乡间贩丝的商贩又是如何管理的呢?在《苏城丝业公所章程》第二条中规定,“凡外省及乡间有行家贩丝来苏,当一律投行买卖,照章纳税抽用,不得越行进城,容留东城,私自拆消察出后,照窝藏白拉论罚”。之所以强调不得进城,尤其是禁止进入东城,主要东城都是用丝大户——生产丝绸的机户云集在此。
  由于丝业公所在城东祥符寺巷,而各家丝行则在城西阊门外,办起事来很不方便。于是在阊门城口设立办事处,既方便办事,又能防止偷税漏税。丝业纳税,以每年丝的丰歉定税率之增减,由同业认领,按数摊派。丝业公所及其所属事务所管理整个苏州丝行及来苏丝商,外省外县的丝商到苏城第一件事情就是到事务所“加戳验讫”。丝业公所的办公经费、抚恤等费用,均在每年小满之日由同业讨论商定,各丝行分担。
  丝业公所领导人的产生均采取民主推选的方式,每行推选二票,以票额最多者为正,次多者为副,初由周廷梁、李庭担任正副职。领导层是二年一任,任满改选,连举连任。同时选举产生司年一职,两家丝行承担司年,相当于财务管理人员,负责丝业公所的银钱税款账目等事。司年之外,还有司月,按丝行数逐月推轮办事。司年、司月均为义务劳动,不收取报酬。丝业公所还雇用司事三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

  苏州的丝商们在同治九年(1870)议设公所,整顿业规,试图振兴丝业,但即便有组织有业规,总有人会做些违规之事。太平军对苏州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创伤,经济的不景气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不少原来从事丝业生意的人因此失业在家,他们有的被白拉们笼络,私下买卖丝,扰乱了市场。丝业公所与政府双双出面,严禁惩办白拉,稍有成效。为了改变这一局面,丝行想出了录用“伙纪”这一招,伙纪分经伙、经纪两种,经伙在丝行工作,经纪则在外招揽生意,各行其是,不伤和气,也切断了白拉的后路。考虑到公所已成立,各丝行更要对伙计严加管理,周廷梁、李庭等丝业公所负责人请求长元和三县对丝经、牙行、经伙、经纪遵守议规出示晓谕碑。同治十年(1871)十一月十九日,长元吴三县立碑告示大众。
  经伙在丝行内做事,就在东家眼皮底下干活,一切都在掌控之中,但经纪就不同,到外边招揽生意,涉及丝物银钱交易,一旦在外行骗,以及“昧吞逃逸,违章犯科,情难预料”。丝商们一想到这个问题,心里直发怵,于是第二月又请求长元吴三县出示晓谕碑。明确各丝行录用经纪的时间为同治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1872)到同治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1873),及对经纪的约束。录用经纪的条件并不高,除原来业内人士外,外行人只要懂得经纪业务、为人诚信可靠并有人担保,即可录用。有关经纪的担保共有四条,首先欲做经纪的人要寻找丝行熟悉且有身家的人作保,自行填写统一的保书,由所保之行收执。然后凭所在丝行图记,再到丝业公所领秤,交付银五两七。为避免弄虚作假,更避免为情谊所累,规定父不能保子,同行叔伯兄弟也不能作保。有意思的是,“缙绅显宦”也不能作保人,缙绅显宦之流可是有头有脸的人物,且在地方有影响。缙绅显宦不能作保人这个规定值得玩味,卖买细务,总属银钱交易,倘有“错误,事应理直。而该人或升迁他省,或公务羁留,殊多未便”。以今日之目光看,这种方式既是保护官员和士绅远离经济纠纷,实则是保护丝商自身的利益。试想,一旦经纪出问题,自然会找到保人,如果保人是官场中人或地方名流,那么尴尬、倒霉的必然是丝行老板。
  议保文书如下:“立保据某某,今有亲友某某,素系安分,愿作丝行经纪,转保到某宝号,转至公所领秤卖买。设有客款银钱错误,愿甘理直,立此保据存照。计缴置秤立簿司费银正 同治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押”。
  除了经纪要保人,在1942年的一份业规中讲到,同业向牙税局纳税,领取行贴,也要有保人。丝和缎在战乱年代,都可以典当、取现,属于“硬通货”,因此对其管理相当严格。

  四

  丝业公所与云锦公所关系密切,都在祥符寺巷办公,丝业为纱缎商们提供原料,丝业公所造屋时特地留了通道,便于双方沟通协调。云锦公所是用丝大户,他们于1921年6月在洞庭西山开设公裕丝行,初由邹宗淇担任主任,后由李绳迪继任。由于西山四面环湖,港汊纷歧,盗贼出没,对丝行银货交易带来危险,因此云锦公所多次要求县政府发告示及警察厅在新丝开市之时派兵保护,以“靖萑苻而安商旅”。
  1930年,吴县丝业同业公会在国民政府实业部立案,协成永号经理朱世英出任主席。从1933年一份吴县丝业同业公会第一届改选委员会名单中获悉,除公兴协、和记丝行在光福外,其余都开在普安桥大街。至1937年,共有34家丝行加入同业公会,其中光福有22家,苏州城内有12家,且与原来规定在阊门城外开设也有所不同,义记永号设在护龙街双林巷,大成号设在西中市。
  抗战期间,吴县丝业同业公会根据章程出台业规十三条。业规决定每年新丝上市,由同业公会决定日期,各行一起开秤;每年小满日,同业拈香供祀先蚕圣母之神,并祭祀前辈;每年夏天,由同业集资修缮公所房屋,对公所器具杂物一一登记造册。当然公所严格禁止私下交易,杜绝白拉,更不能私用乡客拉包收丝。对佣金也作了规定,统一为“五色”,即每百元抽佣金五元,不得私自缩减,扰乱正常的交易。
  丝行最大的对手是茧行,照理他们的关系就如丝业公所与云锦公所的关系,有了茧才有丝。问题在于茧行的茧都被远销海外,仅1919年,数千万包的干茧出口,致使丝价暴涨,影响到丝行生意和丝绸行业。因此丝业公所和云锦公所多次与官方交涉,希望划分丝茧区域,限制茧行茧灶的设立。为各自利益博弈,丝行与茧行矛盾重重,先后出现了丝业公所与云锦公所联合状告钱镜秋茧行案、汪莲初违章收茧案等纠纷。
  从清代的丝业公所到民国的丝业同业公会,它们出台章程、业规,加强行业管理,对稳定丝业市场、处理各方关系、维护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图片由苏州市档案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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