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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庭审】以案为鉴!嵩明县多家单位旁听龙某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
3月22日上午,嵩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龙某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县纪委组织各镇(街道)、各园区及部分县直单位相关人员20余人进行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从单位账户挪用公款440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龙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从宣读起诉书到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清晰地展示了龙某某一步步突破“底线”,跨越“红线”,走上犯罪道路的全过程。旁听人员从被告人的悔恨和痛苦中,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纷纷表示要警钟长鸣,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抵制各种诱惑,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编辑制作:张蕊
一审:张蕊
二审:李永梅
三审:李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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