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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两度被罚 北京太爱肽公司又因违反《广告法》被行政处罚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北京太爱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太爱肽)因违反广告法被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300元。

图片来自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据行政处罚显示,北京太爱肽在“爱采购”平台销售“太爱肽双参复合肽”产品,在该页面发布了 “补肾益精、壮阳疗萎”等字样的广告语句。广告费用为1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太爱肽罚款人民币300元。

北京太爱肽关系图谱(来源企查查)

据企查查显示,北京太爱肽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9日,注册资金8000万元。陈安隆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大股东为河北太爱肽生物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霞。对外投资公司包括太爱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太爱肽(海南)生物高科有限公司(吊销)、安徽太爱肽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吊销)等。

图片来自企查查

此外,企查查还显示,2019年7月19日,北京太爱肽因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被罚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罚款61000元。据京工商密处字﹝2019﹞第969号显示,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微博内发布食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行为,处广告费5倍罚款,罚款9000元。当事人广告中涉及专利技术但未标明专利种类及专利号的行为,处3万元罚款。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网站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广告费10倍罚款,罚款22000元。以上合计并处61000元罚款。2017年11月1日,北京太爱肽因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构成了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和广告主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罚款5600元。

据官网显示,北京太爱肽是一家是一家致力于小分子肽原料功能食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集团化技术企业,涵盖食品原料、医药原料、保健品、特医特膳食品等多元化业务板块。旗下主要有太爱肽、美日肽能、肽品氏、全营特膳、一生肽、颐蓓香、太瑞康、肽美丽等系列产品。对于北京太爱肽公司被罚的后续动态,北青网健康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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