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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煤矿踩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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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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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业务工作,会计处理账目会受限于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政策不熟,导致提取标准、使用范围等可能出错;安全管理部门熟悉安全政策法律,但不具体办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两者如结合不够紧密,监督指导不够的话,就会出现凭经验、想当然的情况,把环保验收、评价,工人工资福利,人员车辆保险都一股脑的列到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不规范,经不起检查,轻则责令改正,重则罚款整顿。以下是收集整理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资料,可对照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仅供参考。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二项“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四)《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六十二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类重大事故隐患表现为提取和使用两个方面。主要有以下常见情形: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未按当月原煤产量提取,而是按照计划产量提取;(2)超能力生产,隐瞒原煤产量,未足额提取;(3)联合试运转煤矿未依据当月原煤产量提取,仍按基建矿井安装工程造价标准计提安全费用;(4)国家或者地方提取标准改变后,未及时按照新的标准提取。(5)煤矿瓦斯、水文地质、煤层自然倾向性升级后,未按照灾害等级对应的标准进行提取。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列支生产材料,如:矿井采掘所需的支护材料、生产设备及附件购置、液压支架购置维修材料;(2)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工资、福利或劳务费,如:缴纳意外保险、车辆保险、个人养老金,防寒防暑用品、工作服及洗护用品等;(3)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置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或交纳电费等,如:购买被褥、办公电脑、打印机、网络费等费用。(4)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职业健康体检、防疫物资购置等费用,如:用于支付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防疫药品等;(5)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审核,如: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等同生产安全无直接相关的技术服务费;(6)支付应急救援协议费用、事故伤害赔偿、监管监察部门罚款等。(详见表1)
表1: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类别
名  称
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1.掘进、回采过程中的生产设备的购置和非“四化”建设改造支出;
2.液压支架的购置费用、维修费用;
3.地面煤流生产线系统以外的环保用防控粉尘设施支出。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安全检查、评价、咨询支出
1.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费用;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关系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等服务支出。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普通机械设备(如采煤机、掘进机、挖掘机、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液压支架等)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1.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2.爆炸品库建设以及购买生产用爆破器材、爆炸品费用支出;
3.保障和完善生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技改维修、技术服务、物料器材、更新拆除等支出;
4.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薪酬、社保、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5.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6.列入煤矿维简费使用范围的项目支出、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日常运营费用等。
注:内容来自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职业健康费用不能从安全生产费用列支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二)隐蔽致灾普查治理相关费用如何列支。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费用可列入“安全生产咨询”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三)煤矿安全考核奖励费用能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同样的,来自应急管理部网站公众关于“为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而发放的奖金是否可以列安全费用”留言时,官方答复为“不可以”。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解读》中,明确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不能用于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不能用于应急救援人员的工资及劳务费。
(四)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五)煤矿维简费的使用范围。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第五条规定: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六)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违法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
(一)违法行为认定:无论是未按规定提取和未按规定使用,该条款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投入有效实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过程中因对安全生产费用和成本费用的区别理解认识不清,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符合支出范围的费用,当然,也会存在安全生产费用被当做成本费用列入了项目实际成本,未进入安全生产费用专项核算,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的违法线索时,建议区别安全费用结余和超支的不同情形,穿透报表里的一笔笔数字,探求记账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真实性、完整性,综合能否保证安全投入有效实施,认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重大隐患事实。
(二)法律适用:《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费用做了规定,区别在于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法规。在《安全生产法》中,设置了煤矿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义务性规范,但在法律责任部分未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是在第九十三条对安全资金投入不足设定了法律责任。《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第六十四条对第三十六条列明的十七项重大事故隐患设定了相应的罚则。按照目前的监管监察自由裁量,是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处罚的。从设定行政处罚的角度看,《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有权为实施法律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如果从法条统一协调方面看,针对安全投入不足造成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这种有后果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要远远低于煤矿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这种相对危害轻的,暂且理解为煤矿安全特殊性所决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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