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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与公共社会层面的宗教自由

信仰自由与公共社会层面的宗教自由

——纪念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印发30周年

[ 来源:中国民族报 | 发布日期:2012-04-03]

李向平

   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简称19号文件),强调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党的宗教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纠正了1957年以后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中的某些“左”的错误做法,奠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大格局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改革开放、建设现代化强国这一共同目标之上。此后,中国宗教的发展与宗教信仰自由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可以说,没有30年前党中央19号文件,绝不可能有当代中国宗教信仰的新发展与新气象。

  回顾这一历史进程,重温这一纲领性文件,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乃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改革开放发展方向的正确的宗教政策。这一基本政策,同时也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国政府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

  30年过去了,19号文件的核心思想依旧具有指导意义,如其强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但是,文件所强调的“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是以消除宗教作为问题之假设的,这就难免使部分政策出现某种偏向,甚至出现了以促使宗教消亡为目的的一些简单做法。

  宗教信仰的个体性与社会性

  值得关注与思考的是,作为基本方针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与一般实行“政教分离”的现代国家一样,倾向于把宗教信仰自由处理为私人的事情。一方面,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从而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中国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并且由此而被归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使信仰成为正常的私人选择;另一方面,正是出自于私人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定义方式,同时界定了宗教信仰与国家管理层面的关系及其分离的可能,认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这就使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在政治层面上团结合作有了可能,即文件中主张的彼此能够构成“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

  然而,正如19号文件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具有“群众性、复杂性和国际性”。宗教信仰的这些特性,实际上已经超越了私人性或个体性,具有了丰富的社会性。特别是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宗教为社会服务,宗教界从事的各种慈善公益事业,以及一些具有宗教信仰背景的民间组织,它们基于自己的宗教信仰建构了现代社会极需的宗教社会性,也正是因为这一种社会性,当代中国宗教才能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发挥应有的功能。

  当代中国宗教及其信仰方式的这种变迁,实际上正是19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见证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与中国当代社会改革开放的紧密配合与彼此推动,而宗教信仰自由的私人性,同时也被逐步建构为中国宗教的公益性与社会性。

  信仰宗教依旧是个人的事情,但宗教信仰却已经成为社会组织与社会团体的共享价值观念了。所以,以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为基础,宗教逐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管理也成为法制化的管理。这就使得宗教信仰自由包含了个人的信仰自由与社会的宗教自由两大层面,进而在社会性的宗教自由层面,提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等主张,而“宗教工作”或“宗教事务”这些基本概念,也被定义为宗教信仰与社会公共事务之间的关系。因此,宗教工作得以进入法制建设的轨道。

  由此可见,现代社会中的制度分割,常常会给个人生活留下未加组织的广大领域,也给个人经历的中心意义留下尚未决定的广大区域,进而从制度分割的社会结构间隙中,出现所谓“私人领域”。在此前提之下,宗教信仰及其选择,可以被定义为“私人事务”,促使信仰者个人有可能从“终极”意义的聚集中,自由挑选他认为合适的信仰,接受个人对宗教偏好的引导。

  个人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

  信仰选择是公民的私人事情,但是公民选择了信仰之后的宗教实践,却并非私人的事情,这就呈现了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强调某一信仰是“一般公民”的私人的事情。如果一味地强调宗教信仰就是私人的事情,就会忽略信仰群体的社会实践特征,忽略宗教信仰在经济社会中的积极功能,甚至是生硬地抑制现代宗教能够提供的意义共享可能。

  个人的信仰自由,解决了个人的信仰问题,但并非等同于宗教的自由。私人性的信仰自由,指的是个人的精神与信仰层面,但不能完全包括个人信仰的生活实践与表达层面。个人信仰的实践与表达,实际上也不可能只局限于私人的范围。宗教信仰自由30年的实践告诉我们,个人的信仰自由与社会的宗教自由是相互不同却又紧密联系的两大层次,它们难以分隔,更不可以被人为割裂。而对于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其本质就是在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基础上,既强调宗教信仰的社会性,同时也肯定宗教信仰的个体性,从而将私人层面的信仰自由与公共社会层面的宗教自由,在现代法制建设之中统一起来。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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