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乡镇(街道)宗教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06-9-19 10:23:15 |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推进基层宗教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工作管理,是指党委、政府依据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工作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乡镇(街道)辖区内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人员、活动、财务、安全及场所建设等相关事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镇(街道)宗教工作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机制。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市)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民宗处、东钱湖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科技园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下,履行管理职能。 第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宗教工作协调小组,明确主管宗教工作领导,落实具体负责宗教工作人员。宗教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配备一名专职干部。 第六条 乡镇(街道)宗教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协助整治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妥善处理宗教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把加强宗教工作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用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先进文化占领文化阵地。 第七条 乡镇(街道)宗教工作基本标准是,党的宗教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宗教事务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有关宗教的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建立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宗教工作责任制,把宗教工作列入综合考核内容,由县(市)区统战、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对乡镇(街道)宗教工作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因管理失当、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乡镇(街道)宗教工作主要任务: (一)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宗教工作的基本情况,对信教群众、宗教人员、活动场所和存在问题,做到情况明了,底数清晰,并建立宗教工作台帐。 (二)充分利用党校及基层文化宣传阵地,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学生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宗教问题,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 (三)建立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与宗教教职人员交流沟通制度,经常听取意见、建议,掌握思想情况,发现和培养宗教界后备人才,使爱国爱教力量后继有人。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思想教育,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或举办培训班。 (四)组织领导行政村(居委会)开展宗教工作,加强对村(居委会)宗教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 (五)建立宗教工作信息网络队伍,掌握辖区内的宗教动向,发现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宗教问题,以及非法宗教场所建设和非法宗教活动等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报送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六)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安全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督促常住人员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登记办证手续。 (七)协助对已经批准同意的非通常性宗教活动的管理,检查活动场地,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对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八)协助统战、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组建、改选和换届工作,按任用条件和宗教教义教规,提出人选安排建议意见,经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反复协商后,签署意见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确认。 (九)督促管理组织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以保障宗教社会公共财产的安全。 (十)协助对宗教活动场所修建、扩建和迁建的立项、征地、规划和建设许可等环节的审核工作,规范建设程序。 (十一)及时调处宗教与社会、宗教与群众之间的各种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确保社会稳定。 (十二)协助整治清理未经批准设立的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邪教活动,抵御境外势力的渗透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事宜由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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