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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民间信仰的特点及管理引导之策

 

榆林市民间信仰的特点及管理引导之策

作者:康治祥

 

 榆林市位于陕西北部,东隔黄河与山西相望,西接甘肃、宁夏,北靠内蒙古,南连本省延安市。现辖定边、靖边、横山、神木、府谷、佳县、米脂、绥德、吴堡、清涧、子洲11个县和榆阳区,共有222个乡镇,5855个村民委员会,总人口351万,总土地面积43578平方公里。

 榆林自古是边防要塞,历史上多种民族(鬼方、戎狄、匈奴、鲜卑、突厥、党项、羌等)的长期交融和同化,多元文化(农耕、游牧、黄河、长城)的长期熏陶和积淀,多种灾害(战乱、干旱、灾病等)的长期蹂躏和侵袭,形成了多元的传统信仰。

 佛、道教传入我市前,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天神崇拜、英雄崇拜由来已久,久盛不衰。佛、道教传入后,对传统的信仰有着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寺庙的建立,不仅满足了佛道教信仰者的需求,且给传统的信仰者提供了活动场地。在元明清“三教合一”的影响下,佛道教信仰者和传统的信仰者以寺庙为活动载体,以庙会为主要的活动形式,以神佛为纽带,佛道教信仰和传统信仰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互相适应,共同得到了发展。在长期的发展中,佛道教始终没有摆脱信仰的深远影响而占主导地位,进一步地世俗化、民间化。同时也极大地影响和规范了传统信仰,使一部分传统的信仰者逐步地上升为带有佛道教性质的民间信仰者。

 一、民间信仰的类型

 1.传统家庙。属传统的家庭、家族信仰。是在室内设祖先灵位、神龛的基础上发展到室外的单独小建筑,历史上也有极个别的富族将家庙发展为祠堂的。目前祖先灵位一般变为祖先遗像进行悼念之,神龛更多地进入私营企业经营的店铺,家户设者渐趋减少,至于祠堂有的在文革时拆除,有的改为寺庙。家族小庙历史上遗留下来一部分,在神木县城周围较多,全市约200个。基本保持原状,无扩建趋势。

 2.传统社庙。属传统的村组、社区信仰。主要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比较小的山神庙、土地庙、河神庙、龙王庙、娘娘庙、城隍庙等,全市约2000多处,绝大部分残破不堪。个别群众有急事烧点香,一般不设有布施箱,也无任何收入,有时唱一次人口戏(社戏),唱戏时按人口摊戏钱。

 3.传统泛道教庙宇。属群体性的民间信仰,历史上仿照道教宫观修建扩建的庙宇,以道教主事神为主,辅以其它民间俗神,每年定期举办传统庙会,有一定的民间组织,有一定的布施收入,有翻修扩建的趋势,全市约600多处。

 4.传统泛佛教寺庙。属群体性的民间信仰,历史上仿照佛教寺院修扩建的寺庙,以佛教尊神为主,辅以其它民间俗神,每年定期举办传统庙会,有一定的民间组织,有一定的布施收入,有翻修扩建的趋势,全市约400多处。

 5.传统的全神庙(佛、道、儒和俗神合一的庙)。属群体性的民间信仰,大多分设两院,一院以佛教诸神为主,另一院以道教诸神为主,儒家文化和俗神外围辅之。一般是道教建筑规模较大,香客较多,布施收入也多。诸神共存,各显其能,长期和合共荣。有一定的管理组织,有一定的布施收入,有翻修扩建的趋势,现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全市约500多处。

 二、群体性民间信仰的特点

 1.信仰的多元性。寺庙建筑亦佛亦道;寺庙名称庞杂混乱;偶像设置无序众多。

 2.和谐的包容性。尊神、俗神杂处互容。正统神、传说神不分高低;佛、道、儒及传统信仰融为一体。信仰者各尊所需,各尽其职。管理者不分信仰,共尽其责。

 3.参与的群众性。不分阶层,不论男女、不管老少,都乐于赶庙会。信仰者有之,商贩者有之,游玩者有之,娱乐者有之,交友者有之。有事求神者自不必说,无事往来者也不是少数。一次庙会小者几百上千人,多者上万以至数十万人。

 4.活动的季节性。民间传统庙会大多在农闲且气候适宜时定期举行。一般春夏季较多,秋天少,冬天几乎没有。每次最少一天,一般三天左右,个别较大的庙会有八、九、十多天的。

 5.形式的集会性。不管是文化庙会(以唱大戏为主),还是物资交流会(物资贸易);不管是宗教性庙会(宗教节日),还是民间传统庙会,虽然名称不同,但唱戏、敬神、物资交流,应有尽有,自我参与,自我选择,在形式上都是集会性的综合庙会。

 6.服务的多重性。庙会活动给信仰者提供了多层次的信仰要求,有事可求之,有病可慰之,有生意可谈之,有信息可交流之,有朋可会之,有成就可显示之,有失意可寄托之,有苦闷可娱之。群体性民间传统庙会,之所以是群体性的,就是庙会可提供多重性的服务。

 三、庙会活动的得失

 庙会不仅是佛教和道教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更是民间信仰活动的主要形式。不管是宗教庙会,还是民间庙会,都是榆林地城文化中极富特色的群众性活动。宗教与世俗的水乳交融,祈神礼佛与民间崇拜的巧妙结合,使庙会具有了教化、娱乐、交谊、流通等多种社会功能。在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到了保护文物古迹,绿化美化环境,开发旅游资源,活跃城乡文化生活,促进物资和信息交流,满足不同群众物质和精神要求的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庙会活动的举办,水、电、路惠及周边群众,庙会效应,程度不等地带动了周边群众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庙会本身无论其形式还是内容,都纷繁复杂良莠相间,若长期处于无政府状态,任其发展和蔓延,有好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弊病。一是乱建庙宇,有的影响合理布局,有的造成财物浪费;有的翻修时破坏了文物考古价值,降低了原有品味;有的翻修扩建设计草率,不伦不类,一缺乏宗教蕴义,二没有观赏艺术价值,搞成庸俗的大杂烩;有的没有长远考虑,破坏了旅游景观,制约了旅游事业的发展。二是一些低档次的庙会传承陈规陋习,迎合落后群众心理,公然搞“过关”、抬神楼子、售“神水”、“神药”,画神符等封建迷信活动,妨碍了科学普及和社会的发展。三是庙会管理,庙会活动处于无政府状态,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患。就目前而论,许多庙会都程度不等地存在不少问题:管理不够民主,修建不够规范,活动不够正规,收入不够分开,开支不够合理,发展不够科学。有的闹矛盾,搞派性;有的挪用、贪污甚至私分布施;有的搞摊派,外出化布施;有的利用神汉、巫婆搞诈骗活动,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

 四、引导管理之对策和措施。

 民间信仰作为一种广泛流传于民间社会的现象,是相对于五大宗教等制度化宗教而言的各种非制度化的宗教信仰和崇拜。民间信仰与制度化宗教都属于宗教范畴,其性质都是民间的。

 长期以来,民间信仰在传承有生命力的中国传统信仰的同时,不断模仿世俗化的佛道教庙会活动,按照传统程式,举办传统民间庙会活动。从表面上看都是传统庙会,但由于这种庙会是在没有严格划一的崇拜仪规和系统的教义教规、教团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情况下举行的,与制度化的宗教(佛教、道教)举办的庙会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对制度化宗教的管理我们已探讨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对民间信仰的管理完全可以仿照对制度化宗教的管理事进行。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个体的信仰和家庭的宗教活动是允许的。群体性的民间信仰活动,在榆林主要表现为民间庙会活动,可比照宗教活动场所跨区域活动的情况进行许可证制度进行管理。

 1.不跨村际的民间传统庙会,因规模较小,每年定期举办一次传统庙会(一般为一天),主要以文化娱乐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交村委会管理。

 2.跨村庄不跨乡镇的民间传统庙会,虽有一定的人数,每年定期举办一次传统庙会(一般不超过三天),且大多以文化娱乐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交所在乡镇进行管理。

 3.跨乡镇不跨县际的民间传统庙会,一般规模较大,每年定期举办一两次传统庙会,每次庙会大多在三天以上,宗教活动气息浓,文化娱乐声势大,物资交流比较多,必须实行申报许可证制度。申报材料包括庙会民主管委会建立情况,活动、财物、安全等各项制度情况,场所翻修扩建等规划情况以及村委会和所在乡镇的意见情况等,由县(区)宗教事务部门视实际情况做出许可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许可的一式四联,分别送达庙管委会、村委会、所涉及的乡镇和县公安局各备案一份。暂不符合条件的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后符合条件者下发许可证书。

 4.跨县区以上的民间传统庙会,由庙会所在地逐级申报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视情况批转给所在县(区)宗教局,具体办理许可事宜。

 5.连续三年按程序及规章制度成功举办民间传统庙会,在佛、道教团体的引导下,符合佛教或道教宗教活动场所开放条件的,市宗教局可批准为宗教活动处所,省宗教局可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

 除了对跨区域的民间传统庙会实行许可证管理办法外,我们还采取了十种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民间信仰活动:

 一是加强了学习培训。采取不同的形式向他们宣传学习党的宗教方针、政策、法规,并通过佛道教团体向他们宣讲传统佛道教庙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宗教工作者和重点民间信仰活动处所负责人的思想认识,切实引导广大信众尊纪守法,提高管理水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是严格规范组织制度。按照民主自办的原则,严格规范民间庙会的民主管理组织;严格规范民主理财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民间庙会的活动内容;严格规范民间庙会处所的规划与修建。

 三是坚决制止乱修乱建。按照中办38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乱建庙宇、乱塑神像、乱办庙会。确需举办庙会或翻修、扩建的必须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是限制活动范围。凡被许可举办民间传统庙会的,必须在该庙会活动场所内进行,严禁大规模的迎神、游神等封建迷信活动。

 五是坚决打击神汉、巫婆等封建迷信活动。

 六是积极引导。组织他们参观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引导民间传统庙会场所健康有序地发展。

 七是加强教育。对党员干部助长民间庙会活动泛滥的,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警告,对屡教不改的,通过党组织责令其退党。对组织未成年人或学生参与庙会活动的,要坚决制止并对组织者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或处罚。

 八是加强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个体性民间信仰活动交村委会管理,群体性民间信仰活动视规模大小实行申报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跨区域的群体性民间信仰活动。

 九是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从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人员、管理制度、收支情况,活动情况,安全防范等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无望者取消许可证。

 十是协作共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建立切实可行的齐抓共管机制,互通信息,把涉及民间信仰活动的一些突发性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职尽责,做出应有的贡献。

 通过靖边县三年的试点工作,实践证明:一是满足了广大民间信仰者的精神需求,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把一批能人吸引到民间传统庙会民主管理中来;二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民间传统场所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了民主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财务公开了,活动规范了;三是规范了翻修扩建的程序,有效地制止了乱修、滥建民间信仰庙宇之风。并积极引导他们净化活动内容、绿化美化场所环境,实行规范化管理。四是县、乡、村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把民间传统庙会纳入了有效的管理程序。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间信仰的管理,在政策和法规上必须明确几点:一是民间信仰是宗教信仰的一部分,国家应保护民间信仰和民间信仰民主管理组织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诸如健康的信仰权利,场所的合法财产,合法收入等。二是对群体性民间健康的传统宗教性活动,应该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许可证办法,允许其开展正常的传统宗教活动。(目前在试点时虽比照《宗教事务条例》,按宗教活动场所跨区域活动进行许可,但严格意义上有违《行政许可法》,因这种许可还未列入《行政许可法》。)三是为了切实把民间信仰引导到健康的轨道,对民间信仰任务大的县区都要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有的尚无宗教局),并配备必须的工作人员和工作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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